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全面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维护教育稳定大局,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促进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安徽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联合提出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是明确了教育收费管理权限,要求严格履行教育收费报批程序。其中规定:(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有关要求,规范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一边免学杂费,一边乱收费”。(二)中等职业学校(不含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及普通高级中学的学费和择校费收费标准的最高限额,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各市在省定最高限额内确定具体标准。(三)中小学校住校生住宿费的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实际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市、县物价局会同财政局审批。普通中专学校、高等院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均由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后,三部门共同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四)涉及省属个别高校的具体专业学费、住宿费标准及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的调整,由高校向省教育厅书面申请,省教育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审核,经省政府授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五)制定或调整民办学校对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由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六)民办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二是要求各级各类学校坚持亮证收费,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年审制度。意见要求,根据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文件依据进行定期清理,对照有关收费政策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分类做出处理。各级各类学校要坚持亮证收费,未按规定申请和变更收费许可证的要尽快办理,严禁无证收费;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项目执行,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要立即停止收取,严禁擅立项目收费;收费标准一律按《收费许可证》核定的标准执行,严禁学校超标准收费;要严格按收费文件要求明确收费主体,严禁擅自变更;严禁违规质押、出租、出借学费收费权。同时,严格执行收费年审制度,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如实提供成本、账簿等有关资料;各级教育部门、各院校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下发涉及收费的文件;坚决抵制向学校或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取任何费用和各种形式的摊派。
三是要求各级各类学校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确保收费政策透明。每年新学期开学时,各级教育部门、各院校要将经审核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和社会进行公示。凡不符合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要一律取消。学校在招生简章中必须注明学费、住宿费的收费标准和学生资助政策。
四是建立健全票据管理制度,加强源头管理。严格按照《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建立健全票据购买、保管、领用和核销制度。按规定的收费性质使用相应的票据,不得混用。及时发现和纠正有关部门和学校执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政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
五是完善教育部门预算制度,实行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学校在编制年度预算时,要根据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确定收入数,全额纳入预算。所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按规定划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费统一收取、统一核算,不得“坐支”,或委托其他单位代收代支,严禁账外设账和私设“小金库”,严禁转移资金,逃避监督。各类收费收入必须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各项支出要按照批准的预算安排使用,不得违规出借、挪用、平调教育的收费收入。
六是切实采取多种措施,强化教育收费监督检查。意见要求各级教育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辖区内教育收费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收费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一把手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充分发挥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门联席会议的作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形势,制订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和治理工作的整体合力。加强化教育收费检查,督导检查情况列入各县(区)党政领导干部教育考核的内容。继续实行教育收费举报和查处制度以及教育乱收费季度通报制度。根据《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对有关乱收费行为给予相应的处分。
(责任编辑 薛丽华)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