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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次例行新闻发布会散发材料之四

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2008-08-25收藏

  一、有关背景

  (一)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和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2007年5月,《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提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去年以来,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同志多次明确指示,要大力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特别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今年7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委员刘延东同志专门作出重要批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有重要意义。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做了大量工作,试点取得了良好效果。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面落实。”

  (二)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进一步完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重要内容。高校新资助政策体系建立后,在高等教育阶段形成了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资助体系,其中,国家助学贷款是一项主要的内容。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从1999年试点以来,尤其是2004年实行新机制以来,经历了10年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生源地助学贷款,从去年开始试点,今年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这是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步骤,是利用财政、金融手段,创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等民生问题的重要探索,对健全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国家助学政策实现既定目标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实践证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对于解决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从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以来,为进一步拓宽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渠道,探索助学贷款运行模式,浙江、河北、湖北、上海等地借鉴国际成功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有益探索。2007年8月,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陕西、甘肃、重庆五省、市,有组织地开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这些地区和经办银行反映,生源地助学贷款在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的认定、信用约束催还款等方面优势突出,是比较符合金融属性、可持续发展的一个国家助学贷款品种,应当大力推进。

  鉴于上述情况,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等单位经过认真研究,决定今年在各省自愿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贷款工作,使更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益。7月15日,教育部财务司、 财政部教科文司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8月12日,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召开了2008年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对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教育厅(局、教委)分管领导及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任,财政厅(局)、银监局、国家开发银行分行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目前,各地正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开展各项工作。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介绍

  2008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开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由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协商确定。

  (一)借款主体及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含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扩大了借款人范围,尤其是增加了学生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将更有利于贷款风险的防范和贷款的回收。

  (二)贷款申请及还款期限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6000元,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三)贷款利率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四)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1.利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2.风险补偿金。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省级财政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办法逐省确定分担比例。

  3.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日前,向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及时足额划拨,由经办银行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弥补贷款违约损失等有利于防范风险和加强管理的费用。

  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分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国家开发银行等单位另行研究制订。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组织实施

  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一)财政部门: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项,足额安排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二)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审批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银监会将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三)国家开发银行等承办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式由其它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银监等部门和经办银行当地分行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所属各市、县教育等部门具体开展贷款工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发〔2007〕13号文件的要求,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接受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没有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暂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

  有关普通高中配合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有关高等学校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有关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四、有关工作要求

  在8月12日召开的2008年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我们对今年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份提出明确具体的工作要求,目前,各地正在落实之中。具体要求是:

  (一)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重要性。

  (二)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联合工作小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共同开展工作;

  (三)要逐级进行紧急动员,不仅省本级,还必须要求所属各市、县级教育行政等部门,以最快的速度行动起来;

  (四)要制定详细工作计划,列出具体工作时间表,明确工作步骤,细化工作要求,倒计时开展工作;要抓紧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进行周密部署,充分考虑到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和问题,尽快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到本省所有的县(市、区);

  (五)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督促指导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紧急通知》的要求,调剂人员编制,尽快成立学生资助中心,做到有专门机构和人员,有固定办公场所和适当办公经费,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有序开展;

  (六)要加强对县级学生资助中心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在最短的时间内掌握政策规定、业务流程,保证工作质量;

  (七)要建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八)要广泛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让每一个有贷款需求的学生及其家庭了解申请条件、申请程序、申请材料,办理的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总之,各部门和经办银行要通过细致的工作,保证今年秋季学期开学前,凡是提出申请且符合规定条件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尤其是新生都能够顺利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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