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青海:学前教育提质增效 谱写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2025-05-20 来源:基础教育司收藏

青海省教育厅党组书记、厅长 申红兴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青海省以“办好学前教育,实现幼有所育”为目标,坚持公益普惠基本方向,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补齐发展短板,不断完善政策保障体系和投入机制,持续改善学前教育办园条件,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截至2024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1542所,较2012年增加了399所,提高34.91个百分点;其中,公办园1273所,占82.56%;普惠性民办园251所,普惠性资源覆盖率达97.9%。全省在园幼儿19.01万人,较2012年增加了3.68万人,提高23.99个百分点;学前教育毛入园率92.88%,比2012年提高23.79个百分点。学前教育专任教师1.27万人,较2012年增加了8314人,全省以公办园为主体,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山区牧区附设幼儿班和巡回支教点等多种形式发展的学前教育格局和覆盖城乡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一是完善政策体系。聚焦“管得好”,以省委、省政府文件印发《青海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方案》;联合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了《青海省“十四五”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着力破解制约学前教育体制机制瓶颈问题,健全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基本形成了支持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发展的政策体系。制定了《青海省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实施细则》,全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完善全省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制度,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二是扩大普惠性资源。聚焦“入园难”,党的十八大以来,累计投入资金55.6亿元,实施建设项目3315个,建设园舍面积175万平方米,不断扩大公办幼儿园覆盖面。积极推进普惠性民办园认定工作,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购买保教岗位等方面给予财政补助,同时在分类定级、职称评审、表彰奖励等方面,民办园与公办园享受同等政策待遇,提升民办园办普惠园的积极性。实施学前教育薄弱县振兴行动计划,大力提升普及水平。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就近入园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班)。

  三是健全资助体系。聚焦“上得起”,从2016年春季起,健全完善资助政策。对全省所有学前一年幼儿,城镇按年生均800元,农村牧区按生均1200元标准免除保育教育费;对三江源地区的学前一年幼儿,按每学年生均公用经费补助2200元用于免除保育教育费;每个学生每学年给予生活费补助1500元;将六州全体在园幼儿和西宁、海东两市贫困家庭幼儿纳入15年教育资助范围,按年生均1200元标准免除学前三年保育教育费。2017年至今,累计下达补助资金11.59亿元,惠及幼儿101.55万人。

  四是强化队伍建设。聚焦“有人教”,2015年起实施政府保教岗位补助项目,财政每年补助资金1亿元,年平均购买保教岗位1.33万个。2018年起,省级将补助标准提高到每年每个岗位9000元,对加快学前教育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今年,为进一步强化资金保障,以投资导向带动布局调整,推动资金从“扩资源”向“提质量”转变,省级投入学前教育资金3.97亿元,将更多资金用于提升教师保障,有效补齐学前教育投入短板,全面提升学前教育服务水平。健全省、州、县三级培训体系,面向全省幼儿园园长、专任教师、保育员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全员培训,2017年至今省级共投入培训资金2700余万元,年培训教师3000人次。

  五是提高保教质量。聚焦“教得好”,发挥省级示范园引领优势,按照“示范引领、以强带弱、试点先行”的原则,以“1+1”或者“1+x”模式在全省各市州开展集团化办园试点工作,鼓励各市州利用本地区示范园优势资源开展市州域试点,探索多元化集团化办园模式,推动学前教育城乡、镇村一体化发展。

  2024年11月8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学前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法治化发展阶段,为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一是明确管理体制。法条规定学前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筹、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参与的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学前教育发展。二是全面保障学前儿童权益。对全面、全员、全过程保障学前儿童权益作出规定,进一步保障了学前儿童权益,促进学前儿童全面发展。三是强化人才保障。法条规定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当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明确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岗位聘任等方面享有与中小学教师同等的待遇,并强调幼儿园教师、园长、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加强人员配备和培养培训,开展各种形式的培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进一步为提高幼儿园教育质量提供了人才保障。四是规范保育教育。法条规定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实施保育和教育活动,不得教授小学阶段的课程内容,坚决纠正幼儿园“小学化”等不规范办园行为,进一步引导幼儿园遵循学前儿童身心发展规律和年龄特点,开展适合幼儿的教育活动,提高教育质量。

  下一步,青海省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聚焦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加强省级统筹,汇聚部门合力,完善责任体系,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加快建设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体系。

(责任编辑:姚振)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