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细化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加强学校、社区、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合力,促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的协调发展,完善预防未成年学生违法犯罪工作体系,使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得到及时、有效的教育帮助,上海市青保委、市教委、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团市委近日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教育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细化了帮教对象,明确了帮教力量构成,对工作要求进行了规范,可操作性强。
一、依据法律、界定清晰、分类帮教、覆盖广泛。
《意见》不仅针对本市户籍的未成年学生,而且还包含了在本市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操作上将帮教对象具体分为四类。
一是本市普通初中和高中阶段学校(包括中等职业学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但尚未进入司法和治安处罚范围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二是被本市人民检察院列为诉前考察、不起诉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三是被本市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单处罚金或免于刑事处罚且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四是被本市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解除劳动教养后的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
意见规定,对于被公安机关采取过刑事强制措施,事后被证明系无辜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有违法犯罪行为而被撤案;或因实施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或无任何违法犯罪事实而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未成年学生,不纳入教育转化范围。
二、家校为主、多方参与、人员明确、组织有序。
《意见》规定,教育转化力量主要由学校、家庭、公安(治安辅导员)、检察院、法院、三级青保组织、青少年事务社工、工读学校等组成,其中突出学校以及家庭的教育转化责任。
《意见》要求,对上述第一类教育转化对象,由其所在学校牵头成立教育转化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指定的教师、校外治安辅导员、对口工读学校教师、教育转化对象的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等。
对上述第二、三、四类教育转化对象,则由区(县)青保办牵头,在接到法院、检察院的具体法律文书或司法建议书,或者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或解除劳动教养决定后的5个工作日内成立考察教育小组,考察教育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学校分管领导、专门教师和校外治安辅导员、对口工读学校教师、考察教育对象的监护人、居住地青保干部和区(县)、街道(乡、镇)青保办同志、地区青少年事务社工等,另外还包括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同志、作出诉前考察决定的检察院明确的考察官、有关人民法院的考察官。
三、立卡帮教、程序清晰、以生为本、各司其职。
《意见》根据教育转化对象不良行为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明确了三个层面帮教工作要求。
一是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建立帮教联系卡及工作档案,教育转化对象表现好转且渐趋稳定半年之后,方可撤卡,但应持续跟踪观察半年。
二是对于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时间较长(两个月以上)的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建立帮教联系卡及工作档案,教育转化对象表现好转且渐趋稳定三个月之后,方可撤卡,但应持续跟踪观察三个月。
三是对于间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进行专题教育,无需立卡,但应有工作记录。
《意见》同时明确了教育转化工作小组及有关成员的职责要求,如对口工读学校应以多种形式参与教育转化工作,街道(镇)青保办、楼组青保信息员、青少年事务社工要重点做好教育转化对象的家庭环境改善工作,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来处理其学籍关系,参与教育转化工作的有关单位不得向教育转化对象收取费用,教育转化材料不得向社会公开等。
四、属地管理、保障有力、加强评估、注重效果。
一是建立属地管理机制。《意见》规定,工读学校的跨区收生及对其与普通中学、中等职业学校之间的协调、督促、指导等工作由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及青保部门负责,按有关规定为本区(县)工读学校开展教育转化工作提供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工读学校建立教育转化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并提供开展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
二是建立评优考核机制。《意见》明确,市青保部门将行为不良未成年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列入区(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范畴,进行年度评估。团市委将此项工作纳入“青少年维权岗”创建和社工站工作评估体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展相应的工作绩效考核。工读学校建立教育转化工作考核及奖惩制度。
(责任编辑 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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