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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兴办教育有了“操作手册”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解读民办学校管理两个实施细则

2017-01-19 来源:《中国教育报》收藏

  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中央编办、工商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的《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和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近日正式对外发布。这标志着此前《国家教育规划纲要》提出的民办学校进行分类管理改革开始进入实施阶段。教育部有关负责人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解读。

  两类民办学校运行有了新“法则”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和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分类管理,一直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登记细则》共有6章18条,着力建立健全民办学校分类管理分类登记机制,重点解决两类学校“到哪里登记”“如何登记”的问题,规定了民办学校设立审批、分类登记、变更注销登记、现有民办学校分类登记等方面的内容。《监管细则》共有9章50条,着力建立完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重点解决营利性民办学校“能办什么学”“如何办学”“如何办好学”的问题,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设立、组织机构、教育教学、财务资产、信息公开、变更与终止、监督与处罚等内容做了制度安排。

  对于社会普遍关心的实行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如何设立、审批问题,该负责人解释称,民办学校的设立,将依据新修订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细则》对此又作了具体规定:在程序上,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批,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发给办学许可证;在设置标准上,应参照国家同级同类学校设置标准;在申请材料上,应提交法律法规、学校设置标准规定的材料和学校党组织建设有关材料。

  《登记细则》对于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两种登记情况也进行了具体规定:凡是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有关规定的,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凡是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其中,实施本科以上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实施专科以下层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办理登记。

  营利性民办学校,则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管辖权限,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对于此前民办教育界比较关注的实行分类管理后现有民办学校如何进行登记的问题,《登记细则》规定,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16年11月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公布前设立的民办学校。实施分类管理后,选择登记为非营利性学校的,修改学校章程,履行新的登记手续,继续办学;选择登记为营利性学校的,在依法依规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权属确认、缴纳相关税费等程序后,办理新的办学许可证,重新登记,继续办学。

  今后营利性民办学校怎样运行才合规?

  实行分类管理后,如何监管营利性民办学校?

  “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立,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该负责人说,《监管细则》从3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了学校的主要组织机构。营利性学校应当建立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等机构,学校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二是提出了学校组织机构的人员要求。监事会中教职工代表不得少于1/3,有犯罪记录、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者不得在董事会、监事会、行政机构任职,一个自然人不得同时在同一所学校的董事会、监事会任职等。三是对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作出专门规定。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以确保党组织在重要决策中发挥指导、保障和监督作用。

  今后,营利性民办学校发生变更或终止,不再是一笔“糊涂账”。按照《监管细则》,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其他重大事项变更,应在依法保障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切身权益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办理。

  具体而言,一是应当由学校董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其中,营利性民办本科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名称变更事项,须由教育部审批;其他变更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准。二是在审批机关审批、核准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三是学校党组织应当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学校党组织的变更或撤销作出决定。四是学校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并按隶属关系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学校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财产清偿、撤销建制、注销登记、缴回证照和印章等一系列程序。

  分类管理后营利性民办学校如何监管?

  实行分类管理后,对于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范运行,社会普遍关注。

  在保障营利性民办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方面,《监管细则》从6个方面作了规定:一要坚持教育的公益性。二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三要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和德育工作。四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五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工作。六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学校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教师,加强教师师德建设和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及资产管理,今后如何规范?该负责人解释说,根据《监管细则》的规定,今后将依法执行财务会计制度,独立设置财务管理机构,统一学校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内部控制制度,按实际发生数列支;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公示。同时,实行财务专户管理制度,学校收入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和建设发展需要。党建、思想政治和群团组织等工作经费纳入学校经费预算;落实学校法人财产权,办学结余的分配应当在年度财务结算后进行;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

  “要求营利性民办学校信息公开是加强社会监督的有效方式。”该负责人说,《监管细则》将主要采取三方面的措施强化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信息公开:一是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保证各方面安全稳定。二是信息公开内容和方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信息管理要求,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年度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

  除了加强社会监督之外,《监管细则》对监管和规范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规定,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据教育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主要从5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是建立健全年度检查、年度报告公示、信息公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等工作机制。二是加大对教学质量、招生和学籍、证书发放等环节的监管力度。三是通过实施审计、建立监管平台等措施,对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财务资产状况进行监督。四是针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可能出现的7种违法违规办学行为,规定了处罚主体和处罚措施。五是明确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负面清单。(本报记者 柯进)

(责任编辑:任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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