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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欺凌有了长效机制

2017-12-28 来源:《光明日报》收藏

  近年来,部分中小学生欺凌事件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如何建立防治暴力欺凌的长效机制、保障阳光安全的校园生活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话题。继2016年11月教育部等九部门发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后,教育部等十一部门日前印发了《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教育部教育督导局负责人表示,相对于宏观性、原则性的《指导意见》,《治理方案》侧重实际工作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是各地积极经验做法的积累和反欺凌的制度建设。

  明确学生欺凌的范围、要素

  《治理方案》首次明确界定了学生欺凌:“中小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包括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内外、学生之间的,一方(个体或群体)单次或多次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另一方(个体或群体)身体伤害、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害等的事件。”

  据中国教育学会中小学安全教育与管理专业委员会理事长李雯评析,该界定有三个要点:一是明确了学生欺凌的范围,是发生在校园内外、学生之间的事件;二是明确了学生欺凌的构成要素,包括发生的单次或者多次、主观上的故意、表现的多种形式、损害的多个方面等四个要素;三是强调学生欺凌与学生之间打闹嬉戏的区别。“在实际学生欺凌处置当中,因认识不清而引起的举措方面不力是一个常见的问题。在内涵界定中特别强调故意、蓄意,主观故意性是判定欺凌还是玩笑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方面,当然还有其他的要素,所以处置时需要把要素明确界定出来。”她说。

  明确处置程序和惩戒措施

  《治理方案》指出,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置应以学校为主,依法依规进行。

  “学校要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发现欺凌事件线索后,应当按照学生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处理流程对事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对事件是否属于学生欺凌行为进行认定。原则上应在启动调查处理程序10日内完成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处置。若有申诉,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负责处理学生欺凌事件的申诉请求。对确需复查的,由县级防治学生欺凌工作部门组织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和校外专家等组成调查小组启动复查,复查工作应在15日内完成。”督导局负责人介绍。

  《治理方案》明确了对实施欺凌行为学生的教育惩戒: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实施欺凌学生应向被欺凌学生当面或书面道歉,取得谅解。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可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必要时可将实施欺凌学生转送专门(工读)学校进行教育。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处置以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主。

  有效预防与依法依规处置并重

  “《治理方案》将积极有效预防与依法依规处置并重,处置的要点是依法依规、有理有据,预防的要点是积极预防和有效预防。”李雯说。

  《治理方案》对学生欺凌提出了具体预防举措:一是学校加强教育,各中小学校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教育、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教学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二是开展家长培训。通过组织学校或社区定期开展专题培训课等方式,加强家长培训,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三是强化学校管理。加快推进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紧急报警装置等建设,建立健全防治学生欺凌工作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实际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四是定期开展排查。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机构或组织学校开展等方式,定期开展针对全体学生的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

  “根据《治理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建立具有长效性、稳定性和约束力的防治学生欺凌工作机制。完善培训机制,将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和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建立考评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考评;建立问责处理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健全依法治理机制,把防治学生欺凌作为依法治校工作的重要内容。”督导局负责人说。(本报记者 刘博超)

(责任编辑:田青(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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