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3月25日
[王旭明]:先生们、女士们,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下午好!欢迎大家参加我们教育部第十一次新闻发布。今天在主席台就坐的有教育部部长周济同志,教育部副部长章新胜同志,教育部政策研究与法制建设司副司长孙霄兵同志。 [14:06]
[王旭明]:在正式发布前我想顺便说一下,上一次北京青年报独家报道了教育部举办司局级发言人的长篇报道以后,新闻媒体希望我们经常独家深入的报道这些内容。大家知道,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温总理在政府报告中提出要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制度,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大家也注意到,近一段时期,我们教育部不断的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发言人制度,这正可以看作是我们增加教育工作透明度的一项重要举措。大家可能也注意到,今天台下一排还有左边的十几位领导同志都是教育部各个司局的有关负责同志,今天下午的新闻发布会他们是自愿前来的,也可以表明我们教育部各级领导大家有这样一种共同的心愿,让我们共同努力为教育改革和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氛围。 [14:07]
[王旭明]:记者的要求非常好,我们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请教育部一些高层的领导以及各级领导解读我们的有关政策,有一个目的和一个想法,通过解读,绝不仅仅想告诉记者朋友们,就是我们发生了什么,我们今天决定了什么,重要的是想告诉大家,我们是怎么发生的这些事情,为什么发生这些事情,发生这些事情背后的一些情况。通过这些细节的描述,我们想要求大家尽需要需要全方位、立体化的对教育改革进行透视、剖析。 [14:07]
[王旭明]:昨天大家知道,国务院新闻办开过新闻发布会,我还没有来得及整理,有各个报刊报道的材料,报道第二期教育战线行动计划的,我觉得非常好,及时、快捷的向社会各界传达了教育部改革发展的声音。教育报有一大版的报道,《光明日报》也是头版头条的的文章。新华社《了望周刊》振兴教育新计划的出台报告,举出这几个例子是说明我们既需要短小快捷的,也需要长篇深入的报道,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造良好氛围做些实实在在、扎扎实实的工作。 [14:08]
[王旭明]:下面首先掌声有请教育部部长周济同志向大家介绍有关情况。 [14:08]
[周济]:女士们、先生们,今天教育部和国务院法制办在这里举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新闻发布会,昨天我们刚刚召开了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的新闻发布会。这个行动计划的一个重要的内容也就是行动计划是两大战略重点,六大工程、六大举措,在六大举措当中,大家注意到第十部分,就是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把民办教育的发展放到了和我们的制度创新、对外开放、教育投入、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构建体系并列为六大重要措施之一。 [14:09]
[周济]:作为在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重要的举措,作为深化教育改革和制度创新重要的举措,今天我们在这里特别的召开一个新闻发布会,向各位进一步的宣传这样一个实施条例。国务院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促进和规范民办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法规,也是我国民办教育发展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标志,我们今后要认真的学习贯彻实施。 [14:10]
[周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我觉得特别的踊跃,说明大家对民办教育的发展特别的关心,我在这里给大家报告一个情况,在我们一开始制定的民办教育计划的时候,我们是五大行动、五大举措。后来在向国务院领导同志汇报的时候,特别是陈至立委员听到我们的报告之后明确的提出来增加一个行动、增加一个举措。增加一个行动就是增加一个毕业生就业的重大工程,增加一个举措就是增加第十部分“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的发展”。关于民办教育的发展在我们原来的行动计划当中是有所体现的,但是把他做专门的一章,作为一个专门的重要部分一个重大的举措提出来,我们一开始确实还是没有这么高的认识。后来我们认真的学习了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之后,深刻的认识了我们在今后的一段时间里是我们教育改革的重要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国务院最后批批转的教育行动中,把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协调、健康的发展作为一个重要的举措,充分的说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得到了前面人民群众的积极的支持。同时得到中央领导同志的关心和鼓励。 [14:11]
[周济]: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贯彻着这么一个精神,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就是我们今后一段时间的教育还是要采取这样一个八字方针,“巩固、深化、改革、发展”。为了满足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迫切的要求,我们的教育在规模、质量、结构、效益等各个方面还需要有一个大的发展。人民群众对于教育迫切的需求和我们优质教育供给的不足,将会是相当一段时间里我们教育要面临的基本的矛盾。 [14:13]
[周济]:解决这样的一个矛盾,需要大家共同的努力,特别是需要政府进一步的加大投入。温家宝总理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当中明确的提出,要切实把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用更大的精力和更多的财力加快教发展。但是我们也清醒的看到,基本的矛盾还会长期存在,而且还会是是个非常严峻的挑战。 [14:14]
