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的通知

黑教联〔2018〕14号

各市(行署)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切实减轻我省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将《黑龙江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方案时间及程序要求,做好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教育厅 黑龙江省民政厅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日

黑龙江省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为切实减轻我省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进一步规范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决定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为保障专项治理行动有效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省委十二届二次会议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治理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加快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 组织机构

  成立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

  成员:尹晓岚 省教育厅副厅长

           王国黎 省民政厅副厅长

           于明海 省人保厅副厅长

           李忠民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

  三、治理内容

  1.治理无资质和有安全隐患的培训机构。加强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安全管理,严禁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办学活动,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立即停办整改。要严格办学资质审查,严禁“无证无照”、“有照无证”和“超范围”办学,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安置参加培训的学生;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

  2.治理语文数学等学科类超纲教、超前学等“应试”培训行为。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严禁将培训成绩以各种形式提供给中小学校,严禁开展参加培训学生有关升学情况的宣传,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知识教学类(如语文、数学、奥数等)学前班;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进行审核、登记、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治理学校和教师中存在的不良教育教学行为。坚持依法从严治教,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存在的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个别在职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对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招生、教学或管理的,一经查实,一律依法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同时对学校的评先评优“一票否决”并进行通报。

  四、任务分工

  1.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省政府统筹协调,省教育厅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共同负责的联席会议制度,各市、区(县)要参照省级模式建立市区(县)两级工作机制。省教育厅及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实行全过程跟踪问效,并负责督察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落实情况及专项治理后期监督检查工作。

  2.市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本区域内治理工作的安排部署及沟通协调,制定工作方案及任务分解,规划时间表、路线图,倒排工期、夯实责任,并由市级教育部门牵头定期将工作进展情况报省教育厅。

  3.县区级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情况,集中整治。

  4.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教育培训市场投诉举报或排查发现线索的归口受理。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负责牵头建立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

  5.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治理工作提供重要参考。

  6.课外培训机构要全面修订教学内容,积极开发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提高学生学习效率的课外素质拓展课程,做到不超纲、不超前;不组织任何学科竞赛及相关培训;所有内部测试及培训结业考试不对外、不公布分数、不排名评星评等、不颁发证书,只给以定性类综合素质评价(优秀、良好、合格);不向民办及公办学校提供任何培训结果.

  五、治理步骤

  第一阶段,排查摸底(2018年5月底前完成)。各市、县要成立专门工作组,通过社区走访调研、中小学生和家长问卷调查、培训机构申报等多种途径,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拉网式摸排,分门别类逐一建立工作台账,为专项治理行动提供精准底数。一要摸排校外培训机构情况,重点排查办学资质、安全隐患、教学内容、师资聘任、竞赛组织、招生宣传等情况,确保底数清楚、问题精准。二要摸排义务教育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和学校落实情况。三要摸排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进行排查。四要摸排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详细了解其参加培训的科目、时长、费用等情况。摸排情况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2018年11月底前完成)。各市、县要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整改落实,分类提出处置意见,该办理证照的依法依规办理,该停业的必须停业,该吊销证照的坚决吊销证照,整改落实结果要向社会公开,既要建立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的《白名单》,又要建立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黑名单》。

  第三阶段,专项督查(2019年2月底前完成)。省专项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将从2018年5月开始,不定期地赴各市县开展专项督查,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对举措实、成效好的市县典型经验进行宣传推广。在此基础上,研究制订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规范管理工作的长效机制。

  六、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的专项治理行动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部署、回应人民群众普遍关切的重大举措,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坚定改革决心,加强组织领导,制订翔实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和责任人,压实责任举措、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任务如期完成。

  2.建立工作机制。各市、县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政府统筹协调,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摸排治理机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行动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妥善处置突发事件。要积极协调争取同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专项治理行动。

  3.加强舆论引导。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充分宣传专项治理行动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理性看待参加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切实减轻学生校外培训负担。还要畅通群众反映渠道,及时公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专项治理举报电话和信箱,积极稳妥推进专项治理行动。

  4.准确把握政策。各市、县要认真学习领会教育部等四部门关于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政策界限,结合辖区实际,认真完善审核标准,突出治理重点,不搞“一刀切”。对培养学生兴趣、发展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不能影响正常的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培训等工作。

  5.把控工作进度。各市、县要于4月20日前向社会公布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举报电话和信箱,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要于5月21日前汇总辖区《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调查表》(见附件2)报省教育厅。要于11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总结报省教育厅。有关专项治理的经验做法和进展情况请及时报送。

  七、治理举报电话、信箱

  黑龙江省教育厅举报电话:

  0451-53628962

  邮箱:fzgh012@126.com

  附件:

  1.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

  2.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联系表》

  3. 《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调查表》

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