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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改制行为

2008-04-10收藏

  日前,重庆市教委发出通知,进一步规范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改制行为。

  一是加快中职教育发展必须坚持政府主导。区县政府应切实履行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责任。

  二是发展中职教育必须坚持财政为主多元投入。要从城市教育费附加、城市建设配套费、财政性扶贫开发、库区移民培训等经费中足额提取职业教育经费,切实发挥各级财政对中等职业教育投入的主渠道作用,同时吸纳社会资金进入中职教育领域。

  三是调整中职教育结构必须坚持公办学校为主体。职教中心应整合辖区内的公办中等职业教育和培训资源进行组建;引进民营资本举办职业教育,应以整合民办职业教育资源或新建民办职业学校为主。积极推动公办职业学校(职教中心)资源整合和重组,走规模化、集团化、连锁化办学的路子。

  四是鼓励和支持民办中职教育发展。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把民办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大对民办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制定和完善民办中职学校建设用地、资金筹集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在师资队伍建设、招生和学生待遇等方面对民办职业学校与公办学校一视同仁。

  五是严格规范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行为。公办中职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中职学校(点)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独立配备具有法定资格的财会人员,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必须进行独立招生宣传、独立实施招生工作、独立发放录取通知,独立注册学生学籍,独立发放学业证书。

  六是严格公办中职学校变更管理。公办中职学校改制为民办,变更举办者、名称、地址、类别,应当提出变更申请,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程序,经审批机关同意后,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后撤销其公办中职学校建制。公办中职学校变更举办者,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及财务审计,妥善安置学校师生,并约定变更后的有关事宜;没有约定的,由变更后的举办者承担相应责任。

  七是严格中职学校终止办学管理。中职学校需终止办学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报主管部门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学校印章,撤销学校建制,并将终止办学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

  八是严格中职学校校外办学管理。重点中等职业学校设立教学分支机构,应当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中重点技工学校设立教学分支机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市外职业教育学校在重庆市设立教学分支机构,也应当由相关的审批部门批准。初等、其他中等职业学校不得设立教学分支机构。

(责任编辑 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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