[周济]:中国一方面人们需要的迫切,另一方面中国还是一个发展中的大国,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还是一个穷国办大教育的基本的格局,我们必须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按照中央的要求,我们今后若干年内教育财政投入、政府投入的增量的部分主要用于农村,这个在我们的整个《行动计划》当中已经充分的体现出来了,我们其他各级各类的教育也包括有一部分优质的基础教育,将来能够从政府得到很大的支持,增加更多的支持是很困难的,怎么办呢?我们想可能要进一步的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支持教育,参与到举办教育的活动当中来。因此,大量投入民办教育,是解决教育的重要途径。我们会采取一个非常积极的态度来发展民办的教育。 [14:15]
[周济]:为了民办教育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我们特别强调了要规范管理,所以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际上是为民办教育进一步的发展提供了很好的规范发展需要,规范是为了发展。我们加强规范管理是为了我们的民办教育能够更加健康、持续、快速的发展。 [14:16]
[周济]:最后,我们也谈到为了民办教育的良好发展,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的与时俱进、改革创新,要积极的探索在中国这样的一个国情下面,怎么样更好的发展民办教育这样的一个新的形势,因为中国的情况和发达国家有很大的不同,我们新的情况下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教育发展的需求也是有各种不同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为了民办教育能够更加健康、持续的发展必须进一步的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使得我们的民办教育有了一个更好的发展。 [14:18]
[周济]:我想,先对大家把我们《民办教育实施法》的一个基本认识做一个汇报。下面请法制办的领导讲话。 [14:18]
[王旭明]:下面请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法制司司长史敏同志讲话。 [14:19]
[史敏]: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刚才周部长已经讲到了基本情况,因为我们是搞法律的,我想从法律的角度给大家解析一下条例规定是什么,为什么要这么规定。 [14:19]
[史敏]:《民办教育促进法》是2002年12月28号人大通过的,人大通过了这个法律原则,有一些规定了民办教育应该怎么去做,但它又不是很具体,比如说第51条规定民办教育合理回报的问题。有一些为了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得到贯彻、落实,使它更具有高度自由,所以我们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原则的规定制定这个条例,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原则加以细化和补充,使法律更具有操作性,使我们最后在贯彻执行中知道具体怎么遵循。 [14:20]
[史敏]:《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公布和实施是为了更好的贯彻《民办教育促进法》,进一步促进我国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它将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这个条例的颁布将给我国民办教育的发展提供保障。条例是2004年2月25号经国务院第41次常委会讨论通过的,4月1号马上就要实施了。 [14:22]
[史敏]:我们这个条例主要是在扶植民办教育发展、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以及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三个方面做了一系列的规定。 [14:23]
[史敏]:首先,第一方面是怎么样扶植民办教育方面,《条例》对于法律规定的原则和措施进行了一些细化和补充,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要保障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我们《条例》的第27条规定“民办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第29条规定“民办学校的教师、职员和学生在申请国家设立的有关科研项目、升学、就业、社会优待、医疗保障等方面与公办学校的教师、职员享有同等的权利”,第31条规定“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评优评奖活动,要给民办学校的教师、职员提供同等的机会”。 [14:23]
[史敏]:第二方面表现在办学上,比如办学的质量,我们考虑到教师是提高办学质量的关键,所以条例第24条规定“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的聘任教师、职员”,考虑到专业和课程的设置以及选用教材,要办出有特色的民办学校,这是他们的前提,所以《条例》规定“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在遵守条例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在专业和课程的设置以及教材的选用方面享有自主权”。我们考虑到生源是民办学校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所以调整规定“除了招收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以外,民办学校可以自主的确立招生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对于政府也提出了要求。 [14:23]
[史敏]:第三个方面,对于民办学校给予政策的扶植,主要体现在第38、41、39条,为了在经济上扶植民办学校,《条例》规定学校可以享受税收优惠,并授权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制定具体的办法。人民政府还可以设立有关专项的资金,并且对于捐资办学规定了一些鼓励的措施。 [14:24]
