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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十项指标规范农村合格幼儿园基本建设

2009-01-04收藏

  近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积极推进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大力改善农村幼儿园的办学条件,江苏省教育厅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研究制订了《江苏省农村合格幼儿园办学条件基本要求(试行)》,明确十项指标规范全省各类农村幼儿园建设,并作为农村幼儿园注册登记和合格园创建评估的主要依据。

  一是要求幼儿园必须设置在安全区域内,远离污染源。园内建筑和设施应与保育、教育相适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标准。二是幼儿人均占地不低于12平米,人均园舍建筑面积不低于7平米。园舍要符合国家建筑设计规范和当地抗震设防要求。三是配备适于幼儿运动、游戏和活动的室外活动场地,软质和绿地面积不少于生均1平米,并配有必要的大型玩具和体育活动设施。四是配备供幼儿集体活动的多功能专用教室,使用面积不少于90平米。配有音响和音像设备,有条件的配备多媒体、钢琴等。五是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保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米。配齐消毒设施和保健器材,以及适合幼儿使用的水冲厕所。六是配备标准而符合卫生要求的厨房,为幼儿提供开水和副餐,有条件的供应午餐。从业人员应具有健康证和上岗培训证。七是按班配备幼儿活动室,使用面积不少于50平米。有条件的提供配套的寝室。活动室和寝室必须采光充足、通风良好,地面平整并防滑。八是按班配备适合幼儿身高的课桌椅、茶杯箱和消毒柜等,配齐幼儿游戏和教育活动所需的玩具,以及适合儿童阅读观看的图书和音像资料。九是按班配备适应教学需要的、必备的教具和教育设备(电视机、DVD机、收录机、移动黑板、风琴或电子钢琴等),有条件的配备视频展示仪等。十是园长、教师、保育员和保健员均需具有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每班配2名专职教师,0.8―1个保育员。

(责任编辑 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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