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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查处十四起教育乱收费案件的通报

2007-06-19收藏

辽纪通〔2007〕2号

  2006年,全省各级教育、纠风、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省纪委六次全会精神,积极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辽政办发〔2006〕22号)下发后,全省规范中小学办学和招生工作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拥护和支持,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减轻了群众负担。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教育部门和纠风部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教育乱收费问题,严肃查处了一批教育乱收费案件,为推动我省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为严肃纪律,以儆效尤,进一步推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现对各地查处的14起教育乱收费案件予以通报。

  1、沈阳市第一百七十七中学违规收取培训费。该校在收取2006年毕业生中考报名费过程中,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向170名学生每生收取绿色证书培训费15元。沈阳市苏家屯区教育局给予该校校长杰某行政警告处分。

  2、庄河市第三十六中学擅自提高学杂费标准、违规补课收费。2005年暑假,该校违规组织123名学生补课10天,收取补课费120元/每生,共计13716元;2005年秋季开学,又擅自提高学杂费17元/每生,共计6086元。庄河市教育局给予苏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其校长职务,责令学校退还多收取的6086元学杂费。

  3、海城市英落一中违规组织学生补课收费。2006年7月,该校组织教师在校内给5个班205名学生进行集体补课,共收费7000元。鞍山市监察局、鞍山市教育局决定撤销周某海城英落一中校长职务,将违规收取的7000元全部退还学生,在全市予以通报。

  4、抚顺市顺城区中心小学违规收取赞助费、私设小金库。2004年秋季招生期间,该校向不符合入学年龄要求的54名新生收取了1000-3000元不等的赞助费,共计收取73000元。2005年该校又将两单位捐资助学款14000元和学生"捐资助学"款6102.3元,合计20102.3元,全部存入个人存折,用于购买办公桌椅。另外,在2004年收取不够入学年龄新生34000元的赞助款,也全部存入会计个人存折,累计公款私存54102.3元。校长王某在任职期间,对该校乱收费、公款私存54102.3元的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顺城区监察局给予王某行政警告处分,对顺城区中心小学予以通报批评,将所收73000元上缴财政。

  5、本溪市第十八中学违规补课收费。2006年暑假期间,该校在校内违规组织学生补课,向每名学生收取补课费144元,共计收取补课费6040元。本溪市教育局给予该校校长田某行政记过处分,责令学校返还全部违规收取的费用。

  6、丹东市红房小学违规收取择校费、转学费。该校于2006年3月及秋季招生中,以赞助费名义收取43名学生择校费38150元、转学费12200元。丹东市振兴区纪委给予校长曲某党内警告处分,区教育局免去其校长职务。

  7、北镇市富屯中学违规补课收费。该校于2005年10月至2006年2月5次组织学生有偿补课,共收取补课费42499.60元。此前,于2005年9月北镇市教育局曾因该校组织补课问题给予校长陈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并在教育系统进行了通报。但该校并未认真吸取教训,反而在一个多月后又连续5次组织学生有偿补课,共收取学生补课费42499.60元。北镇市教育局给予陈某撤销校长职务处分,责令富屯中学领导班子成员退回所得的11530元,上缴财政。

  8、盖州市物价局越权批准第二高级中学乱收费。该局于2005年至2006年,多次违反规定越权批准盖州市第二高中收取补课费和借读费。盖州市第二高中还存在违规收取住宿费、组织学生入保险并代收保险费、乱发补助等问题。营口市纪委、监察局分别作出决定:给予盖州市物价局价格收费管理科科长姜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盖州市物价局将其调离现工作岗位;给予负有领导责任的盖州市物价局局长皮某行政警告处分;给予盖州市第二高中校长曲某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盖州市教育局将其调离现工作岗位。

  9、彰武县章古台九年制学校不退还学生剩余书款,收取补课费和超范围收取中考报名费。2003年8月至2006年7月,该校收取书费没有及时与学生结算书费款,造成书费余额34211.31元没有退还学生;收取教辅费没有及时结账,造成结余3325.4元没有退还学生;违规收取补课费;超范围多收取辍学生中考报名费700元。彰武县教育局给予校长刘某行政警告处分,将其调离校长岗位。

  10、灯塔市五星镇中学为补课提供场所、乱收费。该校为补课提供场所,并违反规定向每名学生收取作业本费11元,合计收取5550元。灯塔市监察局给予李某行政警告处分。

  11、西丰县房木镇中学组织学生假期补课收费及早、晚自习收取辅导费。2005年暑假,该校组织学生假期补课,向每生收取120元辅导费,共计收取19080元;2005年9月开学后,向每生收取早、晚自习辅导费40元,向初三学生每生收取早、晚自习及周六、周日辅导费100元,总计金额27160元。西丰县监察局给予校长文某行政记过处分。

  12、朝阳县北四家子蓝天希望小学乱收费。2006年秋季新学期开学后,该校违反有关规定向每名学生收取40元英语课费用。朝阳县教育局纪委给予校长李某党内警告处分,责令退回所收费用。

  13、盘山县吴家学校教师违规补课收费。2006年秋季开学后,该校小学英语教师张某利用周六、周日在自己家中给学生进行有偿补课。盘山县教育局给予张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14、葫芦岛市实验高中(原第三高中)违规招生、乱收费。2000年至2004年,该校超计划招生,违规收费242.25万元;违规向学生收取印刷费16.47万元;违规组织学生补课收取补课费78.94万元,合计违纪金额337.66万元。葫芦岛市监察局给予校长马某行政警告处分,市教育局将其调离葫芦岛市实验高中校长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学校,要从上述案件中认真吸取教训,从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教育事业发展的大局出发,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治理教育乱收费,不断加大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的力度,以取得令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效果。

  一、提高认识,深入贯彻"辽政办发〔2006〕22号"文件精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做好2006年中小学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2号)下发后,大多数地区能够认真贯彻执行,使我省规范中小学办学和招生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是,有的地区以种种借口动作迟缓,没能按照文件规定规范办学和招生行为,仍我行我素,违规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对此,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对贯彻落实"辽政办发〔2006〕22号"文件的认识,自觉做到令行禁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纠风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不允许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任何人以任何理由搞特殊化,对于拒不执行文件规定或变相违反文件规定的,要严肃查处,给予责任人纪律处分,坚决维护政令的严肃性。

  二、强化领导责任,规范教育管理。首先,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教育的管理,增强责任意识,认真履行职责。要确保教育的投入,特别是要保障农村义务教育经费的及时足额拨入。对政府在投入和管理上没有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截留、挤占、挪用、平调教育经费的,要严肃处理责任人;对因领导决策造成乱收费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教育收费监管,特别是对擅自立项、越权定价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各级教育部门要实行教育行风建设"一把手"负责制,认真抓好队伍建设,规范学校的行为,严禁乱收费和乱用教育经费。

  三、认真对待群众举报投诉,严肃查处各类教育乱收费案件。目前,群众对教育乱收费的意见还很大,反映还比较强烈。从省政府纠风办民心网统计的数字看,教育乱收费仍是群众反映最集中的问题之一。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对待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的举报投诉,认真办理,给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答复。应该指出的是,以上案件虽然都发生在中小学,但也应当引起高校的重视。目前群众对高校乱收费问题反映仍然不少,有些问题不容忽视。因此,要加大对高校乱收费问题查处的力度,切实解决大学生上学贵问题。各级教育和纠风等部门要坚持不懈地查处教育乱收费问题,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典型案件,要查处一起通报一起。

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
辽宁省监察厅
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2007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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