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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为教师安心、静心、舒心从教创造更加良好环境,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特别是关于教师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遵循教育教学规律,聚焦教师立德树人、教书育人主责主业,坚持问题导向,强化举措,精准施策,统筹推进,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社会事务进校园、抽调中小学教师等事宜,严格清理规范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事项,切实减轻中小学校和教师负担,为广大教师营造潜心教书育人的良好环境。

  二、重点工作

  (一)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1.全面清理精简现有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对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实行清单管理,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要组织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专项清理行动”,严格控制总量、层级、规模和频次,能取消的坚决取消,能合并的一律合并,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清理后保留的事项实行清单管理。

  2.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各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按照归口管理原则,实行年度计划和审批报备制度,每年1月20日前按程序经审核后报同级党委审批方可实施。除教育部门外,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确需开展的每年1月20日前商教育部门,按程序报批通过后实施。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由同级教育部门统筹协调开展,内容相同相近事项合并进行,涉及多部门的联合开展,严格按要求按程序进行,不得层层加码、扩大范围、增加环节、延长时间,严禁对中小学校和教师随意提出要求。同类事项,有关部门开展督查检查形成的结果,部门之间要共享、互认。

  3.改进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方式方法。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完善考核评价体系,不得多程序、多环节、多部门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填报或提供数据材料,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表格数据材料检查。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以QQ、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来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坚决杜绝形式主义,减少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等形式,严禁干扰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二)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4.规范部署扶贫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引导广大教师立足教育教学岗位关心支持教育扶贫工作,充分运用校园和课堂教育帮助贫困地区学生坚定脱贫信念、认真学习、掌握本领、健康成长,通过扶志扶智方式为阻断贫困代际传递作贡献。

  5.合理安排留守儿童包保和控辍保学工作。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要求,引导教师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全面发展,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厘清控辍保学职责边界,分清党委和政府、部门、学校、社会、教师的职责和家长的责任,不得硬性要求中小学教师反复填写表册资料、定期走访、上门合影拍照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留痕”工作形式。

  6.合理安排专项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的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如遇特殊时期、紧急情况,由教育部门根据上级要求统筹布置。

  7.合理安排城市创优评先任务。各级党委和政府统一部署开展的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活动,涉及中小学校的,由教育部门按要求按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未经教育部门同意,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单独发文到学校开展创先评优等工作,不得擅自进校园要求教师开展相关工作。

  8.合理安排街道社区事务。乡镇、街道社区要通过积极发展社区教育助力区域内中小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积极吸引中小学校参与社区建设相关活动。对教师参与此类活动提出不合理要求或所提要求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学校有权拒绝。

  9.科学安排有关教育宣传活动。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教育宣传活动,要根据中小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需要,由教育部门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安排进入校园。如中小学课程已有类似内容,可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融入教学安排,不得重复安排。

  10.坚决杜绝强制摊派无关事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工作,建立各类“进校园”活动清单制度和审核备案制度,未列入清单、未经审核通过的不得开展,特别是不得把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单位或企业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或工作(如庆典、招商、拆迁等)强制摊派给学校,并向教师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有关活动。严禁商业广告、商业活动进入校园。

  11.规范精简文件会议进校园。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为基层减负的有关要求,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文件不得向学校派发和对教师提出指令性要求。除教育行政部门外,其他部门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安排学校和教师参加,与学校和教师有关的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传达,确需学校和教师参加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开展相关校园活动,学校要根据自身实际,不盲目攀比,不搞形象工程。

  12.规范微信工作群、政务APP等管理使用。不得强制要求或通过与考核挂钩等变相要求学校和教师关注微信公众号、下载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政务APP等进行点赞投票、网络答题、人物评选、问卷调查等,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不得提出参与率、达标率等硬性要求。

  (三)减少相关报表填写工作

  13.规范精简各类报表填写。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教育部门要严格规范涉及中小学教师的有关报表填报工作,根据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报表填报工作,精简填写内容和上报次数,杜绝重复上报各种数据及多头填表格、报材料现象。

