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政发〔2004〕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全省农村教育取得了长足发展,为确保广大农村人口享受教育的权利,推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促进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农村教育在整体上仍然薄弱,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教育需求。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推动全省农村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农村教育的重要地位,切实增强发展农村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1.农村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的重要作用。发展农村教育是将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举措,是从根本上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关键所在,是满足广大农村人口学习需求的大事,是实现教育公平和体现社会公正的重要保证。必须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战略高度,优先发展农村教育。
2.农村教育在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工作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大力发展农村教育,有利于全面提升广大农民的知识化水平,加快农村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有利于农村人力资源的开发和转移,为全面振兴老工业基地提供多层次人力资源支持;有利于在广大农村地区推广现代工业文明,推动全省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3.农村教育的发展应该与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同步,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同步,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的进程同步,与农村可持续发展同步。要切实增强发展农村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使普及农村教育步伐明显加快,中小学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教师队伍素质明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明显提升,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能力明显增强,推动农村教育实现跨越式发展。
二、全面落实以县为主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完善农村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4.县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对本地教育发展规划、经费安排使用、校长和教师人事等方面进行统筹管理的责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保工资、保运转、保安全"的要求,将农村义务教育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全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支付,并依法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做专题报告,接受其监督和检查。贫困县农村教师工资国定标准和学生公用经费省定标准与可支配财力的缺口部分,由省、市政府按规范的政策给予财政转移支付。
5.各级政府要依法保证教育经费投入逐年增长,省、市两级政府要将新增教育经费主要用于农村教育。
省、市、县三级政府共同建立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义务教育、高中家庭困难学生资助、普通高中建设、职教中心建设、教育信息化、教学仪器配备、校长和教师队伍培训、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等财政专项经费,省设立的民族教育专项经费逐年增加,其增长幅度要高于教育经费的增长。
农村税费改革后,对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省政府已按中学生均210元、小学生均170元,扣除杂费后通过省市县三级财政转移支付具体核定到县。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要实行县级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统一支付,当年结余的公用经费要带项结转下年使用。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地区,省财政将通过年终结算等额扣减财力,并将扣减的财力直接拨付到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专户。
在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的同时,各市政府也要增加职业教育、农民培训和扫盲教育的经费投入。县级政府要保证农村学校的非税收入全额用于当地教育事业发展,不得沉淀;农村税费改革省核定的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转移支付要由县统一专项管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严禁将用于教育的各项转移支付资金挪作他用。乡(镇)政府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改善义务教育及乡镇成人教育和学前教育的办学条件,做好控辍工作。
村民自治组织要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动员适龄儿童入学,协助控制中小学生辍学,巩固提高扫盲成果。
三、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全面提升农村基础教育质量
6.按照"两类新三片"规划的划分,从2004年起,全省44个以农业为主的县 (市)中,2个县(市)要进入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到2007年完成"双高"任务;24个县(市)到2005年底要完成提高"普九"成果的任务,开始实施双高"普九",2010年完成"双高"任务;18个县到2007年底完成巩固"普九"成果的任务,进入提高阶段,2010年开始实施双高"普九"。
各地要结合实施"两类新三片"规划,千方百计遏制农村初中学生辍学,逐步根治辍学问题。
7.各市、县政府要加大对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扶持力度,保障少数民族学校对教师、经费、设备等特殊需求,不断提高三语教学质量,促进少数民族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要推动农村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属于巩固"普九"的县要做到随班就读、举办特教附设班;达到提高"普九"水平的县(市)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高水平、高质量"普九"的县(市)要完善特殊教育机构,以确保处于弱势状态的所有特殊儿童、少年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8.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要由流入地政府负责安排到全日制公办中小学校入学。各市、县政府要保障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和进入城市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农村学生,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的入学、就读权利;要设立公开服务电话,受理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就学问题,解答疑问,及时反馈,帮助进城务工就业农民解除后顾之忧;要按照当地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从城市教育附加费中,向接收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学校等量足额拨付公用经费。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流入地政府要予以经费专项补助。
