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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清单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清单》的通知

各市(地)委和人民政府(行署),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

  《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减负工作清单》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1月4日

  为营造全社会尊师重教的浓厚氛围,切实为基层教师减负,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减轻中小学教师负担进一步营造教育教学良好环境的若干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清单。

  一、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1.全面清理精简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各地党委和政府对中小学教师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实行清单管理,严格控制总量、规模、层级和频次,确保对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在现有基础上减少50%以上。

  2.全面清理未纳入年度计划审批报备事项。各地党委和政府要按照归口管理原则,依法依规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各相关部门年初制定本地面向中小学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报同级党委办公室(厅)、政府办公室(厅)研究审核,由党委办公室(厅)统一报党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同类事项合并组织开展。其他部门不得自行设置以中小学教师为对象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未纳入清单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不得进入校园。

  3.全面简化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流程。各地党委和政府要进一步简化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工作流程,不得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等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代替实际工作评价,不得简单以留痕作为评判工作成效的标准,不得层层加码、扩大范围、增加环节、延长时间,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

  二、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

  4.不得摊派与教师无关的扶贫工作任务。各地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引导广大教师立足教育教学岗位关心支持教育扶贫工作。不得将与教育扶贫无关的调查统计信息、整理表格、填写台账、定期走访贫困户等任务摊派给教师。

  5.严格规范维护稳定、扫黑除恶等专项任务。各地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统一部署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治艾滋病等重要专项行动中,确需中小学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一般不得影响正常教育教学,不得针对教师扩展工作内容。不得要求教师按月报送线索排查和工作进程报表、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

  6.严格规范教师参与城市创优评先等任务。在开展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先及迎检活动等重要专项工作中涉及中小学校的,由教育部门严格按照“进校园”活动清单制度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原则上不得安排教师上街执勤或做其他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未经教育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校园指导教师开展相关工作。

  7.不得向教师摊派不合理的社区事务。乡镇和街道社区不得提出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的不合理要求或要求学校和教师参与可能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相关活动。

  8.不得对教师安排不合理的留守儿童包保和控辍保学任务。要厘清留守儿童包保和控辍保学职责边界,分清党委和政府、部门、学校、社会、教师的职责以及家长的责任。不得要求学校和教师重复填写表册资料、要求教师上门与留守儿童或辍学学生合影拍照等。

  9.科学安排有关教育宣传活动。教育部门要科学安排中小学课程已有的宣传活动内容,不得安排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表彰或其他宣传活动。

  10.严格规范文件和会议进校园。要全面精简规范针对学校和教师的各类文件和会议,确需学校和教师参加的,由教育部门负责统筹安排落实。不得随意向学校印发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文件,不得随意安排学校和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会议。

  11.严格规范微信工作群、政务APP(应用程序)等管理使用。不得强制要求或变相要求学校和教师关注微信公众号、下载安装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政务APP(应用程序)等进行点赞投票、网络答题、人物评选、问卷调查等,不得在微信工作群滥发与教育教学无关的通知消息,不得对学校提出教师参与率、达标率等不合理要求。

  12.不得强制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庆典等活动。不得将庆典、招商、拆迁等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和工作强制摊派给学校和教师,更不能下达指令性任务;不得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举办与教育教学无关的活动。

  三、统筹规范精简相关报表填写工作

  13.严格规范精简各类报表填写。要严格规范涉及中小学教师的有关报表填写工作,由教育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部署。要合理留出完成各类报表填报的工作时间,不得刚下发通知就要求立即上交。

  14.严格规范教育统计和调研工作。除国家统计局外,其他部门开展涉及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备案。针对学校和教师开展的调研活动,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部署,杜绝不同部门多头和重复调研。

  15.不得让教师重复填报和提供相关数据信息。要坚持信息公开、数据共享,让信息多跑路、让教师少跑腿。坚持按照权限获取相应的数据,做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杜绝重复上报、多头填报或提供信息数据。

  四、统筹规范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事宜

  16.从严规范借用教师行为。教育部门统筹中小学教师安排使用工作,对借用教师要进行认真清理,限期清退。对借用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正常的教育教学情况下,须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17.从严控制抽调教师行为。不得随意抽派教师参与会议、会务及事务等活动。确需教师参加的,在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情况下,须经县级以上教育部门批准同意,并严格控制抽调时间和人数。

  五、统筹规范教育教学管理

  18.严格规范教育教学活动中对教师提出的相关要求。要依法规范管理教师从教行为,不得随意更改或干预教师正常的教学计划和课程安排,不得强制要求教师重复填报家访记录、备课教案等各种记录表和总结报告及相关材料,不得将属于学校管理范畴的行政和后勤事务摊派给教师,不得强制教师参与干扰其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各类观摩和评比,不得强制教师参与各类征文、案例、演讲比赛等活动。

  19.不得将学生校外安全监管责任强加给教师。不得将学生离校之后的安全监护监管责任强加在教师身上。

  20.不得强制摊派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培训活动。教育部门要统筹安排教师的学习培训,对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要严格把关,除人社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能取消的取消,能合并的合并,不得将无关培训事项摊派给教师。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网站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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