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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背景材料

教育部2006年第4次新闻发布会散发材料(4)

2006-03-07收藏

  一、农村教师队伍概况

  “十五计划”以来,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取得积极进展。2005年,全国普通中小学专任教师1036.38万人, 其中,小学和初中专任教师906.43万人 (小学559.25万人、初中347.18万人)。小学教师大多数在农村。城市、县镇、农村分别占16.06%、20.13%和63.81%;初中教师半数在农村。城市、县镇、农村分别占18.96%、36.87%和44.18%。小学和初中教师合计,城市县镇396.2万人,占43.71% ;农村510.23万人,占56.29%

  --教师队伍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中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大幅度提高。2005年, 普通小学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8.62%;普通初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95.24%;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达到83.46%。高学历教师比例逐年提高。2001-2005年,普通小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教师由27.40%提高到56.35%;普通初中具有本科学历教师由16.95 %提高到35.31%;普通高中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占到1.18%。

  高级职务教师的比例提高。2001-2005年,普通小学高级教师的比例由29.75%提高到42.55%;普通初中具有高级职务教师中比例由3.64%提高到6.56%;普通高中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务比例由16.81%提高到19.29%。

  --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取得新的进展。教师工作法制化建设得到明显加强。以县为主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框架基本形成。各级各类学校编制管理得到加强,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取得积极进展,教育人力资源利用效率提高,教师队伍的活力逐步增强。

  --教师职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教师社会地位和经济待遇明显提高,工作生活条件总体上有较大改善。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逐步提高。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得到进一步弘扬,教师职业的社会评价总体上看好,教师职业吸引力进一步增强,正在成为令人羡慕的职业。

  但是我国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还不能适应教育发展的新的要求。尤其是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的问题仍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结构失衡、素质不高等问题,制约了教师队伍的整体水平和农村教育的质量,不能适应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城乡教育均衡发展的要求。

  一是教师资源配置不均衡,结构性矛盾比较突出。区域和城乡分布不均衡,城市超编与农村部分地区师资紧缺并存;学科分布不均衡:农村中小学外语、信息技术、音乐、体育、美术教师普遍短缺。代课人员数量较大。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有49.9万代课人员,主要集中在农村小学。75.9%分布在中西部农村小学。大量代课人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教育水平。

  二是农村教师补充提高困难,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从学历水平看,2004年全国仍有31万小学、初中教师未达到法定学历。2005年全国小学具有专科以上学历教师,城市78.01%、县镇67.17%、农村47.49%,农村比城市低31个百分点;全国初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教师,城市62.44%、县镇34.5%、农村24.34%,农村比城市低约38个百分点。年龄结构上,农村小学年轻教师偏少。城市、县镇、农村小学教师中35岁以下的分别占57.83%、51.44%和41.02%。

  二、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战略性意义

  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任务十分紧迫。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筹教师队伍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农村师资力量,并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努力形成农村师资保障的长效机制。

  当前,农村教师队伍建设要抓住加强教师培养,严格资格准入、创新补充机制,强化教师培训,推动城镇教师支教四个关键环节,一要积极推进教师教育改革,提高教师培养质量;二要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严把教师入口关;三要大力推动城镇教师支教;四要加大农村教师培训力度,全面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从根本上解决农村教师队伍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进入良性循环。

  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统筹城乡教育协调发展、优化教师资源配置、解决农村师资力量薄弱问题的重大举措,是贯彻落实“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要方针的具体行动,也是农村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村学龄人口和教师供求关系变化的必然要求,对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1、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有利于推动城乡统筹发展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教育事业关系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教育水平决定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发展农村教育,关系社会发展的全局,是大面积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全面实现小康的基础。没有农村教育的全面提高,没有农村人口素质的全面提高,就很难实现全面小康。要切实提高农村师资水平,努力造就一支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是贯彻落实“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重要方针的具体行动,是加快发展农村教育,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