  14.严格规范教育统计和调研工作。严格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要求,规范中小学校教育统计工作。除国家统计局外,其他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备案。针对中小学教师开展的调研活动,须按程序报经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坚决杜绝不同部门多头、重复调研。

  15.提升数据采集信息化水平。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要建立健全各类教育信息数据库,各级各部门按照权限获取相应的数据,一次采集多次使用。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人工智能技术,提升教育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水平,切实做到让信息多跑路、让教师少跑腿。

  (四)取消不合理考核培训任务

  16.合理制定考核评估标准。各级教育部门要精简繁冗,注重实效,杜绝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考评细则,加大教育教学的实质性评价占比。结合学校实际,合理分配和明确教师工作量,科学配置师资,对教师考核评价要科学、合理,教案制作、作业批改等检查考核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

  17.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在不影响教师教学职责的前提下,鼓励教师参与学校管理,但是不得将属于学校管理范畴的行政事务摊派给教师。不得安排一线教师参与食堂管理、宿舍检查等后勤事务。学校承担的法定收费项目不得要求教师负责代收。

  18.严禁安排教师参加无关培训活动。教育部门和学校统筹安排教师培训活动。针对教师的专业培训,要结合教师工作和生活实际,优化内容、改进形式、合理开展,杜绝走形式、走过场。采取多形式做好对教师的教研指导,多维度观测教师教学水平,科学开展考核评估。对于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教育部门要严格把关,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不得让教师拼凑充数,把无关培训摊派给教师。

  (五)减少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

  19.从严规范借用中小学教师行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对借用中小学教师要进行清理,限期清退。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对教师的借用。对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应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20.从严控制抽调教师行为。不得随意抽派中小学教师参与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会议会务、庆典等活动。确需参加的,在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情况下,须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并严格控制抽调时间和人数。

  (六)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

  21.依法保障教师待遇。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保障义务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有关要求,实现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落实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乡镇工作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等政策,建立学校越边远艰苦补助越高的乡村教师待遇保障机制。绩效工资分配时向乡村教师、一线教师、班主任等岗位倾斜。

  22.完善教师关爱激励机制。加强乡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建设,各地要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乡村教师住房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统筹予以解决。实施教师定期体检、心理疏导和困难教师资助救助制度。对推选认定的中小学优秀教师、教育工作先进个人、特级教师等,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出资奖励。依法依规妥善处理涉及学校和教师的矛盾纠纷,依法查处损害教师权益的行为。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贵州省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清单,严格落实审批和报备制度,明确路线图和时间表,层层压实责任,抓好贯彻落实。各级党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统筹协调、宣传引导、督促落实。各级教育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认真落实好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保障学校办学自主权和中小学教师各项权益。

  (二)加强督导检查。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纳入对市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内容,同时,要把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作为教育督导和开学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定期督导与长期监管相结合,将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参考,对于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要严肃问责。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党委和政府及教育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官网、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渠道,及时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广泛宣传中小学教师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大力倡导尊师重教,引导全社会进一步关心教育、关爱中小学教师,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

  (四)加强动态监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公布举报电话和信箱,引导社会共同监督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工作落实。要建立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动态监测机制,市(州)统筹,各县(市、区)按照城区、乡镇、村不同区域,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小学和幼儿园各选1所学校作为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监测点,并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地区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情况报省教育厅。

  附件:贵州省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清单

  附件

  贵州省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清单

  1.未经县级以上党委审批通过的进校园检查、评估、考核评比活动

  2.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公益活动

  3.未经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的图书征订、读书活动

  4.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示范学校(基地)创建活动

  5.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投票活动

  6.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微信公众号关注,APP网络调查、测评、答题等活动

  7.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普查、统计活动

  8.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学习、竞赛活动

  9.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宣传、教育活动

  10.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小手牵大手”活动

  11.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学习、考察调研

  12.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庆典、招商、拆迁事务

  13.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报表填报、信息报送工作

  14.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种上街执勤、值守工作

  15.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产业发展、民生保障等包保工作

  16.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信访、维稳工作

  17.未经同意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

  18.未经同意的其他与教育教学无关事项

来源:贵州省人民政府网站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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