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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
开展校外培训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辽教发〔2018〕31号

各市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为切实解决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近日,教育部等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决定联合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现就我省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治理重点

  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无证无照或有照无证等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违规办学行为将作为重点治理对象。

  1.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2.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3.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按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4.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道德与法制、思想政治学科)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以及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教育、学历、学前、考试、助学、文化、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地理、历史、道德与法制、思想政治等字样的学科类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应当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的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登记后的培训机构要将办学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以及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含有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注册化工工程师等法律法规及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等相关规定明确的职业资格培训与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应当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法人登记,其中营利性的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办理,非营利性的到民政部门办理,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二、主要任务和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和排查摸底。省、市、县(市、区)要建立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等部门共同负责的三级工作机制,全面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民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对校外培训机构证照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建立《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对于教学资源丰富、师资力量雄厚、培训行为规范、手续完备的优质校外培训机构,要进行宣传、鼓励,树立行业标杆,引领行业健康、规范、有序发展。各中小学校负责全面普查登记每一名学生报班参加学科类校外培训的情况。完成时限为2018年6月底前。

  第二阶段:全面整改。县(市、区)级教育行政、人社部门负责治理与中小学校、职业学校、教师有关的增加学生课外负担的不良行为,对于课时量设置不符合教育规律和不利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出现“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以及违反办学行政许可规定,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学科类教育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给予指导、纠正,情节严重的要坚决取缔。严禁以升入某中小学的名义开办直升班、预备班。强化校外培训机构的年审,严禁未能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民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治理证照不全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格执行学科类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和与此相关的咨询机构的前置审批程序,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一律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依法依规处理;取得办学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督促其到登记机关按时办理营业执照;已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民政、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具备办证条件的机构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件,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完成时限为2018年底前。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相关部门采取实地走访、暗访检查、受理举报等多种方式,围绕专项治理内容开展不间断、多批次的督促检查。完成时限为2019年6月底前。

  三、工作要求

  1.压实工作责任。各级教育行政及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敢抓敢管敢查处,切实把压力传导到基层。

  2.强化日常监督。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畅通渠道,广泛凝聚社会合力,对未经批准、违规举办的此类培训要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查处,维护良好教育秩序。

  3. 加强宣传引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指导和帮助学校、家长、学生充分认识参与此类违规培训的危害性,树立正确教育观念,自觉抵制未经审批培训机构的此类培训。

  各市专项治理方案、举报渠道要于2018年6月初报送省教育厅,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情况报告要于11月15日前,报送省教育厅,电子版发送到邮箱:pxjgzxzl@163.com,纸质版材料加盖单位公章后寄至:辽宁省教育厅服务业高等教育处。

  附件:辽宁省校外培训机构摸底排查登记表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民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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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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