  2、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有利于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实现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水平。20世纪末我国实现“两基”目标,农村教育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近年来,国家不断加大对农村教育投入,通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义务教育寄宿制项目工程、农村远程教育工程和农村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工程等重大项目的实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教育的进一步发展。农村教育薄弱的状况,特别是在房舍、设备等硬件条件方面已逐步得到了明显改善。但是,我国城乡教育水平依然差距明显,农村教育发展滞后,整体薄弱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性转变。农村教育在发展水平、办学条件、经费投入、师资队伍、教育质量等方面与城市教育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其中城乡师资素质的差距是最大的差距。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有利于提高农村教育质量,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3、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有利于优化教师资源配置,缓解农村师资薄弱的矛盾,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农村教育的关键在教师”。我国城乡教育水平的差距说到底是师资水平的差距。推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有利于优化教师资源配置,是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通过城镇优质教育资源的辐射作用,可以带动农村地区教师整体素质的提高。城镇教师支援农村,可以缓解当前农村师资力量薄弱的突出问题。同时,城镇教师到农村支教,在相对艰苦的条件下磨炼和提升,也是加强师德建设,整体上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有效途径。

  三、各地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情况

  根据山西、上海、安徽、天津、内蒙古、湖北、宁夏、黑龙江、广东、河南、北京、云南、西藏、广西、陕西、浙江、海南17个省份报送2000-2005年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有关情况和统计数据,以及湖南、江苏、青海、甘肃4个省报送的统计数据,各地对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给予了高度肯定,普遍认为这一作法好、可操作性强,有力缓解了农村边远地区学校师资紧缺矛盾,并促进城乡教育良性互动和健康发展。

  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在许多省份和地区得到开展。从上报省份来看,各地对支教工作都高度重视,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如广西、宁夏,自1996年以来一直坚持。从上报的17个省份来看,2000-2005年,仅组织省域内到农村支教的城镇教师超过1万名的省份就有9个。

  各地的基本做法是:

  1、建立制度,落实责任。各省(区、市)都成立了由分管领导挂帅、党政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纷纷出台相关政策、办法或措施,开展支教工作。例如,2000年宁夏启动了“百名优秀教师支教工程”,每年从川区16个市、县(区)选派优秀教师到南部山区民族聚集乡(镇)的中小学任教;2004年,湖北省实施“农村教师资助行动计划”,每年选拔一批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到农村乡镇中学任教;2000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明确规定了学校对口支援、教师轮换工作制度;2005年,北京市制定了《北京市城镇教师农村教育暂行办法》等。

  2、政策倾斜、财政扶持,确保实效。大多数省份通过实施经济激励和优先评优晋级,增强了支教教师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如,广东省2001年起对支教教师评聘中、高级职称优先予以考虑;西藏自治区规定教师评优活动中,有基层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可优先评选,参与支教的教师,每人每月补贴100-200元,并同时享受支教学校和原学校的福利待遇;湖北省宜城市对城镇教师支教的每月补贴100元,对服务农村教育的高校毕业生,连续三年每年补贴5000元;上海市对重点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教育的达五年的,给予3万元补助。

  3、精心组织,典型引路,创新形式,分层次开展支援工作。如广东省,省教育厅负责“市对市”的教师对口交流,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建立辖区内“县对县”教师对口交流,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建立辖区内“校对校”教师对口交流。安徽省实施“一托二”“一托三”“合作办学”教育帮扶工程,要求优质示范学校与两至三所学校对口帮扶,或合作办学。广西自治区采用驻点支教、“结对子”支教、定点支教等形式支援农村教育。宁夏自治区采用“结对子”帮扶形式,效果显著。

  4、加强引导,通过新任教师到农村学校任教等办法,合理配置教师资源。如,湖北省2004、2005两年间共选拔1335名高校毕业生到乡镇学校任教;安徽省自2000年以来,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共新补充教师4.56万人,主要补充到农村学校;宁夏自治区每年从师范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和取得教师资格的非师范院校专科以上毕业生中公开招聘教师,补充到南部山区9县(区)教师队伍。