[史敏]:第二,关于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的问题。《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1条具体规定了“办学者取得合理回报具体的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允许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是《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的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的扶植措施,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所以,对于合理回报的界定是我们《条例》里一个非常重要的一点。对于合理回报到底应该怎么规定,我们在审查过程中跟教育部、社保部一块研究。 [14:25]
[史敏]:原来为了便于它的操作想规定一些具体的数字,但是考虑到我们国家地广的情况差异非常大,经济各方面的差异特别大,不太容易规定出来。所以,我们对于合理回报的界定一定要使那些致力于教育事业和所办的民办学校水平高、社会反映好的出资人得到鼓励,使那些唯利是图、办学质量低和行为不规范的出资人受到惩戒。所以,《条例》主要从对于出资人怎么样的回报做了四方面的规则,规定了怎么,而不是具体的数额。 [14:25]
[史敏]:表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出资人取得回报的前提是当年有办学结余,并且不得发布虚假广告,骗取钱财或者是抽掏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9种行为。凡是有这样的违法行为都不能取得合理回报。 [14:26]
[史敏]:第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鼓励,要根据和其他民办学校的比较情况来确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收费高而用于教学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与收费的比例低的,并且办学的质量低这样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14:26]
[史敏]:第二,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鼓励,要根据和其他民办学校的比较情况来确定,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相比,收费高而用于教学教育活动、改善办学条件的支出与收费的比例低的,并且办学的质量低这样的民办学校,出资人取得回报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其他民办学校。 [14:26]
[史敏]:第四,凡是不按照《条例》规定取得合理回报的,我们都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个主要体现在第49、第50条,这个法律责任包括没收取得的合理回报、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14:26]
[史敏]:我主要给大家简介一下这些内容。为了使《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真正的得到贯彻落实,我们要认真的学习领会法和条例的精神实质,要进行广泛的宣传,使大家能够熟悉和掌握法制条例的内容。我相信经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民办教育事业会沿着法制的轨道健康向上的发展。谢谢大家。 [14:27]
[王旭明]:我们给各位提供了一套材料,材料中有一部分新闻发布的背景材料,新闻背景材料之一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介绍一下我们国家民办教育发展的历史,第二部分介绍一下我们国家有关法律制定的过程。第二个背景材料主要介绍发展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的意义和加强规范管理对促进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给大家提供了《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今天台上就坐的周部长大家都非常熟悉了,章新胜副部长是主管法制这块工作的领导同志,孙霄兵部长是直接参与并且主持实施细则制定的领导同志,季平女士是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负责主管的领导。所以有关的问题大家尽可以提问。 [14:29]
[王旭明]:此外,特别高兴的是今天有许多媒体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特别要感谢新华网和人民网两家网站做现场直播。下面开始提问。 [14:29]
[人民日报记者]:大家都知道,在国外民办教育的发展到了一定的水平,而且很多优质的教育资源都是在民办教育这块。我们国家刚刚起步,请问周部长,您能不能预测一下将来民办和公办是不是真正形成公平竞争的发展格局?谢谢。 [14:30]
[周济]:我们在这次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当中明确的提出来要大力支持和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协调、快速发展,明确的提出来民办教育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要努力的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你刚才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将来这种共同发展的格局能不能形成?会是什么样的格局?我在刚才发言的时候明确的谈到,为什么在今后一段时间里我们要特别大力的鼓励和支持、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一个很重要的考虑是,我们人民群众、我们现代化建设事业对教育迫切的需求,和我们优质教育资源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是一个长期存在的基本矛盾。 [14:33]
[周济]:作为我们一个穷国办大教育基本格局的情况下,一方面政府要大力的增加对于教育的投入,同时我们还要积极的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支持教育、参与到教育的活动中来。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 [14:33]
