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黑龙江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和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办学体制改革,采取多项举措加大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力度,吸引民间资本进入教育领域,极大地促进了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是强化政策优势,通过立法建立公共财政扶持民办教育机制。《黑龙江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教育事业发展,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在以立法形式确定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的同时,还将“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等规定纳入了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及“十二五”规划当中,并作为“民办高校管理和发展方式改革试点”的主要措施予以实施。黑龙江省还明确规定:“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以不动产用于办学,原有不动产过户到民办学校名下,并且不属于买卖、赠予或者交换行为的,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只收取证照工本费”。这一规定为民办学校贯彻国务院及教育部有关资产过户的文件精神提供了强有力的立法支持,使广大民办学校直接受益。目前,黑龙江省民办高校基本完成了土地、校舍过户工作,减免相关税费千万元以上。
二是落实省级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各级政府加大对民办教育的支持力度。2011年省级财政落实民办教育专项资金500万元,主要用于奖励办学质量高、社会信誉好的民办高校年检示范单位。今年,省级财政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增加到1000万元,扩大了扶持范围,加大了奖励力度。哈尔滨等市地设立了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佳木斯市对城区民办中小学实行小学生每年每人200元、初中生每年每人240元的学杂费补助政策,桦南县每年参照公办学校经费标准为全县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拨付公用经费,要求乡镇政府为民办学校办学优先提供政府闲置场所,对民办学校征地建校等给予优惠。
三是设立财政奖补资金,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2011年黑龙江省结合中央财政奖补资金,设立了1000万元省级财政奖补资金,重点在公办资源短缺的地方,择优选择部分面向大众、收费合理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扶持,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促进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优质学前教育。
四是加大奖助学金投入力度,扩大受助范围。2011年,省级财政加大了对民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投入力度,全省16所民办高校共有22773名在校生获得了国家助学金,比上一年度增长130.3%,受助金额2846万元,比上一年度增长130.2%,学生资助比例占在校生总数的22.4%,比上一年度提高12%。同时,还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特殊专业的学生给予资助倾斜。
五是加大对民办高校校长、管理队伍和骨干教师的培训力度。制定《关于加强民办高校校长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民办高校校长培训机制,建设民办高校校长培训基地,把民办高校校长培训纳入全省高校校长培训计划,在培训专项资金中按一定比例安排给民办高校,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使用优先安排校长培训。黑龙江省将民办高校管理队伍和骨干教师纳入省财政统一培训计划,通过培训,开阔了民办高校管理人员和教师的视野,提高了他们的管理、教学能力和水平,同时加强了他们与公办高校的交流与学习。今年,我省将继续加大民办高校校长、管理队伍和骨干教育培训力度,重点加强建立现代大学制度方面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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