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扶贫助学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全省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在我省已基本建立起了从义务教育到高等教育的比较完善的助学体系,贫困家庭学生“上学难”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一、积极推进实施“两免一补”工作,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
2003年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决定从2003年秋季入学起,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免收义务教育阶段杂费和课本费,即通常说的“两免”。“两免”的对象是城乡贫困人口中的小学、初中学生,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学校残疾学生、工读学校学生。免收杂费、课本费的补助资金,由省、市两级政府筹措。2003年和2004年,全省每年投入“两免”补助资金9236万元,其中省政府每年投入3500万元,市、县级政府每年投入5736万元,全省每年有41.8万名学生享受到“两免”资助。
2005年,《关于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实施意见》制发后,杂费和课本费标准有些提高,对贫困家庭学生相应提高了资助标准。2005年实际安排“两免”资金为1.6亿元,其中省安排补助资金5800万元,各市、县安排1亿多元,全省共有41.8万名学生享受到“两免”资助。按照省政府要求,从2005年秋季入学起,我省在“两免”基础上又对农村贫困家庭住宿生实行了补助生活费的政策,即通常说的“一补”,其补助标准是每生每年300元,资金由市、县政府负责筹措解决,2005年得到资助学生人数为4.7万名。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精神和财政部、教育部统一部署,为进一步强化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九年义务教育,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006年省政府制定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明电〔200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省委、省政府决定比国务院规定时限提前一年实施农村地区学校免除学杂费政策,即从2006年春季入学起,全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照“一费制”标准全部免除学杂费。省政府充分考虑我省县区财政困难状况,决定由省本级承担全部免学杂费资金的主要部分,各市承担比例由省按各市所辖区域内免学杂费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分市确定。省政府同时规定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市确定,市本级财力相对较好的市,要承担主要部分。省承担补助资金一经确定,做为基数补助各市。经测算全省共需财政补助资金3.85亿元,其中省负担资金2.31亿元,占全省需求总量的60%,并逐月下拨。各市实际需求与省拨资金的差额部分,由市、县按比例分担,全省有260万名农村中小学生享受到了免除学杂费政策。同时继续实施对贫困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政策,其中,免费教科书资金按照《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有关要求和省制订的“一费制”标准等政策执行。全省资金需求为8533万元,省承担3829万元,其余部分由各市承担,共有46万多名中小学生享受到了免费教科书政策;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资金按每生每学年不低于300元的标准由各市自行承担,各市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补助标准,市、县(市、区)分担比例由各市自行确定。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政策是2006年我省“十大民生工程”之一,政策的实施在全社会反响强烈,得到全社会的好评。
二、创建 “宏志班”资助政策,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学生享受优质高中教育资源
2002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高级中学择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2002〕235号),规定高中收取的择校费15%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为全省高中资助贫困学生工作明确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为保障农村困难家庭学生享受优质高中教育资源,推动普通高中教育的健康发展,加大对家庭贫困高中阶段学生的资助力度,从2004年秋季起,在全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举办 “宏志班”,录入“宏志班”的学生免收学费、课本费、住宿费,同时给予生活补助费。2004年至2006年省财政共安排资金3025万元,使全省贫困家庭、品学兼优的16189名宏志生免费接受优质高中教育。
三、加强中等职业教育扶困助学工作,为振兴老工业基地培养技能型人才
为加快辽宁老工业基地的振兴,实施现代装备制造业、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的培养,加大对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我省从2005年起建立了政府、学校共同承担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助学资金筹措机制,按照隶属关系,设立资助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困学生专项补助资金,对特困学生实行学费、生活费补助政策。2006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坚持政府主导、多渠道筹措资助资金。建立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奖学金、学费减免等制度,在国家设立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的同时,省相应设立辽宁省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助学金和辽宁省政府中等职业教育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省政府助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资助对象为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公办和民办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和技工学校等)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用于中等职业学校贫困家庭优秀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元。2005年省安排专项资金500万元,资助困难学生6028人;2006年省核拨国家和省奖、助学金3000万元,资助困难学生27266人。
四、完善高等教育扶困助学制度,帮助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几年来,我省通过贷、奖、补、减、缓等一系列资助措施,帮助每一名考入高等学校的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资助的方式主要有:
――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省政府从2002年开始,到2004年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在全省高校开展“爱心助学”活动,用于特困学生在校期间的伙食补助。每个特困学生年补助标准700元,其中省补300元,学校按400元配套,每年资助特困学生3万多人。2005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下发了《辽宁省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发放助学奖学金9700万元,普通高校在校特困学生90%以上获得资助,计6万余人。2006年省核拨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10803万元,资助贫困学生7万人,有90%以上的特困学生得到国家和政府奖学金、助学金的资助。
――高校开辟“绿色通道”等措施,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帮助。教育厅积极组织各高校在秋季开学时开辟“绿色通道”,设专人接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校审查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保证交不起学费的贫困家庭学生入学。据统计,2006年全省通过“绿色通道”入学的贫困学生有12151人。学校还为贫困学生安排勤工助学岗位,每年从收取学费中提取10%作为资助贫困学生专项基金。
――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自1999年试点到目前全面展开,工作进展比较顺利,并取得一定成效。截止到2006年11月末,我省累计发放新、老机制国家助学贷款6.7亿元,获得贷款学生约9万人,累计支付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金7216万元。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被教育部列为全国先进省份的行列,并得到财政部“以奖代补”的经费奖励。特别是2005年按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全省70所地方高校,包括民办高校全部纳入开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范围,通过招标确定了经办银行。
五、开展“零就业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工作
针对“零就业家庭”的实际困难,2005年初,省委、省政府提出从困难家庭的子女入手,开展对“零就业家庭”中达到劳动年龄但尚未就业的子女的免费技能培训,帮助“零就业家庭”子女提高就业技能,解决贫困和失业的代际转移问题。
2005年4月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体困难地区就业扶持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5〕22号)中明确了“零就业家庭”成员可享受省内相关就业援助政策。“零就业家庭”子女高技能培训工作在试点实施的基础上,全省范围内广泛推开,优惠政策惠及了全省14个市1万多户“零就业家庭”。
经过全省的共同努力,“零就业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班取得了实际效果。“零就业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班的举办,在全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有力地促进了“零就业家庭”的就业工作,推动了我省就业工作的创新发展,开辟了教育扶贫工作的新途径。