[周济]:其实,我们支持、促进民办教育的发展还有另外一个方面的考虑,就是民办教育在发展的过程当中在体制和机制方面还体现出来不同于公办教育的一些特点,在一定程度上,民办教育还具有机制灵活、适应市场、讲究实效的特点,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有效的促进教育供给的多样化。所以,在制度和体制方面,我们也对于民办教育的发展给予了很多的希望。将来在体制和机制方面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能够优势互补、互相学习、共同发展的格局。 [14:34]
[周济]:在这方面我很有体会,上个月我们在成都召开了一个现场经验交流会,就是从事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在四川出现了一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我们参观了这些学校,深受启发。他们公办学校比较普遍的感到中等职业教育办学很难、教育很难的情况下,他们异军突起、出奇制胜,他们把农村劳动力的转移面向一个大市场、大需求,以就业为导向、以市场为导向,快速发展。 [14:35]
[周济]:我们参观了一个民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短短的三年时间里,就从几十个学生发展到一万多名学生。它的很多思路、很多体制、很多机制都是值得我们公办学校学习的。我在那儿参观了两个学校,一个是一个公办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个是民办的中等职业学校,给了我很深的启发。 [14:35]
[周济]:两个学校都是很好的学校,公办的中等职业学校是一个示范学校,也是一个办得很好的学校,但是我们在深入了解的时候发现了两个问题,我在两个学校分别问了五位学生,我说你们将来毕业的时候干什么?公办职业中学的五名学生一口同声的回答我说“考大学”,我当时问了一个问题,我说“你考大学,为什么不读普通高中,为什么读职业高中呢?”,他说“我没考取普通职业高中”,这跟我们培养数以亿计的劳动者的目标有很大的差异。但是民办学校的学生回答就是两个字“打工”。培养的目标很值得我们思考。 [14:35]
[周济]:另外,以就业为导向的思路体现得非常清晰,民办学校在沿海地区办了六个办事处,有几十位工作人员在那儿帮助学生找职业,他告诉我手头上每年有一万多个订单,我在这儿招生之后,将来毕业能给他们找到工作。他们在学生进来之后签了一个合同,合同规定如果学生毕业的时候找不到工作,学校要把学费退给学生,实际上他们就把职业教育和职业中介紧密的结合起来,真正为培养高素质劳动者、为农村劳动力转移服务。所以,我深切的体会到民办教育很多体制上、机制上的优势,很多优点是值得公办教育的同志们学习的,这样也可以返过来促进公办教育进一步的巩固成果、深化改革,对于办学思路、办学体制和办学机制方面深层次的改革。 [14:36]
[周济]:你谈到西方发达国家的民办教育还是比较发达的,对于这些问题还要做更深层次的调查和了解。实际上我觉得我们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是有创新的,主要体现在可以有回报。大家知道,在西方发达国家民办教育的法律规定当中,它是不能够取得回报的,比如说美国,美国的民办大学办得不错,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来自于民间,但是它主要是通过捐赠抵税的方式,如果他能够捐赠100万美元,各个洲的法律不太一样,46%左右抵掉了所得税。 [14:37]
[周济]:也就是说实际上是从公共财政中拿出来一部分支持民办教育,当然还有百分之五十几做捐赠。同时,他们的私立大学可以收取比较高的学费,实际上这种私立大学一方面得到了公共财政的支持,一方面是广大老百姓、人民群众的投入来办学。而投入者一旦捐赠之后是没有回报可言的,这是西方的情况。 [14:37]
[周济]:在中国的情况下我们怎么来发展民办教育?我认为我们这次允许回报,但是对回报提出了种种考虑,也是带有创新性质的。 [14:38]
[周济]:你刚才提的问题,我想从民办教育的一些优势来讲,我们相信它将来会有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同时,我们的公办教育还是整个教育的主体部分,将来大家形成优势互补、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良好的格局,我相信民办教育也会涌现出一批质量非常高、效益非常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拥护,是让人民满意的民办学校。 [14:38]
[中国青年报记者]:我提两个问题,请问史敏司长。第一个问题,有很多办学者还有民办教育的研究者认为这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比较巧妙的回避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您刚才讲的投资人的合理回报问题,还有产权的问题,很多人认为这个《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为将来省级政府制定法规留下一定的政策空间不失为一个好的条例,请问您认为是否这样认为?第二个问题是比较细的问题,有人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4条和第8条是相互矛盾的,比如说第8条规定“不允许公开向社会募集资金”,有人认为这实际上阻碍了社会资金投入民办教育,而且跟第4条规定是比较矛盾的,第4条“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可以举办民办学校”,有人认为这两者是矛盾的,不知道史司长的看法如何? [14:40]
[史敏]:从我们立法者来考虑,我不认为我们回避了问题,任何的法律都要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中国的国情在这儿,我们想规定出具体合理取得回报的数额或者幅度,我们进行了非常长期的努力,和很多民办教育的举办者、民办学校的老师、学生、家长、学者进行了广泛的座谈。我们走了很多学校,因为我们是选点的,有的地方是比较发达的,有的地方是比较贫困的,我们这样做是满足发达地区,如果满足的经济落后的地区,那么对发达地区一点作用都没有。我们肯定要制定一些具体的原则,我们具体制定促进当地民办学校发展的具体的政策或者一个标准。这样呢,我觉得我们的条例这么处理是非常合适的。当然也不能说,当然情况发展了,我们还这么做,尽管情况发展如果我们的发展不够用,我们还要这么做。 [14:42]
[史敏]: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这两者不矛盾,我们认为也一些不是真正的办学者,他就是打着我可以取得合理的回报,向社会筹集了资金以后,他办学以后从这里拿了一些资金,或者说管理不善。我们去了一趟重庆,大约用七个字,学生不能向企业解散了我安排一下,给他一点钱,就可以领谋路,学生是招进来的,是来学习的,不能说学校办不下去的,就可以走了,政府要给出具体的安排。在这儿我们肯定不能让这些打着民办教育的幌子而去捞钱的人,所以我们认为两者是不矛盾的。 [14:44]
