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纪通〔2005〕2号
各市委、政府、纪委、教育局、监察局,政府纠风办,各县(区)纪委,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党组(党委)、省直各纪检组(纪委、纪工委)、监察处:
今年以来,按照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和省纪委五次全会的要求,在全省各级教育部门牵头组织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教育收费违规违纪案件,为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为严肃纪律,以儆效尤,进一步推进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对各地查处的十五起教育乱收费案件予以通报。
1.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泡子镇初级中学假期组织学生补课收费。2005年1月,该校决定寒假期间对自愿参加补课的学生进行补课,共补课7天,向参加补课的178名学生共收取补课费8900元,列入账外账。该校6名教师私自组织学生补课,致使因滞留学校补课租房居住的7名女学生遭受歹徒侵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泡子镇初级中学校长韩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教育局给予私自组织补课的泡子镇初级中学一年五班班主任韩某、一年六班班主任齐某、一年七班班主任齐某、一年八班班主任齐某行政降职处分,给予参与补课的两名教师行政记大过处分。
2.铁岭市清河高中收取高额补课费和教辅资料费。该校从2003年到现在,共向学生收取晚自习、周六、周日及寒暑假补课费共计223057450元,并将此款一部分用于送礼、搞福利等;向学生收取上级规定之外的教辅资料费,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铁岭市监察局给予校长刘某行政记大过处分,教育部门免去其校长职务。
3.营口市第九中学乱收择班费。2005年秋季开学伊始,该校校长刘某擅自决定,利用开设四个双语班收取择班费。四个班共计157名学生,在组织上进行调查时已收取87名学生每人2000元的择班费,共计174000元。营口市教育局给予校长刘某行政撤职处分。
4.大连开发区第八中学乱招生、乱收费。2002年1月至2004年6月,该校在计划外以招收"扩招生"、"借读生"名义,违规招收学生147人,收取"扩招费"、"赞助费"、"借读费"1427万元。2001年12月至2004年6月,该校还违规收取辅导费、补课费2743万元。以上收费全部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作为学校"小金库",主要用于发放奖金、补贴。原校长郭某等人借机擅自发放领导补贴46万元。大连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审计局给予原校长郭某开除党籍、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副校长姜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给予副校长丛某行政记过处分。
5.沈阳市第141中学违规收取借读费、快班费等私设"小金库"。该校2001年将违规收取的借读费、快班费、学生活动费等并同门市房出租款共计474375元放到账外,存入"小金库",用于购买小汽车、搞福利、招待等,校长陈某于2003年8月私自将"小金库"款10000元借给其朋友装修美容院。沈阳市大东区纪委给予陈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大东区教育局给予其行政降级处分,并免去其现任的137中学校长职务。
6.绥中县万家中学假期补课收费私设"小金库"。该校于2004年、2005年利用假期给初三学生补课,从中收取补课费。其中,2004年收取26100元,2005年收取18210元。两年收取的补课费没有入学校的财会账,由学校教导主任和现金员负责管理,私设"小金库"。绥中县监察局给予校长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县予以通报。
7.庄河市第十六中学乱收费。该校向初一学生收取名签费、要求学生统一订购作业本、违反规定参与学生平安保险业务等。庄河市教育局给予校长于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校长职务。
8.北宁市富屯中学乱收费坐收坐支。该校校长陈某擅自决定有偿补课,收取补课费93600元,擅自立项收费22041元,收取费用以表代账,坐收坐支。北宁市教育局给予陈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全市予以通报,责令该校取消有偿补课行为,所收补课费余额退还学生。
9.大洼县新建中学组织学生补课收费。2005年7月20日,该校组织学生集体补课,向每生收取补课费用100元、资料费20元。盘锦市教育局给予校长田某行政警告处分,并责令返还补课费用。
10.本溪县第四中学组织学生补课收费。该校在2004年寒假期间组织学生补课,收取补课费66600元。本溪县纪委、监察局给予校长孟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副校长刘某行政记过处分,给予教务主任乔某党内警告处分。
11.凌海市安屯乡初级中学乱收补课费。该校违反"一费制",擅自立项向学生收取补课费,2004年收取31000元,2005年春季收取7500元。凌海市教育局给予校长兼党支部书记金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
12.沈阳浑南新区五三中学乱收助学费和借读费。2005年8月,该校校长曲某决定,以"助学费"名义向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及非学区70余名新生收取借读费,每生收费400-2400元不等,共收取6万余元。沈阳市浑南新区社会发展局给予曲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退回所收"助学费"。
13.宽甸满族自治县红石镇中学向学生收取试卷费。该校于2004年秋季和2005年春季违反"一费制"规定向学生收取试卷费共计15690元。宽甸满族自治县纪委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前校长高某党内警告处分。
14.盘山县古城子中学乱收教辅用书费。该校在《中小学收费通知单》之外强制性地向学生收取教辅材料费共计22130元。盘山县教育局给予该校校长李某行政警告处分,责令将违规收取的费用退给学生。
15.鞍山市铁西区黎明小学乱收择校费。该校于2005年9月向未划定在本学区上学的48名学生每人收取500-2000元不等的择校费。鞍山市铁西区教育局给予该校校长付某行政记过处分。
应当肯定,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特别是在各级教育、纠风等部门的积极努力下,全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要看到,人民群众对教育乱收费的意见还很大,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工作任务还很艰巨,还需要作出更大的努力。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和纠风、教育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从上述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从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切实搞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纠风工作和行风建设,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治理教育乱收费。要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确保对教育的投入,坚决纠正截留、挤占、挪用、平调教育经费问题。要认真抓好队伍建设,实行教育行风建设"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坚决查处各种类型的教育乱收费案件,对典型案件要公开处理。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特别是对那些由于领导决策造成的乱收费问题,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辽宁省教育厅
2005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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