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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中小学教师减负清单

  一、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

  1.严禁各部门组织实施未经审批报备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省级教育部门对经审批报备的省级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进行统筹,合并开展。每年面向基层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省级督查检查事项合并进行不超过1次,评比考核事项合并进行不超过1次。

  2.严禁各级教育部门擅自开展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省级教育部门要于每年年初确定并公布本年度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督查检查评比考核事项清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活动原则上每年不得超过3次。

  3.严禁重复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上报督查检查评比考核数据、材料。上报材料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减少纸质材料。杜绝机械式做法,不得简单以微信工作群、政务App上传工作场景截图或录制视频等方式评价中小学校和教师,不能工作刚安排就开展督查检查评比考核。减少不必要的环节和表格数据材料检查。

  二、统筹规范教师管理事项

  4.严禁在面向中小学校和教师的各类微信公众号、工作群、政务App上滥发通知消息、随意安排工作任务,严禁安排中小学教师参与或组织学生参加各类网上投票、点赞、答题、知识竞赛、宣传等活动,临时工作群要在任务完成后立即解散。

  5.严禁各级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管理运营的各类平台通过中小学校和教师向学生及家长推介,并把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的参与情况作为评价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标准。

  6.严格控制会议数量。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各类视频会、奖惩会、观摩会等活动,确需中小学教师参加的与教育教学有关的会议,要精减次数、压缩时间、提高质量。

  7.严禁强制要求中小学教师填写班主任家访记录、例会记录等材料,不强制要求老师到每个学生家里进行家访,不得规定教师撰写政治学习笔记、心得体会的具体次数及字数。

  8.严格控制中小学教师在校工作时间,不得随意安排教师承担与本人学科教学和教育教学任务无关的其他任务。学校在非工作日安排教师承担学科教育教学任务的,需为教师合理安排补休时间。

  三、统筹规范社会事务进校园及相关报表填写事项

  9.严格规范、合理安排教育扶贫工作任务,不得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承担教育扶贫任务以外的其他扶贫工作任务,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包村扶贫、驻村扶贫。

  10.严格规范维护稳定、扫黑除恶、防灾减灾、消防安全、防艾等重要专项工作,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到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场所开展相关工作,不得给中小学校和教师布置硬性任务,不得影响中小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严禁要求中小学校和教师定期报送线索排查报表等资料,严禁向中小学校和教师下达参加志愿活动的人数与频次等要求。有关部门进校园指导教师开展相关工作须经教育部门同意。

  11.严格规范文明、卫生、绿色、宜居、旅游等城市创优评选活动,确需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的,由教育部门按要求依程序统筹安排,不得随意安排教师走出校园承担与教师职责无关的工作任务。不得要求教师上街执勤、参与网上宣传投票等活动。

  12.严禁街道社区安排中小学校和教师频繁参与社区建设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强制学校和教师支持配合。

  13.严格规范各类教育宣传活动进校园工作。各级各部门开展的面向中小学生的教育宣传活动,应由教育部门整体规划、分类指导、统筹安排,不得重复开展。严禁强制中小学教师参加垃圾分类进校园、防范电信诈骗宣传教育、非法集资宣传进校园等活动。

  14.严禁强制中小学校和教师参与各类征文、论文、案例、演讲比赛、座谈研讨、征求意见、学习交流和与教师专业发展无关的网上学习培训等活动。

  15.严禁向中小学校和教师强制摊派各类验收工作、医疗保险信息采集录入与收费、农村农民信息调查统计、整理表格、填写台账、定期走访贫困户等任务。不得安排中小学教师承担拆迁、校外小饭桌巡查、校车安全监管等工作任务。

  16.严禁随意让学校停课出人出场地或借用学校场地举办各类考试、换届选举、招商、庆典等有关活动。严禁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商业广告或借机收费活动等进入校园。

  17.严格控制中小学校承担社会考试次数和教师监考次数。各类社会考试进学校须经教育部门同意。教育部门要合理安排每所中小学校承担的社会考试次数和教师监考次数,原则上,承担社会考试次数每年不超过5次、教师监考次数每人每年不超过4次。

  18.严格规范精减各类报表填写工作。各级各部门要精简报表填报次数和内容,加强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建立健全各类教育信息数据库,努力做到一次采集多次使用。

  19.严格规范中小学校教育统计和调研工作。严格落实《教育统计管理规定》有关要求,规范中小学校教育统计工作。除国家统计局外,其他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校和教师的教育统计工作须向同级政府统计机构报请审批备案。面向中小学教师的调研活动应由教育部门统一安排部署,不得擅自开展。

  四、规范中小学教师借调事项

  20.严格限制和规范有关部门抽调借用中小学教师。对于借用中小学教师参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任务的,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情况下,须经教育部门同意,并报同级党委审批备案。借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21.严格精简中小学教师培训活动。除国家及省规定的中小学继续教育每人每年72学时的培训任务外,不得再硬性要求教师参加与专业发展有关的其他培训活动。中小学校一般不得组织教师参加各类社会机构举办的收费培训项目。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培训外,其他非教育教学方面的培训,中小学校和教师有权拒绝参加。各级各部门不得把无关培训任务摊派给教师。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网站收藏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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