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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昌吉州义务教育段学校取消借读费

2008-02-28收藏

  为落实十七大提出的“坚持教育公平”和“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保证《义务教育法》中“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得以落实,近日,新疆新疆昌吉州教育局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行为的通知》。

  一、2008年春季新学期起,新疆新疆昌吉州所有义务教育段学校一律取消借读费。取消借读费实行“一刀切”,即无论新生和老生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凡已在新疆昌吉州义务教育段学校借读的学生,学校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劝其离校、转学,保证借读的学生在借读学校完成小学或初中学业。

  三、按照《义务教育法》规定,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必须承担起户籍所在地学生和符合规定的外来人员子女完成义务教育的责任。教育行政部门要统筹考虑给义务教育段学校划分学区,坚决纠正义务教育段公办学校没有学区的“特殊学校”的做法。

  四、新疆昌吉州九年义务教育段学校要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规范我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政策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07〕1836号)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违规向学生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严禁出现“一边免费,一边收费”的现象。

  五、严禁九年义务教育段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各级教育学会、研究会举办的有收费行为的各种竞(比)赛、联(会)考、抽测试。凡由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收费的竞赛、测试,要本着学生自愿的原则组织,学校、教师不得强迫学生参加。

(责任编辑 薛丽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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