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从今年秋学期开学起,江苏全面实施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省各类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成人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将统一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暂行办法》规定,符合参保条件的大学生,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保的政策规定,于每年10月15日前,以学校为单位办理参保登记造册,然后统一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及时足额缴费。因特殊情况,大学生在10月15日后入学、转学或退学的,学校应及时到所属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大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费用,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个人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按照所属统筹地区中小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相应标准执行。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学校属地管理,坚持多渠道筹资原则,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暂行办法》明确,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的结算年度为每学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大学生自办理入学手续、并缴纳参保费用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按照学籍管理规定需办理因病等休学手续的学生,在休学期间,学校为其统一办理参保并及时缴费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符合高校管理规定的学生实习和寒暑假、因病休学等不在校期间,大学生需在高校所在地之外住院的,可选择居住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部分,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对因病情需要转往外地住院就医、并按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参保大学生,其在外地就医期间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大学生异地就医和转诊治疗,按照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大学生因转学、退学的,按照转入所在地大学生及城镇居民标准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大学生门诊大病的种类和范围,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执行。大学生就医管理、住院及门诊大病就医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及最高支付限额,按照统筹地区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统筹地区可探索建立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办法,解决普通门诊医疗费用问题。大学生日常医疗管理和医疗费用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各高等院校自行研究制定,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报所属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暂行办法》要求,各高校应明确本院校大学生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分管领导,指定具体管理部门,并建立相关部门协调管理机制。改善院校内医务部门建设,同时通过委托邻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途径,确保大学生日常医疗得到保障。各高校要建立大学生医疗帮困互助金,或将医疗帮困纳入院校帮困助学的补助范围,对个人自负医疗费(包括治疗大病重病所需非医保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有困难的学生给予帮助。鼓励大学生在参加居民医保的基础上,通过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等多种途径,进一步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
(责任编辑 刘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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