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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建设坚持“四突出”

2013-12-16 来源:华中师范大学收藏

  结合百年办学传统和实际,华中师范大学在章程建设中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这一核心命题,重点突出“学校”、“学者”、“学院”和“学生”四个主体,用制度建设助推学校内涵发展。

  突出学校主体地位,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通过规定学校与举办者的关系,有效承接《高教法》赋予学校的七项办学自主权。在各种权力关系安排上,旗帜鲜明地将“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作为基本制度予以坚持,并对党委领导、行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以及社会参与的职责和实现形式进行了有效制度安排。同时,明确学校的办学理念和特色、发展目标和战略、办学职能和外部关系、管理架构和管理模式以及教职员工、学生和校友的权利和义务等重要内容,为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可行的自治规范。

  突出学者核心地位,保障学术自由发展。坚持学术是大学的生命线,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对学术事务的咨询、评定、审议和决策权。重大学术事项提交党委和行政集体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直接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用制度保障以学术发展为核心来构建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真正实现教授治学。

  突出学院重心地位,调动学院办学积极性。章程明确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全力实施“学院办大学”。除需要学校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的事项外,涉及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人、财、物以及其他资源配置,全部实行重心下移,从而优化学校的管理结构和模式,保障学院等教学科研机构拥有更大自主权,充分发挥学院主体作用。

  突出学生中心地位,贯彻以生为本理念。章程最大限度地回应了调研中所采集的学生合法合理利益诉求,明确了学生的发展权、民主权、知情权、困难帮助权、批评建议权等实体性权利,同时也明确了申辩、申诉权以及权利救济权等程序性权利,努力成为师生权利的保障器和保护伞,充分实现章程“制度育人”功能。

(责任编辑:赵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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