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相关单位:
现将《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学院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确保各项资助措施和政策落到实处。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合理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家庭所能筹集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我校在册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施民主评议和院校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及标准
第四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无稳定经济来源或靠亲友有限资助的孤儿;
2.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学生;
3.父母因老、弱、病、残等原因致使劳动力丧失,又无其它经济来源的贫困家庭子女;
4.城镇中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领取最低生活保证金家庭的子女;
5.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烈士或优抚家庭的特困子女;
7.因其它不可抗拒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五条 认定标准
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两个等级:特困生和贫困生。
1.特困生:无稳定经济来源的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军人子女、孤儿;家庭缺乏经济来源、生活极度困难的学生。
2.贫困生:家庭无稳定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学生。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情况酌情考虑等级。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即使已取得资助资格,也应取消,并停止其相应的困难补助。
1.未能按学校要求及时报到注册者;
2.经查实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者;
3.获取资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已有改善,有固定经济来源者;
4.家庭因建(购)房、购车、生产投资等消费而欠下巨额债务导致无力供养其完成学业者;
5.在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间者;
6.铺张浪费、生活奢侈者;
7.其它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条件者。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与程序
第七条 认定机构
1.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
2.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辅导员、班主任、班导师为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相应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3.以专业(或年级)为单位,成立以辅导员任组长,班主任、班导师、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总人数的10%。认定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八条 认定工作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年9月份认定一次。认定采取学生本人申请、年级(或专业)民主评议、学院审核公示、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的程序。
1.由学生本人提交《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1)和《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2)。
2.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参照我校学生基本生活水平,结合学生本人现实状况进行初审,确定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等级,报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
3.各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评议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五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认定工作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的,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复议提请的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4.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议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开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绿色通道”,学生报到注册后按照程序予以认定。
第十条 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将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一次复查,并根据调查结果进行适度调整。调整包括提高等级、降低等级、撤销三种情况。提高等级时要通过专业(或年级)认定小组认定,并经学院认定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备案。
第十一条 学校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教育与管理,特别是要加强诚信教育。在认定和资助过程中,若发现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校内外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的各种资助帮扶措施必须在我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范围内执行。在同等条件下,勤奋好学、品学兼优者优先。
五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制度不再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在我校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执行,研究生可参照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授权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拟定实施细则。
附件:1.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2.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
二????七年十月十二日
附件: | |
1. | 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doc |
2. | 重庆邮电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调查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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