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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
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
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宁教基〔2018〕60号

各市、县(区)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市场监管局,宁东社会事务管理局:

  近年来,一些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发展迅猛,一定程度上满足了部分中小学生对学习的补充性需求。同时,也有一些校外培训机构以“应试”为导向,违背了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严重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造成了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了家庭的经济负担,社会反响强烈。为迅速遏制这些突出问题,保障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按照《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通过开展排查摸底、全面整改、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学生权益,坚决整治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行为,致力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确保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整改要求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取得相关证照后方可从事办学活动;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任课教师信息、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到校外培训机构任教行为,查处其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三、治理分工

  1.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标本兼治、内外联动、堵疏结合、积极稳妥”的原则,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自治区、市、县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

  2.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摸清底数,集中整治。

  3.对于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的增加学生校外负担不良行为,由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治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校长、教师要依法依规从严处理直至解聘。

  4.对于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学生课后服务政策情况,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督查。

  5.建立“黑白名单”制度,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

  6.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本校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为专项整治行动提供重要参考。

  四、治理步骤

  专项整治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摸底排查,于2018年6月底前完成。根据排查情况认真填写《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摸底及整治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并于6月底前汇总报自治区教育厅。

  第二阶段,部门联合集中整治,于2018年底前完成。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联合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部门,协同开展集中整治,全面纠正上述6类不良行为。

  第三阶段,专项督促和检查,于2019年5月底前完成。

  五、组织实施

  1.加强领导,制定方案。为促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切实成效,自治区将成立由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组成的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见附件1)。市、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制订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或细则),并于2018年4月30日前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2.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各市、县(区)要在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集中清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基础上,按照本方案精神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全面开展一次大排查,彻底摸清底数。一是开展部门联查。县级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排查;二是发动学生查。中小学校要登记本校每名学生目前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整理汇总后报县级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三是发动群众监督查。要畅通群众反映情况的渠道,公布专项整治行动举报电话和信箱,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监督举报。县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分类建立工作台账,严格审核分析,区别不同情况、逐一进行整改落实。自治区教育厅将按照教育部要求建立网上管理系统,全面掌握并定期通报各市、县(区)工作进展。

  3.形成合力、分类整治。各市、县(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要仔细分析辖区内整治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和重点任务,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积极争取同级纪委监察委的支持,参与专项治理,对违规违纪干部、校长、教师,按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进行组织处理和问责处理,加大惩处力度,形成震慑。要动员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做到人员到位、职责到位、措施到位、结果认定到位,确保取得实效。可采取不打招呼、现场治理的方式进行,对具备整改条件的,要限期整改并暂停办学,整改后经复核,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办学;对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对问题严重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勒令其停止招生,停止一切教育教学活动,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对于学校和教师参与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行为,如“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非零起点教学”甚至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等问题,要立案侦察、组织处理、一追到底、决不姑息。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开展督查,公布查处情况,形成高压态势。要健全部门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明确标准,建立机制。认真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教发〔2016〕62号)等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设置条件、设置程序、审批标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加强日常监管,包括备案、公告(“黑白名单”)、年检等在内的常态管理,建立并完善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的长效机制。

  5.加强宣传,积极引导。要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广大家长形成正确的教育观,理性看待校外培训的作用,不盲目攀比,有效减轻子女校外培训负担。要强化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参加非法教育机构的各类教育培训活动,不选择没有“办学许可证”的无资质培训机构。市、县(区)要充分整合扩大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公益性培训资源,发挥社区活动室、艺术中心和青少年校外活动中心等阵地作用,合理规划校外培训点。中小学校要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缓解广大学生和家长对校外培训的依赖。

  6.加强督查,狠抓落实。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整治领导小组将从4月下旬起开展专项督导检查,对工作滞后,没有如期完成阶段任务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要对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追责问责。要及时总结本地整治工作经验,不断完善整治措施。对培训行为规范、开展学生创新素养教育、注重发挥学生特长、发展素质教育、手续完备的校外培训机构要鼓励支持其发展,进而促进我区校外培训行业健康、有序、良好发展。要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迎接国家专项检查组来宁检查指导。

  自治区建立对各市、县(区)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通报制度。

  自治区教育厅举报电话:09515559081

  通信地址:银川市金凤区上海西路127号(基础教育处收)

  联 系 人:徐文华 吴 晨   联系电话:09515559080

  邮  箱: 3261536795@qq.com

  附件:1.自治区校外培训机构整治领导小组

     2.全区校外培训机构摸底及整治情况统计表

自治区教育厅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人社厅 自治区工商局

2018年3月26日

来源:教育部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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