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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优先发展教育事业提供体制机制保障

2018-04-19 来源:教育部收藏

国家督学、中央编办四司司长 张雅林

  教育是民生之基,关乎每个人和每个家庭。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设教育强国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基础工程,必须把教育事业放在优先位置,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现代化,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这为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不断推进教育事业发展、大力提高国民素质指明了方向,也是机构编制工作服务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遵循。我们必须切实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增进民生福祉,在严控机构编制总量增长的同时,积极统筹存量,创新体制机制,扩大资源供给,为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有力支持和保障。

  一、统筹编制资源,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义务教育是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国家必须保障和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经过改革开放近40年快速发展,我国义务教育事业迈上新台阶,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总体发展水平进入世界中上行列。但也要看到,义务教育的发展仍然存在着不平衡不充分,乡村教学力量薄弱,城镇优质教育资源偏紧,均需要通过动态和结构调整盘活师资存量,优化教育资源布局,促进城乡、区域教育均衡发展。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这就要求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职工队伍建设,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积极完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办法,促进教职工在城乡、区域、学校之间合理调配和统筹管理。2001年国办印发《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意见》,分别明确了城市、县镇和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并规定寄宿制、山区、湖区、海岛、牧区等可适当增加编制。2009年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提高到县镇水平,以解决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偏紧问题。2014年将农村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统一到城市水平,并提出学生规模较小的村小、教学点,可以生师比、班师比相结合核定编制,实现了城乡教职工配备均等化,促进了农村中小学教育协调发展。下一步,要继续在现有事业编制总量内加大挖潜创新、盘活存量和统筹调剂力度,按照统一后的标准做好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核定及优化配置,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特别是要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基础教育的投入力度。

  二、改革管理体制,促进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迅速,区域布局更加均衡,高校类型趋于多样,学科专业和层次结构更加合理,办学条件日益改善,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不仅较好地满足了人民对高等教育需求,也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智力支持。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高等教育普及程度的提高,高校人力资源短缺越来越成为今后一定时期高等教育发展的主要矛盾。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契机,指明了方向。我们体会,进一步加强高校建设,服务和保障高教事业发展,要求事业编制工作在严控总量的前提下,加大编制资源统筹和管理创新力度,一方面要积极统筹编制资源,满足高校教育教学力量刚需,另一方面更要创新管理,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妥善破解教职工配备跟不上扩招速度、高层次人才引进难等制约高校发展的瓶颈问题。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等部门对此进行了积极探索,开展了一系列有效工作。2014年,中央编办印发《关于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的意见》,专门针对高校人员编制不足问题提出要求,积极探索走出一条在人员编制管理方面适应高校改革发展的新路子。2017年,教育部、中央编办等部门印发《关于深化高等教育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若干意见》,进一步提出要“积极探索实行高校人员总量管理”,并明确“纳入总量管理的人员享有相应待遇和保障”。根据高校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下一步还需要认真研究制订高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对高校人员编制配备等提出具体比例,以进一步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好的体制机制保障。

  三、创新供给方式,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教育事业

  长期以来,我国公共教育服务主要由政府通过举办公立学校直接提供,民办教育发展仍然不足。随着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一些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对举办教育事业积极性越来越高,一些原本由政府包办的教育事业完全可以交由社会组织承担。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既是对公办学校的有益补充,弥补公共服务供给的不足,又能发挥“鲶鱼效应”,激发公办学校的活力,提高竞争意识和服务质量。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公建民营、公办民助、公私合营等形式举办各类学校,既节省了大量编制资源,又扩大了公共教育服务供给。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兴办教育”。贯彻落实这一精神,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变大包大揽公共服务的传统观念和思路。一方面,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直接兴办,或通过各种形式与政府合作举办,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另一方面,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事业的监督管理,完善教育公共服务基本标准,强化政府部门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政府、社会和服务对象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保障社会力量兴办的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构建教育服务主体多元化的新格局,促进教育事业优先更好发展。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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