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国务院颁布的《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正式施行。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节约型校园建设,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复旦大学近期就《复旦大学能源(水、电、煤气)使用管理暂行条例》和《复旦大学节能奖励办法》(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在全校范围内征询意见,拟尽快修订施行。《条例》和《办法》主要从四个方面将能源节约纳入制度化轨道,增强节约型校园建设的实效:
一、明确管理主体,落实管理责任
《条例》规定,复旦大学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能源管理的组织和协调。总务处水电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学校能源使用管理的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条例,并改进节能措施,加强节能管理。《条例》要求,各单位配备一名兼职节能管理员,加强本单位的能源使用管理工作。
二、实行分类管理,创新奖惩措施
能源使用将实行分类管理,分户、分项计量。《条例》区分了两类能源使用情况:由学校统一支付费用的用户,根据能源指标配额,实行能源经费预算制,即定额使用,超额自筹、结余留用;校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临时用水、用电,施工前一律装表计量收费,不得在无水电计量、不付水电费的情况下进行任何施工,各类维修改造建设工程,未获得水电中心的审批验收单的,学校财务不予支付工程款。
三、设立能源费用专项经费本或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
校财务处为各用户设立能源费用专项经费本或专用账户,实行专项管理。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按日加收滞纳水电费的千分之三。财务处严格按照水电中心或水电中心委托单位开出的能源消耗费用账单收缴费用,并按月或按季度制作能源收费清单及时传递给水电中心清理欠款。
四、设立奖励基金,提高节能积极性
为提高各单位和个人的节能积极性,配套《条例》,复旦大学同时还制定了《复旦大学节能奖励办法》。《办法》设立节能奖励基金,金额为每年10万元,根据节能管理的成效,对在计划用电(水),节约用电(水)和安全用电(水)的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其中包含五种激励方式:
1、学校鼓励单位或个人向学校推荐节能新产品或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用收到明显节能效果的,学校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2、依据《条例》规定,分配给各单位的用电(水)指标经费,当年结余可累计至第二年使用。全年结余的用电指标经费可提成10%作为节能奖励,由结余单位自行支配。
3、由学校委托的收费单位按月或季度收缴的水电费达到95%收缴率的,超过部分提取一定比例(10%)奖励给收缴的单位或个人。
4、对于举报窃电(水)、私接电(水)等违章用电(水)现象、对发现漏电(水)、浪费电(水)现象并给以及时修复、制止或汇报的单位或个人,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奖励。
5、对于学校的供电部门,在保障学校正常用电的同时,对学校的供电线路采用电容就地补偿,提供感性负载所需的无功功率以提高功率因数,由供电部门奖励给学校的每月功率因数,可提取2%作为奖励。
目前,《复旦大学能源(水、电、煤气)使用管理暂行条例》和《复旦大学节能奖励办法》的征询意见稿已经通过校园网告知各单位,反馈意见将在10月底前汇总至水电管理服务中心。
(责任编辑 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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