9.依照国家和辽宁省制定的《义务教育学校建设标准》,从2000年开始启动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工程。在建设农村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的同时,继续推进以支持乡、镇创办九年一贯制学校为主的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工作,农村偏远地区要加快寄宿制学校的建设。2004-2007年,分别按照50%、30%、15%、5%的比例推进农村中小学建设的达标工作。
10.推进农村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保证未进入新课程改革的农村地区在2004年秋季开学时实现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全部进入新课程改革实验。要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学校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的课时安排,紧密结合农村实际,开展现代农业科技教育。省将分别从2005年和2008年开始,验收总结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成果,为实施农村普通高中课程改革打好基础。
11.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监控、指导、提高农村教育质量的制度和工作机制,督导机构要在县域内设置义务教育监测学校,对农村义务教育质量进行全面监控。市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要对辖区学校进行一次以上质量抽检,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两次以上检测。建立县对市、市对省教育质量报告制度,省对各地教育质量综合评价结果与新一年度转移支付和专项资助直接挂钩。县级教研机构要分片指导,中小学校长要对本校教育质量负责。
农村小学建设是农村教育工作的薄弱环节,必须引起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要结合布局调整工作,以提高农村小学教育质量为重点,启动"春晓工程",整体推进村小学建设,在2005年底前实现绝大多数村小学办学水平合格,30%以上村小学优秀,无薄弱村小学乡(镇)达到85%以上。
12.以扩建现有县镇高中为主,加强农村普通高中的新建、扩建工作,调整县镇以下普通高中布局,原则上合并规模在800人以下质量低的设在乡、镇的普通高中,鼓励多种形式办学,以增强普通高中的办学能力,提高普通高中教育质量。
13.各县(市)政府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工作,鼓励发展社会力量参与的多种形式办园模式,开展各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富余的校舍、学校占地等使用权归属县教育行政部门,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学前教育。
四、坚持为"三农"服务的方向,坚持"农科教结合"、"三教统筹",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14.省、市、县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农科教结合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主管领导负责,每年召开一次相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确定任务,明确分工。农业、科技、教育等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分工协作,密切配合。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科技型企业要结合参与农业产业化、资源枯竭城市改造试点工作,通过建立定点联系县、参与组建科研生产联合体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让技术成果等方式,积极开发和推广农业实用技术和科研成果,支持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帮助农村职业学校和中小学培养师资,积极探索产学研一体化的新途径,对农村地区需要的实用技术,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要给予正确的引导和服务;对较大项目,省政府将视税收、就业和农民收入贡献水平、技术产品的附加值水平给予必要的贴息、资助。
15.各地要在认真总结多年来农村教育改革和发展经验的基础上,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大胆破除束缚农村教育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障碍,用"新观念、新体制、新机制、新方式"推进农村教育改革。省将在经济发达的农业县、中等发展的农业县和贫困县中各确定一个县,作为农村教育改革实验县;各市、县都要选择1-2个乡镇和若干所学校作为改革试点单位,在改革农村办学体制、运行机制、教育结构和教育内容与方法等方面进行探索。对确定的试验县、乡镇和学校,要定项目、定计划,成立试验工作指导小组,定期检查和指导。各级教研、科研部门要把指导试验基地改革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
16.各市政府要统筹辖区内的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打破条块分割,面向农村,扩大招生规模。从2004年起,位于城区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年招收的农村学生不低于招生总数的30%。农村学生初中后培训主要依托职业教育中心、农村初中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由职业教育机构组织和实施。各地要加强对职业教育机构的建设和领导,要给以必要的人、财、物力的保障。
17.紧紧围绕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农业产业化经营,动员和有效整合农业科技教育资源,建立并完善省、市、县、乡上下贯通的农民科技教育培训体系,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不断提高广大农民的科技文化素质,为全面建设农村小康社会提供智力支持。要整合乡、镇教育资源,把乡、村的成人文化技术学校并入农村中小学,采取"一校挂两牌,日校办夜校"等形式,以培训农民为重点,发展农村成人教育,同时开展"日校办夜校"先进学校评比活动。充分利用我省农业大中专院校的教育资源,对县、乡农业技术推广人员、村组干部、种养殖大户和科技示范户实施短期农业新技术培训。按照农村对实用型人才培养的需求,设置培训内容和课程,积极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每年培训农民不少于300万人次。坚持培训与市场挂钩,坚持学校与企业联系,坚持"订单"培养,逐步形成政府扶持、用人单位出资、培训机构减免经费、农民适当分担的投入机制。
18.各级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农村初中劳动实践场所建设,鼓励社会、事业单位和个人出资支持农村学校建设劳动实践场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要把投资少、见效快,适合当地农村经济建设的科技项目引入农村初中的劳动实践场所,使其成为农业科技实验、优良品种繁育、先进科技示范、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和农业技术信息咨询的现代农业科技教育示范基地,引入对农民致富有贡献的项目,省、市、县政府要专项贴息予以支持。
19.要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十五期间扫除文盲工作的意见》精神,结合控辍工作,立足农村地区,以扫除功能性文盲为主,加强对扫盲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加强管理,采取具体措施,杜绝新文盲的产生。
五、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援助制度,保障农村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
20.严格执行省政府《关于对全省困难家庭学生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通知》(辽政发〔2003〕34号)规定,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免杂费、免书本费、免服务性收费的待遇,不让农村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从2004年起,省、市、县要建立农村高中家庭困难学生专项资助基金,帮助有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意愿的家庭困难学生接受高中教育。对新设立的农村高中家庭困难学生专项资助基金,各地要公开操作程序,规范管理。县及以上普通重点高中均要设立"宏志班",每校招收贫困学生不少于100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定期检查。"宏志班"学生要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和招生学校考核,免收学费、书本费,寄宿费给予补助。省、市设立专项资助经费,用于支持这项工作。专项资助与定期检查结果挂钩。省教育行政部门每年还要遴选100名最优秀的农村初中毕业生,免费保送到全省最优秀的高中就读。
