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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语言文字依法管理工作不断加强

2008-03-19收藏

  200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正式实施。2006年3月1日,《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7年多来,江苏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加强语言文字应用管理。省文明办将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列入2005年江苏省文明城市考核指标;省教育厅2001年召开全省学校语言文字工作会议,2008年1月部署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并对进一步做好教师和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普通话水平达标工作提出明确要求。省人事厅2001年与省语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的通知》;2005年印发《关于加强全省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的通知》,将普通话水平作为初任公务员基本能力测试的内容之一;2007年协调促成以省语委名义建立语言文字工作表彰制度。省旅游局2007年印发《关于规范星级饭店等旅游服务场所汉语使用情况的通知》。省民政厅多年坚持对使用规范汉字和汉语拼音拼写地名严格把关。省卫生厅加强病历、处方书写管理,使用规范汉字的情况有了很大提高。省广电局加强对方言电视节目的审批管理。省体育局坚持在各类体育赛事和大型活动中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省建设厅对所属系统窗口单位从业人员普通话等级提出要求,一大批公交企业职工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各地城管部门对街道公共场所用字的管理力度不断加大。省公安厅结合全省人口信息库升级改造、换发二代证等专项活动,及时更改身份证、户籍信息中的不规范汉字。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履行同级语委日常工作机构职责。省教育厅设立语工处,与省语委办合署办公。南京、南通、扬州三市教育局设立了语工处,与市语委办合署办公;无锡、徐州、常州、苏州、淮安、盐城、镇江、泰州八市语委办与教育局办公室或有关业务处室合署办公。已经通过评估的15个三类城市均在教育局明确了语言文字工作职能处室,为政府依法履行语言文字应用管理职责提供了组织保障。

(责任编辑 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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