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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有关工作情况介绍

2018-08-23 来源:教育部收藏

北京市教委

  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是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减轻中小学课外负担,保护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及依法治国的精神。《意见》法律性和科学性兼具,可以作为各地区特别是北京市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指南。

  自2018年初以来,北京市积极响应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的内容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并结合《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规定逐步推进校外培训机构治理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

  第一阶段,全面部署,排查摸底。组织开展了民办培训机构的摸底排查工作,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汇总登记造册。成立了专项治理小组,制定了治理实施方案,以原有的民办培训机构名单为基础,通过“拉网式”的全面摸底排查工作,梳理汇总各种隐患问题,建立了工作台账,为整个专项治理工作提供了重要参考。

  第二阶段,集中整改。北京市在具体整合活动中,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具体情况采取了不同的停办整改措施。首先,在事前严把准入关,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业务。其次,在事后建立退出机制,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立即停办整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规范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同时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标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坚决查处了一批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规范管理校外培训机构,是一项综合治理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基层创造性实施,更需要政府及时制定相配套的规范加以指导,北京市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市民办教学机构的实际情况结合实践经验,贯彻《意见》精神,抓紧研究制定《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办法》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配套设置标准和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审批、备案、登记等标准,支持和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指导各类民办培训机构做好分类管理。坚持对校外培训机构的规范管理与中小学校内教育积极引导并重的工作要求,强化师德建设,杜绝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开展学校课程督导检查,严把课堂教学质量和规范管理;夯实学校课后服务责任,保障学校教育的应有功能。通过打“组合拳”的方式系统解决问题,内外兼顾,统筹各方力量,明确责任分工。

  除此之外,北京市落实《意见》精神,将进一步建立完善各种长效的监管方式和工作机制,包括:建立市级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手段,及时掌握校外培训机构的信息变化情况,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各区建立校外培训机构白名单,公布无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建立黑名单,公布有安全隐患、无资质和有不良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名单;加强区级部门与市级部门之间协同监管信息和黑名单信息的互联共享;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建立教育执法工作机制,加强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师德师风奖惩长效机制,制定培训机构教师行为准则;搞好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提供三点半以后全覆盖提升素质的体系,进一步增加教育资源。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学习资源,如双师课堂、社会实践。探索实行定期督导制度、信用档案制度及质量评估认证制度。最终实现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内涵建设的目标,实现其高质量发展。

(责任编辑:姚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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