21.继续执行2002年下发的《辽宁省扶贫助学实施方案》,全面推进"大中城市对口支援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省内高校对口支援贫困县基础教育工程"、"各市城镇学校对口支援农村贫困中小学工程"和"社会各界援助贫困地区中小学工程"。
22.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与同级教育基金会共同做好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助学,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捐资助学中的作用。进一步落实对捐资助学单位和个人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省政府对捐资助学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推进农村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23.要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委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普通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8号)规定,各县(市)要认真落实省政府核批的本地区普通中小学教职工人员编制方案,认真组织实施,按省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限核批到校。各地在核定编制时,必须充分考虑农村中小学区域广、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等特点,保证这些地区教学编制的基本需求。要建立年度编制报告制度和定期调整制度。省编委办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建立年度检查制度,对年度检查出来超编者要给予处罚。
24.教师聘任实行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科学考核、合同管理。按照《辽宁省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方案》,做好农村中小学教职工定岗、定员和分流工作。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逐步提高新聘教师的学历层次。严格掌握教师资格认定条件,严禁聘用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担任教师。对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严重失职的人员,坚决清除出教师队伍。
25.农村中小学校长必须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道德素质、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业务水平,应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一般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逐步实现具有本科学历。要把公开选拔、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作为选拔任用校长的主要方式,尽快实行校长聘任制和职级制。要保障教职工对校长选拔任用工作的参与和监督,提高村民自治组织和学生家长的参与程度。对考核不合格或严重失职、渎职者,要及时予以解聘或撤职。
26.各地要落实国家规定的对农村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津贴、补贴,积极引导、鼓励城镇教师和其他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乡村中小学任教。适当提高农村中小学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比例。城镇中小学教师晋升高级教师职务,应有在乡村中小学任教一年以上的经历。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区域内城乡"校对校"教师定期交流制度。组织实施大学毕业生支援农村教育志愿者计划。
27.加强农村教师和校长的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农村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各级教育研训部门要加强自身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拓展服务功能,创新研训机制和手段,开展以新课程、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重点的新一轮教师全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以有利于吸引、稳定高级教研人才,优化教研员队伍为目标,积极推进教研员职称制度改革。坚持农村中小学校长(园长)任职资格培训和定期提高培训制度。全面实行"校本研训"制度,依托学校,针对实际,课题牵动,实施案例为主的研训。
市、县财政要依据师均标准,落实校长、教师两支队伍的培训经费;省财政每年设专项资金用于省级骨干教师、省级拔尖人才、省级优秀校长(园长)以及县(市、区)教育行政管理人员的培训。
28.师范院校以及其它师资培养机构要依据新课程改革对教师素质的要求,主动调整专业结构、课程结构,改革教学方式。落实农村中小学音乐、美术、体育、信息技术、外语等学科和学前教育专任教师的对接培养工作,继续推进"一所村小一名大学生计划"。
七、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促进城乡优质教育资源共享。
29.各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农村现代远程教育工作的领导和统筹规划;要完善现代远程教育平台的建设,实现网络课堂和空中课堂的直播;要加强信息技术教师队伍建设,完善课程体系,提高教育质量;要以市、县两级财政为主,多渠道筹集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经费,省财政对贫困地区给予适当扶持,并建设省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建立和完善农村现代远程教育督导评估体系,大力发展农村现代远程教育。
30.配备专业教师,到2005年在全省所有中小学实现信息技术教育课100%开课,使农村学生与城区学生在接受信息技术教育方面同步发展。继续做好"辽宁省中小学现代教育技术实验校"和"辽宁省中小学信息技术教育实验县(市、区)"建设工作。
31.省、市两级教育部门逐步建设面向农村的教育资源库,最大限度地丰富现代远程教育资源,办好"空中课堂"、"空中家教"、"空中研训"、"网络课堂",将国家、我省城区、其他省区的优质教育教学资源于2005年以前输送到广大农村。加大农村中小学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与学科教学整合的工作力度。
八、加强领导,切实营造起推动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的良好氛围
32.各级政府是发展农村教育的主要责任者,要把农村教育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要定期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予以表奖。明确县级政府的主要职责就是保障教育、卫生等关系民生的公共事业。县(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经常深入农村学校,及时解决农村教育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省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依照《辽宁省政府对各市政府教育工作考核评价办法》,会同计委、财政部门对市政府教育工作实行年度考评。各市政府也要建立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考评制度,定期开展以督政为主的考核评估。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每三年要对辖区内中小学、幼儿园的发展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一轮督导评估。
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导评估结果的定期公告制度和通报制度,并将其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作为表彰奖励、责任追究和下一年度农村中小学教师国家标准工资、农村中小学生省定标准公用经费转移支付、教育专项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33.广泛动员国家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农村教育的发展。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农村优秀教师的先进模范事迹,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农村教育的良好氛围。
附件:辽宁省农村教育跨越式发展计划(略)
辽宁省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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