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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教育公益普惠底线 促进民办园规范良性发展

2019-03-20 来源:基教司收藏

南京师范大学教授 王海英

  2018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发布,进一步明确了坚持学前教育公益普惠的发展方向,出台一系列强有力的政策措施,着力解决入园难、入园贵、监管弱问题。这一文件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切和重视,对儿童权益的尊重与保护,对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本质的捍卫与守护。其中文件提出“公民办并举”“积极扶持民办园更多提供普惠性服务”“规范民办园发展”等要求,进一步表明了国家鼓励支持、规范引导民办园发展的鲜明态度和立场,对于促进民办学前教育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加大扶持,提升普惠服务水平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是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大民生工程。学前教育的准公共产品属性要求国家不能将学前教育完全抛向市场、任其自由发展,必须坚持政府主导,落实各级政府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教师队伍建设、监管等方面的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引导规范社会力量以公益普惠为方向、以安全规范为底线,以保教质量为目标举办幼儿园。

  近年来,全国各地连续实施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大力发展公办园并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以推动当地普惠资源的快速增加。但由于历史欠账较多,我国学前教育普惠性资源不足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入园难、入园贵依然是人民群众反映的焦点。2017年底,全国幼儿园总数中公办园只占37%,民办园中普惠性幼儿园占比只有27.4%,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仅为70.6%,距离《若干意见》中所提出的“到2020年全国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在园幼儿占比)达到80%”的目标还有很大的差距。

  为实现这一普惠目标,各级政府应在强调大力发展公办园,充分发挥公办园保基本、兜底线、引领方向、平抑收费的主渠道作用的同时,还要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加大扶持力度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更多提供普惠性服务。《若干意见》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19年6月底前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并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这些举措将进一步强化政府对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扶持和激励,旨在扩大普惠覆盖,提升普惠水平,弱化“马太效应”,推进教育公平。

  二、加强规范,强化精细透明监管

  近年来,一些民办园随意提高收费价格,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阴阳合同、利用品牌加盟主体或控制主体变更侵吞学校法人财产、压低教师工资或低薪聘任无资质人员、克扣幼儿伙食、严重伤害师幼权益,这种状况在民办园参与资本运作、角逐市场份额的过程中尤为凸显。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若干意见》进一步强化教育和相关部门审核监管责任,对加强民办园监管提出了全方位、多角度的要求。一是加大财务监管力度,要求民办园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促使幼儿园财务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加强对民办园价格监管,遏制过高收费,杜绝价格欺瞒、价格垄断等行为。二是完善信息公示制度,明确要求将民办园与相关利益企业签订的协议报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便于社会监督,防止暗箱操作。三是加大对办园资质的审核力度,要求提高营利性民办园开展加盟、连锁行为的准入门槛,明确规定实施加盟、连锁行为的营利性幼儿园原则上应取得省级示范园资质。四是严格幼儿园控制主体或加盟主体的变更审批,举办者变更须按规定办理核准登记手续,按法定程序履行资产交割,不给社会资本利用监管漏洞炒买炒卖民办园、进行非法牟利提供可乘之机,保障幼儿园法人财产的安全。这些要求旨在进一步规范办园行为,引导投资者依法依规办园,促进民办园良性发展。

  三、划出红线,遏制过度逐利

  学前教育的低门槛、高收益,使其成为资本市场角逐的重要领域。近年来资本大举进军幼教领域,有的上市公司通过股票市场融资,跨界并购大量非营利性民办园,控制数百甚至数千家幼儿园;有的非上市公司为了获取更多融资、赚取更多利润,对加盟、并购幼儿园的准入门槛越降越低,甚至不管有无办园许可都一并收入;还有的企业避开国内监管,绕道境外上市。这些行为实际上是将幼儿园资产证券化,以资本运作追求更大规模、获取更高回报,背离了学前教育的公益普惠属性,不仅会严重破坏学前教育事业的正常生态,而且极有可能形成区域和价格垄断,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恶性循环,影响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为此,《若干意见》明确规定:“社会资本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受托经营、加盟连锁、利用可变利益实体、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国有资产或集体资产举办的幼儿园、非营利性幼儿园”。“民办园一律不准单独或作为一部分资产打包上市。上市公司不得通过股票市场融资投资营利性幼儿园,不得通过发行股份或支付现金等方式购买营利性幼儿园资产。”《若干意见》对社会资本过度逐利行为的限制性规定,旨在划出红线、底线,促进学前教育回归公益,推动民办学前教育的规范发展。

  学前教育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举办者和投资者只有怀揣教育情怀、心存敬畏,安安心心办教育,办高质量、有温度的教育,民办学前教育才能长足发展。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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