[记者]:请问孙副司长,我们知道现在转制学校很多,长久以来各界的看法一直不一致,但是这次我们注意到《条例》第6条对这块做了清晰的界定“就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不得转为民办学校”,请问已经转制了的学校是怎么考虑的,另外已经转掉的怎么办? [14:47]
[孙霄兵]: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关系,我个人理解是广大社会各界非常关心的问题。为了回答这样一个问题,所以这次条例以法规的形式做出了回答,就是说不是一个政策,是一个法律的规定,这个法律的规定颁布以后大家都来执行,所以说是具有强制力的规定。这次在规定里面体现了那几点呢?公办学校首先是可以作为出资者或者叫举办者举办民办学校的,这点大家有不同的看法,在制定的过程中我们研究这个问题,说能不能规定公办学校不允许举办民办学校?经过反复的研究,不能。为什么?因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没有做这样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作出的规定是社会组织和个人只要不利用国家的财政性经费就可以举办民办学校。 [14:47]
[孙霄兵]:公办学校显然也是一种社会组织,不能说禁止它举办。因此,规定公办学校可以举办民办学校,这是符合法律,是法律允许的。我想这点大家应该清楚。 [14:49]
[孙霄兵]: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是不是可以随便举办呢?不是的,它必须有若干的条件和限制,限制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规定了很多具体条件,第6条规定了“不能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第二,“不能影响公办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你说我把很多很优质的资源、很好的老师派到民办学校去了,本校的课不好好上,这样也不行;第三,要经过批准,有的公办学校举办民办学校,说这是我自主的权利,我想怎么办就怎么办,我今天可以在上海办,明天可以在青岛办,我在全国办若干个,行不行?你要办必须要经过上级的部门或者是有关教育部门批准,不能任意的举办;第四,要举办这样的学校,你的学校必须要做到几个“独立”,要和原先的母体分开,不能够什么都混在一起,两边的好处都占,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分离的校园和设施,要实行独立的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毕业证书。 [14:49]
[孙霄兵]:另外,从性质上讲,这里有特别多的规定,你是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我们的中学、初中、小学不能够转制转为民办学校,这次《条例》里做出了明确的回答。我们希望今后大家在做这方面考虑的时候要遵守法律的规定。 [14:50]
[孙霄兵]:你刚才问到已经办了的怎么办?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希望这样的一些同志、学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从实际出发,依法办学,特别是不要追求一些利润影响了公办教育资源,也不利于民办教育的发展。 [14:50]
[章新胜]:我补充一下,刚才教育部在介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时候,谈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出发点,就是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确立了科教兴国战略,去年底党中央、国务院又确立了人才强国战略。所以,依靠教育20年全面实现小康,实现到本世纪中叶中华民族的大辉煌。教育始终是先导性的作业,教育资源中特别是优质教育资源的紧缺,和教育随着市场发展的变化,教育供给多样化的机制问题,始终我们要不断改革、发展。 [14:51]
[章新胜]:对于义务教育阶段这次的规定是对政府行为明确的约束,九年义务教育就是政府承担的责任,因此实行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找任何借口和理由将它转制为民办。因为我们的法律从四大关系规范,就是民办学校和政府的关系、民办学校和社会的关系、民办学校和出资人的关系、民办学校内部的法制关系,包括民办学校和校长的关系、和教师职工的关系、和学生依法享受宪法给予的受教育权等等的关系都做了明确的规范,而且享受这种权利合理的保障。所以,对政府行为的约束这条是非常明确的。 [14:52]
[章新胜]:第二,这次国家规定的教育方针是两句话,叫“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在我们国家,政府办学还是一个主体,但是要形成公办民办共同发展的格局,刚才周济同志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史敏同志都做了很好的阐述。如何来扩大教育资源?增加总供给、增加教育的资源化?在座每一位记者,无论是你们本人还是你们的家长、亲属、同学、朋友,我想对这点的体会都很深。 [14:54]
[章新胜]:对如何扩大教育资源,各有关司局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已经采取了措施,这次民办教育一个非常大的创新是从中国国情出发,就是关于优质公办教育的资源也可以依法以出资人的形式来办民办教育学校,我想这个权利不光是党中央的规定,国务院有关文件还有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都给予了充分的论证。实际上这是中国特色的满足办人民满意教育的需求。对公立学校本身也是这样,自己内部体制深化的改革充分挖掘潜力,调动各种资源来办学。大家可以看到我们有1100所左右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但是真正是民办教育学校只有175所,能办学历教育的只有89所。 [14:55]
[章新胜]:讲起来是7万多所民办的,5万多所是幼儿园,办一所大学谈何容易?所以,这件事情如何能调动公办学校的资源,但是以合法出资人的权益办学,先从地方出现的二级学院办,但是他们办学中又采取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最最明确的就是五个“独立”,独立法人、独立财务会计、独立招生、独立发文凭、独立校园、相对独立的公共设施。而且如何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也做了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对公办学校的无形资产如何保证的问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我就补充这些。 [14:55]
