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大力实施素质教育,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幼儿园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日前,安徽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指导意见》,制定了《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规范》从招生行为、办校办班行为、教学行为、教师行为、收费行为、教材管理等6个方面提出25条规范性要求,为全面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提供了制度性保障。
在规范招生行为方面规定:一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违规提前招生和举行任何形式的选拔性考试。二是普通高中招生实行属地管理,由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校不得擅自组织任何具有招生性质的面试、测试等活动;禁止普通高中擅自提前招生和发放录取通知书。普通高中招生严格执行“三限”政策,严格执行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择校生比例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总数的30%。普通高中招生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逐步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三是中小学招生实行“六公开”原则,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四是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招生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中考、高考成绩;禁止排列中考、高考名次;禁止宣传炒作高考升学率、中、高考状元;禁止以任何形式向学生、社会发布其它各种虚假宣传资料和信息。五是严格执行安徽省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
在规范办校办班行为方面规定:一是严格控制班额和班级数。小学每个班级不超过46人;初中不超过50人;普通高中不超过56人。办学规模适度。二是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均衡配备教师,均衡编班教学。三是严禁公办学校校内设置民办校或民办班。严禁示范高中在校内办复读班和招收复读插班生。毕业年级教师不得担任复读班的教学和管理工作。禁止中小学为社会上各类补习班提供教学设施或场地。四是幼儿园举办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须由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五是对外联合办学必须遵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审批手续。
在规范教学行为方面规定:一是严格执行国家和省颁课程计划,落实课程标准,按照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活动,按规定开齐开足课程,不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严禁随意提前结束新课。二是确保节假日师生的法定休息时间。严禁中小学校利用寒暑假、双休日组织学生有偿补课。三是科学安排学生学习和睡眠时间。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四是严格规范日常考试。不组织未经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活动。全面推行日常考试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生学业成绩与成长记录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严禁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或升学率给班级、学生排列名次或给学生排队和安排座位、考场。五是学校不得组织未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中小学生参加各种竞赛活动。各类竞赛、考级活动要坚持学生自愿参加的原则,不得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不得增加学生的学业和经济负担。六是严格控制作业总量。七是幼儿园不得参加任何收取参赛费、展示费等费用的竞赛、比赛、展演、展示等活动。
在规范收费行为方面规定:一是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等所需的合理支出从公用经费中开支,不得自行以各种形式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普通高中、幼儿园严格按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二是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做到收支两条线。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严禁挤占、挪用教育收费资金和学校资源。
在规范教师行为方面规定:一是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二是加强管理,严禁教师对学生实行有偿家教、有偿补课,严谨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要求教师尊重学生人格,不歧视学生,不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三是建立科学的教师评价体系,综合考虑师德表现、工作态度、专业发展、工作量、工作难度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因素,科学评价教师工作。
在规范教材管理方面规定:一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在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选用教学用书,不得选用目录之外的教学用书。二是严格教学辅助资料选用。进入学校使用的学生作业必须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投票确定推荐版本,公示后由学生自愿购买,不得强行组织学生集体征订。三是幼儿园幼儿不得使用教材、课本以及以操作材料等名义出版的变相教材、课本。幼儿园教师教学用书需经省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
《规范》还明确,民办学校除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定要求外,均按以上相关要求执行。
5月27日,省政府专门召开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电视电话会议。会上省教育厅宣布了《安徽省中小学办学行为规范》。会议强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规范办学行为的工作职责。县级以上政府未依法履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教师队伍建设职责等,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县级以上政府或者教育行政部门下达升学指标、违反规定发布高考信息、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等,由上级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通报批评,停止当年评优评先及其他政策支持。中小学、幼儿园违反《规范》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取消其各类评先评优的资格及相关荣誉或资质。民办学校违反《规范》的,由批准其设立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直至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收费补课、体罚学生、品行不良、侮辱学生,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 张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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