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教育治理现代化的全局性举措

2017-06-21 来源:教育部收藏

吉林省人民政府参事 吉林省教育学会会长 王青逯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把教育事业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从国家发展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全面部署和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为教育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和根本遵循。不久前,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经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的《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职责的评价办法》。《评价办法》全面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教育工作的新思想新论述新要求,紧密结合现阶段我国国情,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对省级政府领导、管理、保障、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履行职责评价的依据、基本目的、主要内容、评价的实施、评价结果的运用等,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评价办法》具有鲜明的政治性、时代性、导向性、科学性和操作性,标志着我国教育治理现代化又迈出了新的步伐,具有重大而长远的意义。可以预期,评价的有效实施,必将对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区域教育结构优化,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产生积极的影响。

  《评价办法》的出台,是我国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推进教育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大创新成果。教育管理体制是国家行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组织和管理教育的形式、方法和制度,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日益呈现出从重点突破到全面深化的特征,没有退路,不进则退,改革已进入深水区。推行管、办、评分离,扩大地方教育管理权、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成为大的趋势。党中央国务院2010年印发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第46条强调“加强省级政府统筹”,又强调指出“强化对政府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情况的督导检查”,这两个方面应该是内在地统一着的。省级做为我国地方行政建制的最高层次和相对独立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单位,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中有着极特殊地位。省级政府应统筹区域内教育总体布局,统筹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城乡和区域教育均衡发展,统筹编制并落实符合国家要求和本地实际的办学条件、教师编制、招生规模、保障水平,统筹区域内教育深化改革、扩大教育开放,等等。2010年由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正式启动的部分省市区承担的省级政府教育统筹综合改革试点情况表明,为履行好上述教育工作职责,必须围绕省级政府统筹,尽快健全以法治为基础、中央与省级政府之间既分工明确又相互衔接的地方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基本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探索建立督导机构独立履行职责的体制机制。这应该是关系教育综合改革全局的“重点工程”,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稳定新阶段、新形势、新要求和新任务,以提高质量、促进公平、优化结构为重点,推进教育现代化,努力办好世界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教育的重要保证,也是解决教育改革发展重大决策落实中“最后一公里”问题的关键所在。现在,这一改革阶段性目标已初步实现。当然,深化改革仍任重道远。

  《评价办法》规定,评价工作坚持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中心,遵循依法依规、突出重点、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将依据国家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当年重点任务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评价工作重点、实施细则。这就明确了评价实施的基本原则、评价方式和程序等。我们要坚持基本原则,正确把握特点,遵循规律,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以强烈的责任感、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过硬的作风把相关工作落细、落实。要把改革、创新、科学、实效贯穿实施评价的全过程。

  第一,立足建设现代教育治理体系和教育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新型的政府、学校、社会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现代学校制度。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建设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提升了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能的内涵。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根本上说,应根据教育发展自身规律和教育现代化的基本要求,以构建政府、学校、社会新型关系为核心,以深化管、办、评分离,转变政府职能为突破口,逐步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形成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宏观管理、学校自主办学、社会广泛参与、职能边界清晰,多元主体共治的格局。应充分发挥治理体系效能,全面提升教育治理能力,更好地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激发学校的活力,发挥好社会的作用。我认为,这是各地落实《评价办法》时,应始终注意把握的一个目标性、方向性问题。应强调以评价为重要导向,引领和推动省级政府带头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放管服改革,理顺关系,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权责更加明确、统筹更加协调、更加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应使政府真正成为区域教育体系的构建者、教育条件的保障者、教育公平的维护者、教育标准的制定者和教育质量监管者。在高等教育领域,中央和省级政府都应加强简政放权,着力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

  第二,正确把握实施评价的基本内容,将推进省级政府全面履行教育工作职能和长远目标与完成阶段性教育工作目标和解决群众关注的难点、重点问题等紧密结合起来。《评价办法》规定的评价内容包括省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情况,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各级各类教育发展情况,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教育工作情况,加强教育保障情况,学校规范办学行为情况,并将明确年度评价重点内容,这体现了全局与局部、宏观与微观、重点与一般、当前与长远的辩证统一,有利于增强工作的实效性。实施省级政府教育工作履职评价应把握其法定权限和规程,突出战略性、全局性、紧迫性的重大问题。不能面面俱到,事无巨细。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应特别重视加强和落实省级政府统筹实施义务教育的责任,尤其是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落实《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更合理分布,重点加大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的支持力度;强化省级政府在协调区域职业教育发展与资源共享方面的责任,下功夫调整布局结构,扩大优质职业教育资源,支持行业、企业发展职业教育,强化政府主导、行业作用突出、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格局。要支持地方高校转型发展,抓实“双一流”建设,培养拔尖创新人才。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动权,维护安全稳定。应办好学前教育、特殊教育,保障困难群体受教育权力,及时解决教育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科学构建省级现代教育管理责任体系,全面落实省(市、自治区)、市(地、州)、县(市、区)、乡(镇)政府教育工作法定职责,把推进教育现代化的任务落在实处。发展教育是各级政府的共同责任。实践表明,只有各级政府都依法履职,精准发力,工作务实高效,方可形成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强大合力。下级履职状况也是省级政府履职的一个检验。因此,在实施对省级政府的评价中,应把健全省域内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的评价制度及其有效落实,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并实施严格的奖惩、问责制度。不能简单化地评价省级,应以下看上,进行综合评价。据笔者调研,在当前新形势下,省级政府应督促各级政府推进教育综合改革、落实好教育事业发展重点任务、补齐教育发展短板、完善经费安排使用的长效机制、推进师风教风建设等,使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有切实的获得感。省级政府应进一步明晰、细化市级、县级政府的教育管理职责,并进行有效监督,将其履职情况作为班子考核、绩效评估的重要内容。对省级部门教育工作履职也应做出规定。对评价结果应敢用、真用、实用、善用,激发各级的积极性,促其下功夫办好本地教育事业。

  第四,要把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实施评估与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教育督导制度结合起来。近年来,国务院主要领导多次强调,要健全中国特色督导体制,开展全方位、全领域督导,使督导结果与政府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和学校负责人业绩考核挂钩,提高教育治理现代化水平。国家教育部陆续颁发了一系列专项督导制度。我们应抓住对省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的有力契机,深入贯彻《教育督导工作条例》,强化严正的教育督导理念,建立严密的教育督导制度体系,锻造严实的教育督导工作品质,完善严格的教育督导问责机制,建设高素质教育督导工作队伍。要突出省级特点,突出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把省级自查自评、第三方监测、实地检查、反馈意见、整改复查、发布报告、实施问责等有机结合起来,更好地推动省级人民政府主动改进工作,提升教育制度品质,使我国教育越办越好,越办越强。

(责任编辑:于平平(实习))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