六、2007年我省扶困助学的工作安排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六中全会精神,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按照《国务院管理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要求,2007年我省扶困助学拟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完善奖学金制度。在中央设立的国家奖学金之外,我省继续设立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省属和市属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每年奖励1500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省政府承担。
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全省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适当向国家最需要的农林水地矿油核等专业的学生倾斜。
省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省负担。市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市财力由各级财政按比例分担。省承担全省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总量的60%,各市承担比例由省按各市资金需求和财力状况分市确定。
――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我省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总数的15%。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属高校和各市的资助面。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分为2档,一级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3000元,平均资助面为5%;二级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平均资助面为10%。一级国家助学金和二级国家助学金不兼得。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资助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学生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两年,第三年实行学生工学结合、顶岗实习。
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资金分担办法共同承担。其中县级职教中心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省、市、县共同承担,省比照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补助政策,对县级职教中心所在市给予补助,其余部分由市、县承担,具体比例由市确定,对财力较困难的县、区,市本级应承担主要部分。
――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大力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助学贷款享有同等优惠政策。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积极推动和鼓励金融机构开展相关工作。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现行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制定与贷款风险和管理成本挂钩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管理办法。相关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体系,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调动各级经办机构的积极性,确保应贷尽贷。
对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实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同时,今年我省拟开办农村生源地助学贷款试点工作,由省农村信用联社承办,目前正在制定实施方案,在今年秋季开学前操作。
――学校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
要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的作用,积极引导和鼓励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团体等面向各级各类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
普通高中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研究生的资助政策另行制定。
七、全省开展扶贫助学工作的主要做法和体会
一是领导重视,部门配合。多年来,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资助贫困学生工作。2005年省政府将资助贫困学生工作列入全省教育重点工作。特别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运行以来,主管教育工作的鲁昕副省长多次召开办公会,研究具体实施意见,亲自组织协调商业银行承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通过招标、议标,使我省地方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全部确定,其中包括6所民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涉及教育、财政、金融管理等部门。在工作中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省教育厅积极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多次组织召开工作会、协调会,商议确定经办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建立全省统一贫困学生档案,开发辽宁省高校资助网和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研究制定实施意见,督促、检查国家助学贷款发放情况。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和省银监局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监管工作。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省政府成立了全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市、县两级政府也成立了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财政、教育部门按照行政职责,研究制订本地的改革方案和相关的配套文件。有针对性地指导基层和学校做好落实新机制的有关工作,做好在校学生、办学条件、教师数量、教育经费需求等基础数据的统计工作,抓好新学期免收中小学生学杂费和“一费制”公用经费的落实,加强学校收费管理及财务管理等工作,确保新机制改革工作开个好局。
为加强“零就业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其就业竞争力。2005年3月份,省委、省政府组织团省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四家单位,研究在全省范围内开展针对“零就业家庭”子女的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将“零就业家庭”子女纳入普惠制培训体系中,并出台了一系列高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大力整和社会资源,积极搭建工作平台,有效地促进了“零就业家庭”充分实现就业和再就业。
二是建立制度,落实资金。为保证各项扶贫助学工作落实到位,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06年,省政府制定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明电〔2006〕1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6〕22号),并制定了相关配套文件,保证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实施。为做好困难家庭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2002年,省财政厅、省物价局下发了《关于规范和加强全省高级中学择校收费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财综〔2002〕235号),规定高中收取的择校费15%用于资助贫困学生的奖学金和助学金。2004年,省教育厅、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普通高中举办“宏志班”的通知》,对“宏志班”招生和对宏志生补助办法做了明确规定。2006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和《辽宁省中等职业教育助学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确定了中等职业教育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政策。为保证贫困家庭学生的生活和奖励优秀学生,2005年省财政厅、省教育厅下发了《辽宁省高等学校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对高校助学奖学金的补助、奖励做了明确规定。2006年,团省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针对“零就业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工作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辽团联发〔2006〕55号),明确了相关政策和职责。
在扶贫困助学专项资金安排上,省财政逐年加大投入。2006年,省安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学杂费资金2.31亿元,免费教科书资金3829万元,高中“宏志班”补助资金1500万元,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和省奖、助学金3000万元,高等学校国家和省政府奖、助学金10803万元,合计4.2亿元。
三是加强监督,重在落实。各级政府把扶贫助学专项经费的安排使用、中小学收费等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开展专项检查,一级抓一级,确保资金安全。2006年省政府组织开展了对14个市部分县免除学杂费政策的专项督察工作,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在安排扶贫助学专项经费时,做到了公开透明,将落实经费保障责任与投入情况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财政、教育、物价、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扶贫助学专项经费安排使用、贫困学生界定、中小学收费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扶贫助学工作的有效实施。
四是加大宣传,形成氛围。省财政厅、教育厅努力做好扶贫助学政策宣传工作,把这项党和政府惠及广大贫困家庭学生的“民心工程”,向广大群众宣传,做到家喻户晓。同时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利用当地各种媒体广为宣传,将国家政策告知所有的学生和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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