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防范学生欺凌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迫切要求

2017-12-27 来源:教育部收藏

国家督学、山东省教育厅巡视员 张志勇

  近年来,学生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对欺凌者与被欺凌者都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已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社会问题。研究发现,8岁到12岁之间有过欺凌行为的学生走上社会后的犯罪率会显著提高,而那些被欺凌者则会导致学业上和心理上的许多问题,如焦虑、抑郁、回避、孤独、低自尊,等等。全面治理学生欺凌,创建一个安全、阳光、健康的青少年成长环境,是教育系统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举措。

  学生欺凌是发生在校园内的一种强势者对弱势者的攻击行为,产生这种行为的原因,既有急剧的时代变革对青少年健康成长带来的新挑战,更有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失当给青少年成长带来的负面影响。防范学生欺凌,必须系统施策、综合治理。

  坚持源头治理。学校是专门的教育机构,承担着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神圣使命。教育系统要深入学习、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刻回答“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人”两个重大问题,坚持教育公平,发展素质教育,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作为学校教育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彻底走出“重升学”“轻育人”,一切围绕升学考试转的局面。学校教育只有真正回到育人为本、立德树人的轨道,才能从根本上消除学生欺凌行为产生的土壤,为防范学生欺凌行为创造健康的教育环境。在学校教育中,广大教育工作者必须树立三个基本理念:一是每个孩子的生命都需要呵护,人的生命不容践踏。二是每个孩子的人格都是高贵的,人的人格不容污辱。三是每个孩子的健康都是第一位的,人的健康不容剥夺。

  坚持系统施策。学生欺凌现象的出现,固然与当代青少年自身发育的阶段性特征,诸如冲动易怒、自我控制能力差及心理因素不稳定等相关,更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环境中的教育缺失和教育行为失当有关。有效治理和防范学生欺凌现象,必须系统施策,久久为功。一是要重建学校教育环境。学校教育要把促进和保障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首要任务,从办学理念、教育实践到考核评价机制,真正把立德树人落到实处。首先,学校要全面加强校园安全教育,努力建设一个安全、阳光、健康的校园教育环境。其次,学校教育要全面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研究表明,一方面,被欺凌者往往是与众不同的、没有朋友的、不被社会接纳的和被孤立的对象,从人格特征上说,这些人往往被描述为被动的、消极的、服从的,在社交时会焦虑、敏感、缺乏自信;另一方面,那些超重的、晚发育的、残疾的学生更加容易被欺凌。学校要针对欺凌者与被欺凌者的心理特点、人格特征,加强心理辅导,构建一种自由、平等的学校教育氛围,帮助学生建立对学校和集体的认同感。再次,针对学生欺凌具有持续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学校对学生欺凌的防范要立足于抓早抓小。二是要重建家庭教育环境。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和最好的榜样,预防学生欺凌,家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在家庭中家长给予孩子的温暖较少、家长对孩子有负面情绪、纵容孩子的攻击性与敌对行为,或者使用专制型教养方式,孩子在学校里往往容易发生攻击行为、更多地参与欺凌事件。学校要通过家长委员会开展家长培训,构建更为积极、平等、和谐的家庭氛围,通过父母的言传身教,培养孩子的同情心理、移情能力和责任意识,引导孩子学会和掌握诚信、友善、健康的人际交往方式,防止孩子形成任性、自私、自我中心的个性品质;引导广大家长增强法治意识,落实监护责任,帮助家长了解防治学生欺凌知识。三是要重建社会教育环境。暴力文化的宣扬和传播对学生欺凌的影响非常严重,净化社会环境,加强社会文化环境治理,是防范学生欺凌的重要任务。

  坚持宽严相济。学生欺凌的加害者和受害者都是中小学生,而且加害者本人也是健康成长的受害者。这就决定了对学生欺凌的防范,特别是对加害者的处理,不能简单地“一罚了之”,必须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坚持教育为主,就是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机构教育人、挽救人的积极作用,对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由学校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心理辅导和批评教育;对于反复发生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在对实施欺凌学生开展批评、教育的同时,可视具体情节和危害程度给予纪律处分。坚持惩罚为辅的原则,就是要秉承“宽容而不纵容”的思想,对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可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对实施欺凌学生予以训诫;对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涉及违反治安管理或者涉嫌犯罪的学生欺凌事件,要区别不同情况,坚决进行依法处置,决不姑息迁就。

  坚持健全机制。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等,这是《教师法》规定的学校教育工作者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防范学生欺凌,必须在健全体制机制上下功夫。一是要健全工作机制。各地、学校要成立由校长负责,教师、少先队大中队辅导员、教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家长代表、校外专家等组成的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加强对防范学生欺凌的领导;各地要完善培训机制,将学生欺凌专题培训纳入教育行政干部、校长、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学校要加强学生欺凌防范专题教育,通过每学期开学时集中开展、学期中在道德与法治等课程中专门设置模块等方式,定期对中小学生进行学生欺凌防治专题教育;各地、学校要通过委托专业第三方等方式定期开展防治学生欺凌专项调查,及时查找可能发生欺凌事件的苗头迹象或已经发生、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二是健全考核机制。要健全育人为本的教育考核评价机制,将本区域学生欺凌综合治理工作情况作为考评内容,纳入文明校园创建标准,纳入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年度考评,纳入校长学期和学年考评,纳入学校行政管理人员、教师、班主任及相关岗位教职工学期和学年考评。三是要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职责落实不到位、学生欺凌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单位通过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等方式进行综治领导责任追究。学生欺凌事件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刘潇翰)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