  四、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重要举措

  面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新形势和新要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逐步建立,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农村教师队伍建设面临的突出问题,日渐成为发展农村教育的当务之急。为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教育部于2006年2月24日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主要措施

  《意见》提出,要以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为重点,不断优化和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结构和素质。具体采取以下六项措施:一、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二、认真组织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三、探索实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四、积极鼓励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五、组织师范生实习支教;六、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智力支教活动。

  --积极做好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工作。《意见》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农村学校实际需求,制订本地大中城市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充实边远贫困地区教师资源薄弱学校的师资力量。此外,《意见》还强调,要加大对口支援工作力度,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行政区域内长期稳定的“校对校”对口支援关系,鼓励和支持城镇办学水平高的中小学与农村学校建立办学共同体,通过“结对子”、“手拉手”等多种有效形式,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认真组织县域内城镇中小学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意见》要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城镇中小学教师编制,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的结构比例,积极促进城镇学校教师向农村学校流动,定期选派城镇学校教师到农村学校交流任教,并统筹安排落实好其他城市的教师到当地农村支教的工作。《意见》还对急需补充的新教师明确提出要求,“应坚持高标准、高起点的原则,严格实行公开招聘制度,优先满足农村中小学的需要”。县域内城镇教师定期到农村任教是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最重要的举措之一。

  --探索实施农村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旨在适应学龄人口变化和农村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的新情况,抓住建立完善农村义务教育保障机制的契机,探索农村学校新教师的补充机制。《意见》要求,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可在农村边远贫困地区师资紧缺的义务教育学校设立一定数量的教师岗位,公开招募大学毕业生到岗任教,逐步改善农村教师队伍结构,增强教师队伍活力,提高农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意见》强调,对于在创新教师补充机制作的比较好的地区,教育部在未来几年实施相关重大项目时,将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支持。

  --积极鼓励并组织落实高校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意见》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精神,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农村服务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服务农村教育,不断增加新任公务员和被招募的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学校支教的数量。同时,选派一定数量的高校特别是师范院校的新聘青年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并作为培养锻炼高校青年教师的重要途径。

  --组织师范生实习支教。《意见》要求,师范院校和其他举办教师教育的高校要组织高年级师范生实习支教。在农村学校建立实习基地,选派教师带队组织实习指导。在保证师范生培养质量和实习支教连续性的前提下,积极探索实习支教的多种有效途径。近些年来,西南大学、江西师范大学等高校在组织师范生实习支教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作法值得推广。

  --积极开展多种途径的智力支教活动。在做好选派城镇教师定期支教、全职支教的同时,《意见》要求,各地要因地制宜拓宽支教渠道,组织开展短期支教、兼职支教等形式多样、灵活有效的智力支教活动。智力支教活动包括“特级教师讲学团”,城镇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带教或“走教”、“联聘”,送优秀教师示范课远程教育课件下乡等形式。

  (二)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组织要求和政策保障

  《意见》指出,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要切实加强支教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努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按照“统筹规划、政策引导、因地制宜、城乡互动”的原则,大力推进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意见》还指出,要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教育服务的重要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建立长效扶持机制,探索有效途径,因地制宜、创造性地组织开展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逐步形成制度,长期坚持。

  《意见》要求,要积极做好支教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参加支教的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条件并经过岗前培训。支教教师支教期间由受援单位和派出单位双重管理。支教人员在支教期间的工作实绩作为教师评优、晋升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获得科研资助的重要依据。

  为保证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顺利实施,《意见》对支教的相关政策进一步作出了明确。《意见》规定,参加支教的教师,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关系和原单位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工龄、教龄和教师职务任职年限连续计算,生活费和交通费补贴要有专项经费予以保障。《意见》还规定,城镇中小学教师和高校新聘青年教师支教期限应不少于一年。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以及参评优秀教师和特级教师应有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选派城镇中小学教师到农村支教,其中中小学骨干教师要占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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