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全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盲教育以省办为主、聋教育以市办为主、弱智教育以县办为主”的特殊教育布局初步形成,受教育群体素质明显提高。截至2010年底,全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67所,特殊教育职业中专1所,特教学校教职工1837人,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学生13010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72.5%。全省特殊教育已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特教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的特殊教育格局,初步构建起了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就学需求的教育体系,特殊教育的经费投入逐年增长,办学条件不断改善,教师工作条件持续改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中等以上教育不断发展,每年都有一批残疾人考生考入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浙江省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实施意见》,就全省残疾人教育体系建设、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特殊教育质量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落实政府责任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目标和任务
根据浙江省特殊教育发展的现状,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逐步建立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比较完整的特殊教育体系,采用多种办学形式,满足各年龄段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接受特殊教育的需求,提高残疾人的整体素质,使残障学生在获得知识和技能、身心缺陷得到补偿的同时,潜能得到充分发展,更好地融入社会。
到2012年底,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0%;基本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大多数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办学标准,初步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初步完成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三年和高中段教育布局;加快推进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培训。
到2015年底,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入学率基本达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基本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的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三类残疾儿童少年高中段教育需求,初步满足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的需求。
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主重要措施
一是加快特殊教育学校建设。人口40万以上的县(市)必须建一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上、智力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建设一所培智学校,人口30万以下的县(市)和设区市的区可以采取独立建校、在普通学校附设特殊教育部(班)、合作建校、委托培养等多种形式,履行培智教育责任。
落实尚未达到特殊教育布局要求的设区市和县(市、区)的布点建设规划,加快完成特殊教育学校布局建设任务;加大投入力度,使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达到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设施设备配备标准;依托特殊教育学校向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两头延伸,逐步完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学前教育和高中段教育布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二是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随班就读是指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一般指轻度的残疾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和中小学校,与普通学生一起学习、活动,同时学校安排专门教师(又称资源教师)对残疾学生进行个别化的训练和指导,补偿生理和心理缺陷。一般来讲在三类残疾学生中,属于轻度残疾类型的占绝大多数,这些学生一般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目前,我省有大量的轻度残疾类型的学生事实上已在普通学校就读,但因种种原因,筛查体系一时难以建立,加之随班就读支持体系不完善,这些学生没有得到有针对性的教育。为此,《意见》提出:有效推进随班就读工作,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近期各设区市确定一个县作为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的试点县,重点解决随班就读存在的师资配备不充分、经费保障不到位及资源教室缺乏等突出困难和问题。
三是做好残疾学生的资助工作。残疾儿童家庭生活困难的比例较高,积极做好资助工作,不让一个残疾儿童因家庭生活困难而失学。《意见》提出:残疾儿童在公办幼儿园接受教育的,给予减半或免收保育费;对于需要语言和康复训练的聋儿、脑瘫儿和智残儿,凡家庭生活困难的,可予减半或免收教育康复训练费用,相关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对农村残疾学生和家庭困难的城镇残疾学生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将高等院校全日制在读的残疾学生、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学生纳入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减免学费、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失学或辍学;对参加自学考试、远程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并完成大专以上学业,取得文凭的残疾人、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由各地政府给予奖励。
四是不断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特殊教育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一般一个班级8-12名学生,除集中上课外,还要对学生进行个别化的辅导和康复训练,因此,生均公用经费开支较大。为保证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意见》明确了特殊教育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10倍以上拨付,并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体系;高中及以上特殊教育学校(院)生均公用经费按当地普通同级学校生均公用经费的5倍以上拨付;随班就读学生按同级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执行。
五是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特殊教育学校因具有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特点,合理确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显得十分必要。《意见》明确了各学段教职工编制: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师生比为1:3,学前和高中教育阶段师生比为1:2.5, 每30名学生配备1名食堂职工,寄宿制的特殊教育学校每20名学生配备1名生活管理员。在普通学校附设的特殊教育部(班)师生比为1:4,每2班配1名生活管理员。连续三年以上随班就读学生在8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可增编配备1名特殊教育资源教师。设立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的特殊教育学校增编配备1~2名特殊教育巡回指导教师,协助开展本地随班就读工作。
同时为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技能,《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近期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对全省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行一次特殊教育技能的全员培训,同时培训2000名从事普通幼儿园、中小学实施随班就读工作的骨干资源教师。
除上述措施外,《意见》还要求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不断提高特殊教育质量;特殊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并随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省财政安排特殊教育资金,各地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机构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福利彩票公益金继续对特殊教育给予资助;要求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评估;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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