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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2009-07-02收藏

  新修订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新《实施办法》既充分了贯彻新《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实质,又密切结合上海义务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上海义务教育发展的重点、难点进行主题编章,突出了“就学管理”、“基本保障”、“均衡发展”和“素质教育”等方面内容。新《实施办法》指导性强,针对性强,操作性强,具有7方面鲜明的特点。

  一、凸显了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新《实施办法》不仅根据上位法,规定“本市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而且将本市实践中已行之有效的免收“教科书费、作业本费”的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确保了免费义务教育的公益性。

  二、强调了义务教育的公正性

  新《实施办法》对各类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方式都作了明确规定,尤其注重对弱势群体适龄儿童、少年教育权利的保护。对于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规定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身份证明与就业证明或者本人身份证明与居住证明,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降低了入学门槛,简化了入学程序。对于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未成年人,规定由本市司法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分别承担各自相关职责。对于已经接受九年义务教育但未能达到初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学生,规定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继续为其提供相关的文化教育或者会同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其提供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

  三、明确了义务教育的社会性

  近年来,本市积极探索社会资源参与学校管理,其中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的举措发挥了积极作用。新《实施办法》将这一做法予以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与家长的联系制度,建立家长委员会,对涉及学生权益的重要事项,应当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学生家长应当积极配合学校实施素质,共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此外,新《实施办法》还积极推动学校与社会的互动,规定学校应当组织学生开展与其身心特点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应当对学生免费开放。

  四、强化了义务教育的政府职责

  新《实施办法》更加强调政府的义务教育职责。根据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新《实施办法》规定本市义务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实行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区、县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鼓励乡镇人民政府在办学条件、办学经费等方面,支持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发展。为了切实强化政府的义务教育职责,新《实施办法》专设“基本保障”一章,对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的保障职责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在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三个增长”。市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学校建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教职工编制等标准,市政府根据需要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在校舍保障方面,规定新建居民区根据规划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因建设需要拆迁学校的,拆迁人应当根据规划布局重建或者给予补偿。在师资保障方面,规定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全市教师工资水平的均衡化,定期对教师组织培训。

  五、突出了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

  新《实施办法》从经费、设备、师资、生源等多方面对均衡发展提出了要求,指明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路径。在经费均衡方面,规定本市加大对财力薄弱区、县的财政转移支付规模;在设备均衡方面,对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职责作了规定;在师资均衡方面,主要是建立校长、教师合作交流制度,在教师培训、骨干教师配备等方面向师资力量比较薄弱的农村学校等倾斜,明确到农村支教的鼓励措施。在生源均衡方面,规定就近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挂钩的选拔考试或者测试。

  六、细化了素质教育的相关措施

  本市在实施素质教育的过程中,从目前可行的方面着手突破,在中小学开展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教育和生命教育,进行了“温馨教室”建设和行为规范示范校建设,开展了心理健康教育和防灾安全教育,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和志愿者活动,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求学校改进和创新教育教学方法,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减轻学生不合理的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的有效性。开展阳光体育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并将初中毕业生体育测试成绩按一定比例计入中考总分。新《实施办法》吸纳了其中的成功经验,从思想品德教育、课程改革、教学活动、课外活动、社会公益活动、评价体系等方面对素质教育作了详细的规定,为进一步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七、明晰了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新《实施办法》对未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职责,未按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安全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侵占、挪用义务教育经费或者向学校收取、摊派费用的,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等各类行为的法律责任都作了相应的规定,并引入了“问责制”,规定发生违反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重大事件,妨碍本市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责任编辑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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