[新京报记者]:在民办教学中弱势群体是属于打工子弟学校,上半年转发了发改委的文件提出了一条要加强对接收务工就业人员为主的社会力量办学给以扶持和管理。在新颁布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当中有哪些政策能够保证他们的权利?另外,务工人员孩子来城市上学的时候有这样的问题,有些孩子不愿意到公办学校上学,只愿意到城市打工子弟学校去,但是我们了解到这样的学校与公办学校有差距,我们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的?谢谢。 [14:58]
[孙霄兵]:刚才讲到打工子弟学校的问题,这个问题不单单是民办学校办学的问题,咱们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打工子女的受教育问题要由当地的人民政府负责。 [14:58]
[孙霄兵]:首先是政府有责任的,政府应当采取办法来安排打工子女能够上学,保证他们的权利。据我了解有两种办法,一种办法是把这些子女安排到公办学校当中,和其他本地的学生一视同仁接受教育,该上三中就上三中,该上实验中学就上实验中学,道理应该是这样的。对此当地政府做出规定。 [14:59]
[孙霄兵]:另外也有一种情况,可能有些地方采取设立单独的民工子弟学校,这种情况有时候民工子弟学校往往是采用民办的形式设立的,在校舍、师资方面非常简陋,达不到公办学校的标准。怎么办呢?有人说达不到标准就取消了,取消了比较简单,但是这些子女上学怎么办呢?对这种情况我个人的看法是,应当由当地政府采取措施积极的扶持打工子弟学校,让这些学校享受到有关的政策,这些政策可以运用对民办教育支持的政策,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0条有相关的政策来予以扶持,使它们达到标准,很好的解决进城务工子女上学的问题。 [14:59]
[章新胜]: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教育部很重视,同在蓝天阳光下,都应该享受政府教育阳光的普照。第一,流入地政府的责任,希望明确。第二,对于非政府设置的打工子弟学校,这次纳入民办教育。有些人问了,纳入民办教育,打工子女小学三年级,九年义务教育怎么办?有一系列的优惠政策,比如这次措施中,对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学校,县级人民政府在申请经费的时候可以按照义务教育给予拨付,但是拨付的时候,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当地公办学校。除此之外,还有一系列优惠政策。 [15:01]
[章新胜]:第三,现实的情况,很多打工子女一下子进了大城市,突然叫他进公立学校,他是外地人,讲着当地的方言和乡音,从小不是在这儿长大,进入当地的公立学校会不适应,还是相对集中在打工子女学校里,孩子们和家长的选择,觉得这样对孩子的成长,包括心理状态的成长,在学校管理和社会管理更有利。所以,这次实事求是的把它纳入到民办学校范畴里。但是,在审批打工子女学校的时候,政府给予积极支持、适当放开,在巩固发展中逐步得到完善。 [15:03]
[光明日报记者]:办教育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请问周部长,您认为目前实现民办教育具体的形式到底有哪些?能不能归纳一下?在现在的情况下,您认为今后哪些可能会发展得比较快?哪些不太适应会逐步的消失?谢谢。 [15:04]
[周济]:在这一次新一轮的《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中特别提到一条,第36条“注重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多种形式创办民办教育”,你提到的问题对于我们下一步发展民办教育非常重要。 [15:04]
[周济]:我们提出来要积极的探索民办教育的多种实现形式,为什么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呢?各种民办教育有各种不同的要求,也有不同资金的来源,也有不同资源的来源,现在要把它们组织在一起,因此很难有一个统一的模式、统一的形式来规定我们中国的民办教育应该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所以,在这里特别提出来,中国特色的民办教育应该走多种形式发展的道路。在这条道路上,现在大家想象美国的民办教育非常发达,实际上和我们很多人想象的民办教育有很大的差异,现在也有一些投资者以为教育是最后的一块大蛋糕,就想投资教育,希望能够有比较大的回报。 [15:08]
[周济]:如果以这样的想法来办民办教育,最后肯定会失望的,肯定会办不好的。因为教育是一个崇高的公益事业,这也是为什么我们坚持说教育应该以公办教育为主体的原因。上一次我们也明确的说了,我们政府从来没有提过教育产业化的口号和思路,我们还需要组织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大家共同来发展教育,因此我们是允许回报的,既然允许回报,就会出现各种各样不同的动机来办教育,因此也就产生了各种不同的形式来办教育。 [15:09]
[周济]:我们在这里提出来一条思路,就是允许大家来探索,允许大家来实验。所以,在这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为探索和实验留下了比较大的空间。总的来说我们的想法是这样的,就是我们的教育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广阔天地、大有可为,我们欢迎社会各界的力量都来关心教育、都来支持教育、都来办教育。但是,同时也要清醒的认识到教育公益性的基本特性,也不要指望在这里有很大的收益、很大的利润。 [15:09]
[周济]:我们在民办教育的发展中还有一个很特殊的情况,这也是我们的中国特色。一个是现在投资教育的投资者很少,这跟国外有很大的区别,跟香港也有很大的区别,当然这是最好的办民办教育的动机和形式,我们应该积极鼓励。我相信我们经济建设事业的发展,我们的企业家们越办越好、越办越大,将来从他们的财富中拿出一部分来支持办教育,这是我们最希望支持和鼓励的民办教育的形式。但是毕竟现在这种形式是比较少的,这也是我们为什么特别规定回报问题的原因。并不是说回报不对,回报是对的,要不然法制也不会规定下来,在当时的情况下,在中国特色的情况下是对的。 [15:10]
[周济]:我们还有一个不利的情况,就是现在我们民办教育中优质教育资源是远远不足的,国外名牌的高等民办学校都是经过了几百年发展的历史,在这个过程当中,它实际上是由弱到强、由小到大的发展过程,但是我们现在大家都很急,也不允许有这么长的发展阶段。 [15:11]
