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教育工委常务副书记、市教委主任、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主任(兼) 荆洪阳
2024年11月8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该法将于2025年6月1日施行,标志着学前教育从此进入“有专门法可依”的新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学前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学前教育改革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的新征程上,把党和国家关于学前教育的重大决策部署全面准确地转化为法律规定,对夯实教育强国建设基点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也为各级政府加快构建幼有优育的高质量学前教育体系打下坚实的法治根基。天津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深入学习贯彻《学前教育法》,领会法律精神,健全配套政策,履行法定职责,抓好贯彻落实。
一、多措并举,构建高质量学前教育体系
(一)解决“入园难”,幼有所育更普及
按照教育部统筹部署,天津连续实施四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每年将学前教育资源建设纳入市政府民心工程,攻坚补齐学位缺口,解决了“入园难”问题。截至2024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97%,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90%,公办园在园幼儿占比58%,提前达到并超过国家“十四五”相关目标。大力开展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区创建工作,2023—2024年滨海新区等12个区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国家督导评估认定,通过评估认定的行政区数量达到全市行政区总数的75%。
(二)解决“入园贵”,财政保障更普惠
天津持续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投入力度,健全成本分担机制。实现各级各类公办幼儿园以及驻津部队、中央单位办幼儿园的社会生源部分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1200元全覆盖。将普惠性民办园生均年补助标准提高至2800—4400元,扶持力度位居全国前列。制定并动态调整公办园、普惠性民办园收费标准。使用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设立专项经费,实施远郊五区农村幼儿园装备水平提升工程。
(三)教师专业强,孩子入园更放心
天津连续8年开展提高幼儿园保教质量专项培训,将专任教师、保育员、保健医、厨师、保安等教职工全部纳入培训范围。实施追求卓越幼教师资培训工程、乡村幼儿师资培训工程、幼儿园教师和保育员能力提升计划等市级培训项目,提高保教人员专业水平。专门对乡镇中心幼儿园补充事业编制,加强农村幼儿园师资力量。
(四)办园有质量,科学保教更优质
天津制定印发幼儿园一日生活指南、幼儿园保教质量规范,为科学保教提供专业引领。在市教科院成立全国首家幼小衔接教研室,印制科学开展幼小衔接工作指导手册,推出幼小衔接“天津模式”。滨海新区、河西区创建完善普惠性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实验区,北辰区创建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提升实验区,带动区域各级各类幼儿园整体提质升级。使用中央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设立专项经费,实施天津市高质量幼儿游戏研究实践项目。在全国率先建设使用市、区、园三级监控系统平台,实现常态化监管。
二、加强学习,深刻领会《学前教育法》规之要
(一)坚持政府主导,优化资源配置
《学前教育法》以问题为导向,为地方政府规划配置区域学前教育资源指明了基本原则和实施路径,强调“推动适龄儿童在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工作或者居住的地区方便就近接受学前教育”,对区域学前教育资源布局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坚持公益普惠,完善保障机制
《学前教育法》聚焦解决学前教育保障的机制问题、瓶颈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改革创新,做出系统制度设计和规范。全面构建了普惠性学前教育发展保障机制,为进一步深化学前教育改革、推进学前教育规范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三)坚持教师为基,提升队伍素质
《学前教育法》专门规定“全社会应当尊重幼儿教师”,第一次从法律层面肯定了幼儿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专业性。同时,从法律层面对幼儿园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等幼儿园教职工的任职资格作了明确规定,并在“罚则”中对幼儿园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的不当行为作了处罚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学前教育法》对幼儿园教师的“厚爱”与“严管”。
(四)坚持儿童为本,提高保教质量
《学前教育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学前儿童,充分体现了保护儿童权利的立法理念。以法律形式规范保教活动,将若干不规范办园行为明确纳入“罚则”情形之一,充分体现了我国维护学前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决心和意志,为有关部门对相关不法行为依法采取强制和处罚措施提供了法律依据。
三、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优化布局结构,履行资源配置职责
深入落实“以政府举办为主”等法定要求,切实履行政府在幼儿园规划建设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一是适应人口变化和城镇化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加强入园供需情况监测和趋势预判。二是优化学前教育资源布局,保障普惠性资源供给,精准增加公办园,逐步满足就近入普惠优质幼儿园的需求。三是提高资源供给质量,改善办园条件,优化班额和生师比,实现高水平资源优化配置。
(二)坚持政府主导,履行投入保障职责
深入落实“优化教育财政投入支出结构”等法定要求,切实履行政府在完善学前教育保障机制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一是会同有关部门持续完善财政投入长效机制,落实并动态调整各类幼儿园运转保障,确保普惠性学前教育有质量可持续发展。二是加强对民办园的收费监管,防范化解有关风险。三是加强普及普惠区创建工作,全力推动全市各区全域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国家督导评估认定。
(三)加强培养培训,履行师资建设职责
深入落实“将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纳入财政保障范围”等法定要求,切实履行政府在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保障幼儿园教师待遇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一是严格幼儿园教师资质条件,把好教师入口关,对失德失范行为零容忍。二是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队伍工资待遇,提高教师培养层次和培养质量。三是加强教师思想政治、师德师风、专业能力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建设一支师德高尚、爱岗敬业、业务精良、结构合理的幼儿园教师队伍。
(四)提高保教质量,履行质量监管职责
深入落实“坚持最有利于学前儿童的原则”等法定要求,切实履行政府在推进科学保教等方面的法定职责。一是加强幼儿园的专业指导,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二是强化保教质量的评估,落实《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树立科学导向,深入推进幼儿园督导评估。三是完善动态监管机制,牢牢把握国家法律在幼儿园卫生保健、安全防控、师德师风等方面划出的红线和底线,依法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五)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
推动落实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共同制定的《幼儿园托班工作指南(试行)》,规范幼儿园托班在登记备案、保育服务、运行保障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工作。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提供托育服务。
《学前教育法》全面阐述了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责任的法律规定和实现路径,既是法律依据,也是行动指南。天津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将认真学习贯彻《学前教育法》对政府法定职责的规定,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为建成教育强国贡献天津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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