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教发〔2005〕63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的改革与发展,建立健全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我厅制定了《辽宁省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管理规程(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将有关意见与建议及时反馈给我厅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处。
联系电话(传真):024-86896706
电子信箱:gl40554855@163.com
附件:《辽宁省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管理规程(试行)》
二○○五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
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内部的规范管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指九年一贯制(寄宿制)学校(以下称学校)是由政府举办,以九年义务教育课程的整体设置为核心,以学校管理一体化为基本特征的九年义务教育学校。学校管理一体化指领导班子一体、教师队伍一体、教学安排一体、设施配备一体、财务管理一体。
第三条 学校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 九年一贯制教育要注重与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衔接,通过实施有效的教育教学活动,为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地发展,顺利进入高中阶段教育奠定基础。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五条 学校由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管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1、按照学校规模和需求安排教职工编制,依法履行教师的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职能。
2、负责校长的选拔、任用与管理。
3、规划学校的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
4、指导和检查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自治组织负责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维护学校的治安、安全和正常教学秩序,治理校园周边环境;按有关规定提供九年一贯制学校新建、扩建校舍所必需的土地。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要积极筹措经费,改善农村中小学办学条件,支持农村义务教育发展。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全员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结构工资制、考核奖惩制。校长应有下列权力和义务:
校长应有的权利:
1、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2、人事任免决定权。经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后按规定程序任免校中层干部,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3、财务基建审批权。除重大基建项目报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立项与实施。
校长应履行下列义务:
1、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认真组织开展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2、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
3、坚持民主集中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4、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第八条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指示在本学校的贯彻执行,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深化教育改革,认真实施素质教育。
2、参与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措施、基本建设、经费管理等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顺利完成。
3、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与校长共同做好本校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搞好领导班子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
4、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和监督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职责:
1、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2、评议监督学校的中层以上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3、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惩条例及各项制度。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条 学校要依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小学管理规程》《中学管理规程》,从事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要坚持德育为首,认真贯彻有关政策、法规,进一步建设好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使学校的德育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实效。
1、各学科教学有机渗透德育内容,加强班主任队伍和班集体建设。
2、贯彻执行《小学生守则》《中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
3、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有关要求,主动与社会、家庭积极配合,建立班级、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模式。
第十二条 学校要贯彻实施《国旗法》,坚持每周升降国旗制度,开展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要全面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四条 学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不断更新教育观念,采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校要依据国家和省的《课程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课程标准》《教学大纲》和课程安排意见,开足开齐课程。
第十六条 为切实减轻学生负担,学校对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要实行统一管理,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结合推进课程改革,建立以校为本的教研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要加强学校的体育和卫生工作,定期开展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和课外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借读、复学等严格管理。严格执行学生档案管理、毕业证书发放等规章制度。
第四章 总务后勤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总务后勤工作必须树立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观念,增强服务意识,为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工作要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按照财务有关制度,加强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并接受主管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要按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有关规定,向学生收取必要的费用。要充分考虑学生家庭的承受能力,做到收费适当、合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二十三条 学校要加强校舍、校产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
第二十四条 学校要认真管理和使用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资料等教学设施,注重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同时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要坚决避免学生因家庭贫困而失学。配合政府,对家庭贫困学生要实施免费义务教育,免收杂费、书本费和住宿费等服务性收费。为学生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允许家庭贫困学生用粮食充抵菜金。
第五章 环境管理
第二十六条 学校要加强校园环境管理,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壁画、板报和画廊等要及时出刊,定期更换。
第二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察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卫生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确保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二十八条 学校的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二十九条 学校要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不得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形式在校内摆摊点。
第三十条 学校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校园周边环境的整治工作。
第六章 宿舍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生宿舍实行统一管理。1-6年级要设立生活管理员岗位,建立严格的生活管理员资格审查制度,选配品行端正、责任心强、具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生活管理员。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宿舍要设有专门的值班或保卫人员。要有完善的防火、防盗设施,建立健全夜里值班制度和巡视制度,保证有通畅的安全通道和必要的通讯设施,走廊设有照明设施。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宿舍要有完善的盥洗设施和卫生间,要有符合一定标准的洗浴设备,并定期向学生开放。学生宿舍区要有被褥晾晒设备,定期组织学生晾晒被褥。对宿舍要定期消毒和通风,定期组织卫生大扫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冬季和夏季要分别做好学生宿舍的采暖和防暑工作。冬季学生宿舍室内温度要达到16摄氏度以上。
第三十五条 学校要建立严格的作息制度,保证学生按时起床、就寝。早晚自习要安排得适时适量。要科学有序地开展体育锻炼活动,建立住宿生早操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安排好住宿生的业余文体生活,组织收看有益的电视节目,举办形式多样的文艺活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
第七章 食堂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食堂必须符合食品卫生经营的基本条件,取得卫生许可证,没有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不得进行经营活动。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建立一把手负责的食品卫生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专人负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学校每学期开学前和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食品卫生安全专题会议,每周检查一次学校食堂及饮用水卫生安全,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达不到卫生基本要求的要坚决予以关闭。
第三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坚持"服务至上,保本微利"的原则,实行目标责任管理。禁止个人承包食堂。
第四十条 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要求接受食品卫生知识和卫生法律知识培训,取得健康证明。发现患有影响食品卫生安全疾病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堂物资实行准入制度,定点采购,并建立采购及验收制度。严禁出售"三无"食品和过期食品。
第四十二条 加强饮用水的卫生管理。学校必须向学生提供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和必要的洗手设施。
第四十三条 开展健康教育,普及饮食卫生安全知识,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饮食卫生习惯。吃好一日三餐,少吃零食。
第四十四条 加强食堂及饮用水源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非食堂工作人员随意进入加工操作间及食品原料存放间,严防投毒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应当迅速向当地政府及卫生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开展救助工作。
第八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以校长为组长,主管副校长为副组长,主管主任、班主任为成员的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强化管理,防范校内外伤害事故的发生。建立和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事故的有关责任人,要认真、严肃地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要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增强广大中小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第四十八条 学校要做好校车的管理工作,建立校车使用和管理制度,严禁使用没有营运资格或车况较差的车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开展课间活动、早间操及其他大型集会活动时,要将小学、初中分开管理,在楼道、楼梯等容易拥挤的地方安排管理人员,及时疏散学生,避免发生伤亡事故。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