[周济]:因此,有的人有钱办教育,但是缺乏办教育的办学理念、办学传统、教师课程等等优质的教育资源。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行动计划和《条例》中明确的提出来,我们鼓励社会力量和我们现有的优质教育资源结合起来,比如说提到“鼓励社会力量与普通高等学校按民办机制合作,举办独立学校,实现社会创新活力、资金资源和现有的优质教育资源有机结合,有效的扩大民办教育的发展空间”,这个问题实际上是五年之前在群众当中产生的一种创新的思路,在五六年之前,在高等学校当中有一种不良的倾向,就是搞双轨制、乱收费,当时教育部采取了坚决的措施,在公办教育中部允许实现双轨制,双轨制就是乱收费。 [15:11]
[周济]:但是,群众对于高等教育的需求非常强烈,而我们高等学校确实也有很富余的教育资源,这时候在江苏和浙江就产生了独立学院,它实际上是高等学校一些富余的资源和社会资金、管理模式结合起来形成的一种新的办学体制。当时也有人认为它是不规范的,要关掉,也有人认为再看一看,经过这几年来看,它是发展民办教育比较好的形式。 [15:13]
[周济]:独立学院的方式突出了三个字,一个是突出了“优”字,它把社会上优质的创新活力、资金资源和我们现有高校的优质教育资源有机的结合起来。突出了“独”字,就是“五个独立”,独立法人、独立校园、独立财务、独立管理、独立文凭,它实际上是一个新的现象。突出了“民”字,脱离了原来公办学校很多体制和机制上的障碍,我们去年进一步对这类学校进行规范,对这种规范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是有些高校利用二级学院的方式搞变相的双轨制,这点我们毫不含糊,坚决依法办事;一种意见是有压力。我觉得大家有些不同的想法是可以的,但是总的来说应该更加宽容一些,既然多种形式共同存在,都可以互相学习、互相竞争、共同发展,它指出了民办学院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缺点和问题。这些缺点和问题是有的,将来还会有,任何事情都有利有弊,有两个方面,只要我们采取有利的措施是能够逐渐克服的。 [15:14]
[周济]:实际上提出批判的有些民办教育家他自己也有各种各样的缺点,我们不能因为他优缺点就把他扼杀掉,相反我们还要积极的支持它发展。在民办教育方面,我们允许多种形式共同努力、共同发展。 [15:15]
[周济]:这里也谈到一个新的问题,不仅高等教育可以这样,我们觉得在职业教育,在高中阶段教育都可以允许进行这样的探讨,甚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也在积极的推进这项工作。为什么这么说呢?刚才明确的说到,公办学校不允许转制为民办学校,但是我们在今后一段时间里,义务教育阶段也必须得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还有对优质教育资源还有选择性的要求,公办学校很难满足每一个人选择性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择校问题,解决择校问题跟我们解决乱收费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所以,我们经常说解决乱收费不仅仅是教育行业风气的问题,实际上也牵扯到教育事业内部深层次改革的问题。比如说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则晓得问题,义务教育阶段我们明确的提出来公办学校是不择校的,因为公办学校择校之后就形成了不公平的状况,所以我们要努力的促进公办学校的均衡发展,努力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于优质义务教育资源的需求。 [15:16]
[周济]:但是,绝对的均衡也是不存在的,实际上很多同志还希望他的子女接受更好的教育,这个时候怎么办?可以允许择校,就要现在民办学校,这种民办学校要办好也很难,我们在过去20多年当中,也有很多办得很成功的民办学校,但是也有办得很不成功的民办学校。我记得我当市长的时候,第一天接到的五个案子全部是关于民办学校乱集资出现的问题。 [15:17]
[周济]:因此,我们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把公办学校的优势资源和一些社会资本结合起来,实际上这个社会资本更多是依靠家长的高投资,加在一起可以变成义务教育资源择校的民办学校。口号就变成了公办不择校,择校找民校,民校办民校。纳税人必须提供九年义务教育公平的教育机会,当然现在不可能很公平,所以我们下一步要千方百计的消灭公办学校,不断提高公办学校的办学水平,努力的提高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要满足广泛人民群众的要求,为了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要求,我们允许一部分民间资源参与进来。我们严格的依法办事。总的来说,我们要积极的推进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使民办教育的发展迈出更大的步伐,形成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的大好格局,来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 [15:18]
[了望周刊记者]:我的问题是问国务院法制办史司长的。我注意到《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29条讲到“民办学校受教育者享受与公办学校受教育者同等权利”,在前面举了五个方面,后面还有一个“等”字,我不明白这个“等”字的意思,就是五个方面,“等”自然就是虚的。还有一种“等”后面隐含的意思是所有方面。我不太明白,是不是给执法机关自由考量的一种空间? [15:22]
[了望周刊记者]:第二个问题,去年两会我也听到过这种声音,现在我们的法,包括实施条例,都是官定的,目的是管民的。从法律责任的角度上来说,被管的民办学校如果符合下边条件之一者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罚,以至于追究刑事责任,从审批机关、从政府、从服务的角度说,如果我是民办学校,你没有给我服务好,你审批中有问题,你带有歧视性,如果出现这种情况的时候,《条例》里关于法律责任也是应该有的,这样给人一种感觉,政府是在执法,依法在给我服务,而不是拿一个法来管你。 [15:23]
[史敏]:第29条的问题,既是一个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也可以说是怎么理解的问题。从法律上来讲,“等”有两种概念,一个是“等”字后面还有,只是列举了,还没有“等”完;再一个是“等”就是句号了。从我个人理解,第29条,我们不太容易穷尽,前边规定了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在教师各方面享受同等权利,就是说公办学校的教师也好、学生也好有什么权利,民办学校的教师、学生也同样享有。我们确实给地方的立法留了一个空间,地方还可能有其他的优待政策,我们不可能全都穷尽,这里只是规定了大体都能做到的,如果作为一个条例全都说到了,那可能写政策文件更好一些。还有我们国家的地方差异太大了,记得我们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办法的时候也采取了同样的办法,规定了收费原则,还要根据本地的情况来做出。 [15:24]
[史敏]:第二个问题,能不能这么理解,我们的很多法律不是单看这一部,对于审批机关的不作为,其他法律是有规定的,我们还有《行政赔偿法》等等的制约。这里重点是讲清政府和民办学校的关系,现在民办学校确实种类繁多,也有一些不规范的,我们为什么在这里说不能向社会筹资?筹资和收学费是不一样的。有些学校是家长给我30万,我五年把学生培养出来了,我只用高利息就可以支付学费,学生毕业以后把这个钱给你。这样筹资办的学校,随着咱们金融政策的调整还有税率没有那么高,办不下去了。所以,我觉得我们这部法律不可能是非常完善的,但是对于目前应当急需规范的东西加以明确,随着我们在贯彻实施中不断的取得经验和教训,在适当的时候更加完善,使我们的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共同的发展。 [15:26]
[周济]:你问到一个很要害的问题,这里提出来享有很多方面同等的权利,为什么不完全一样呢?这里有两种理解,一种是再加几个,一种是都一样,这里举了几个例子,实际上是不一样的。刚才我说过,民办教育和公办教育不一样的很根本的一条在哪里?在于高学费。 [15:29]
[周济]:当然民办教育愿意和公办学校收取一样的学费的情况下可以,但是往往收取高学费的情况下,实际上民办的教育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些家长、群众参与在参与办这个学校。所以既然是高收费,因此,在很多方面所采取的所享有的权利,实际上就有所不同。这里我为什么特别想补充这么一条呢?现在有另外一种形象,我们坚决反对教育产业化的倾向,另外还产生了叫“教育产业化的形势”,说教育太重要了,人人都应该受教育,我们国家除了业务教育阶段之外,你能不能让每个人都上大学。 [15:30]
[周济]:我看到新闻界的朋友在这里,希望在今后的宣传有一个尺度的把握。我看到甘肃一个农民她三个孩子都考上了大学,有的是公办大学,有的是民办大学,学费很高。首先三个孩子都考上了大学,一般的人都供不起,用这里提供教育收费应该是不合适的。我们的国家还是一个穷国办大教育,我们首先要集中力量把义务教育完善好,特别是下一个阶段把农村,特别是西部农村义务教育搞好,那么非义务教学,政府应该努力大量提供更多的需要的机会,但是不够啊,不要说我们国家,就是世界上最富的国家也不能提供这样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可能要发展民办教育。实际上民办教育办学者不仅是办学,他还希望有回报的。他的资金用于教育上面,办学实际上靠的是我们的家长 [15:32]
[周济]:所以说民办教育在很多问题上和公办教育是不太一样的,这是我们必须想清楚的。为什么我要特别的强调这一点?我们的学生和家长要考虑清楚这进事情。比如说我高中毕业之后,没有考取公办学校,如果家庭没有良好的经济条件,他就失去这样的一个上学的机会。是不是考取一个学校拿到一个通知书,都能够走绿色通道。 [15:34]
[周济]:而且我们还要认识到实际上条条道路都可以成为人才,所以不一定非要上学只一条道,将来在社会劳动工业的过程中还可以积极接受继续教育,还可以继续接受中层教育,在这种情况下,就不是说非要到这些学校里面去学习。我觉得这个观点这个问题,在一开始讲的更清楚一点。免得以后将来会造成社会上的一些很多的深层次的问题产生。这个“等”后面肯定还有几项,但也不是无穷尽的等下去。 [15:36]
[中国教育报记者]:国务院去年颁布了中外办学实施条例,是否使用于民办教育的管理政策呢? [15:37]
[章新胜]:适用于中外合作办学。要按照我们国家宪法和有关法规,第二按照我们国家加入世贸组织的有关承诺,所以中外合作办学的管理还有专门的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已经颁布。 [15:37]
[新华社记者]:在刚刚结束的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提出公立的名校创办民办学校容易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比如说使用原来名校的校名,实际上名校的校名也是长期积累起来的公共资源。《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实行后,校名是否会作用无形的国有资产,聘请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个问题,是否按照《条例》对国有资产进行重新的评估?第三个问题,公立的学校与国有资产创办的名校,取得的收益如何分配使用?是不是会提取适当的比例教育统筹,用来扶持贫困生? [15:37]
[周济]:刚才特别提到名校办名校的问题,是一种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创造。应该说我们现在鼓励支持独立学院或者固定学校的发展,实际上是尊重创新精神。我刚才已经说到了,名校办名校有它的优势,它是我们国家民办教育的一种形式,我不知道现在有没有不同的意见,我也跟有些民办教育家、跟一些负责教育的同志交流过看法,我想各种不同的看法都是存在的,包括对于其他形式的民办教育我看也有各种不同的认识,这些认识我们还是不争论,还是依法行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多种教育形式共同发展。 [15:38]
[周济]:你谈的问题,我们在深化改革的过程中,怎么样更加规范好多种形式的民办教育,我想还有很多的工作要做。因为优质教育资源和社会上各种优质办学活力和办学理念结合起来,创造一种新型的民办学校,在这个过程当中确实存在着你刚才说的包括产权、包括权益的分配、包括将来收益怎么样分配的问题,我想在现阶段,我们还是允许探索,在《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许可的范围之内,依法办事,在我们新一轮《教育振兴行动计划》总的框架之内积极探索、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促进民办教育有一个大的、更好的发展。 [15:38]
[王旭明]: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今年4月1号,《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将正式实施,实施以后,我们根据我国民办教育实施的情况,将适时的再次举办新闻发布会,跟各位朋友通气。感谢新闻界朋友的关心,感谢教育部各位领导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谢谢,再见。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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