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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
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依据《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教基一〔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点大城市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4〕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5〕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义务教育法》为依据,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面向所有学校、面向全体学生为工作目标,做好2015年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依法依规、稳步推进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改革,进一步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招生入学制度,大力践行教育公平,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各县(市)区政府要将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责,依法予以保障。

  (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落实义务教育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中小学(含中、省、市直学校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三)划片就近。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在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前提下,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今年辖区内每一所公办中小学服务范围(学区),确保辖区内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四)两个一致。依照《义务教育法》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父母为第一监护人。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及房证一致。原则上,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首先依法保障本市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五)规范守纪。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中小学要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坚决禁止一切违规行为。公办中小学不得以任何名义拒收学区内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以任何名义违规收取费用。

  (六)信息公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县(市)区将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通过相关媒体进行宣传、公示,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阳光招生。

  三、工作任务

  (一)继续推进“学区制”入学。各县(市)区要对辖区内中小学原学区进行梳理,在尊重历史、保持稳定的前提下,实事求是,科学、适度调整学区。对新建住宅小区,要及时划分学区。可以结合实际采取单校划片、多校划片或九年一贯对口直升方式,逐步实现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做到100%的小学划片就近入学, 90%以上的初中划片入学。

  (二)继续坚持免试入学。各中小学校的招生入学工作与各种学科竞赛和其它任何形式的考试(考核)分离,确保每一名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免试接受义务教育。

  (三)继续实行网上报名,确保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都有公办义务教育学位。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按时进行中小学网上报名,辖区政府必须依据“两个一致”原则为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派送公办学校学位,下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四)继续实行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中心城区原改制学校退回公办后的空余学位,继续由辖区政府统筹,面向区域或大学区进行电脑派位。逐步推广热点小学、初中多校划片,合理确定片区范围。

  (五)继续实行民办学校自主招生。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做好自主招生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进行考试择优录取,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收费。

  (六)继续实行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深化民办初中招生制度改革,继续将民办初中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中30%的学位面向中心城区进行电脑派位。

  (七)继续禁止以特长生方式招生。按照教育部要求,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禁止以特长生的方式招生。

  (八)继续实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零障碍”入学。采取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办法,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100%都有公办义务教育学位。

  (九)继续做好民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工作。各县(市)区要保障辖区内特殊群体适龄儿童、少年(少数民族,有各类残疾的,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十)继续实行电脑均衡分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起始年级必须按照随机原则均衡分班。

  四、招生入学办法

  小学招生对象:本人具有本市户籍或其监护人具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年满6周岁(2009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生对象:本人具有本市户籍或其监护人具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一)公办中小学入学办法

  1.网上报名(5月1日-15日)

  所有中心城区内具备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于5月1日—15日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中小学网上报名系统”,选择小学或初中学段,输入姓名、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网上报名。

  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于5月1日-15日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中小学网上报名系统”,选择“小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报名”或“初中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网上报名”,按系统要求输入相关信息进行网上报名。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的,可于5月14日-15日持原籍户口和本市有效居住证到居住证所在区教育局指定地点报名,并要及时将报名信息输入报名信息数据库。

  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网上报名的,由各区教育局于5月17日-18日自行组织补报,补报信息要及时输入报名信息数据库。

  2.户籍验证(5月19日)

  适龄儿童、少年完成网上报名后,形成报名信息数据库,由公安部门审核验证户籍信息后,导入全市公办中小学学区派送系统。

  3.学位派送(5月20日-21日)

  各区教育局依据学区方案和公安部门验证核准的户籍地址,运用电脑派送软件进行学位派送,并向各中小学下达预录取名单。

  4.信息审核(5月22日-27日)

  各区教育局组织学校依据“两个一致”原则,对预录取的学生进行户籍和房证审核。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审核相应资料。审核不合格的,由各区教育局依据户籍地址,结合实际情况,相对就近派送到辖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5.下达通知(5月28日-30日)

  各区教育局为辖区内公办中小学校下达正式录取名单。各区政府为辖区内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下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各中小学校为所派送的学生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并办理入学手续。

  6.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6月20日-25日)

  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由各区教育局按照规定程序,面向辖区内或大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电脑派位。

  确认数额:6月20日前,对辖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情况进行审核,确认2015年辖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额。

  公布信息:6月20日,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辖区内有空余学位的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量、网上报名时间及报名办法、派位时间及网上查询办法。

  组织报名:6月21日-22日,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辖区内已经报名并获得《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适龄儿童、少年,登录“长春市2015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在辖区内选择一所(只能选择一所)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进行网上报名。已经被民办初中以电脑派位方式招收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优质公办初中空余学位电脑派位。

  汇总数据:6月23日,下载“长春市2015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报名数据信息,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后形成派位数据库。

  电脑派位:6月25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自行组织本区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工作。电脑派位时邀请辖区内相关人员(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监督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由公证处现场公证。电脑派位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存档。

  公布结果:6月25日,电脑派位结束后,开通网上查询系统。登录“长春市2015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

  (二)民办中小学招生办法

  民办小学依法依规自主招生。民办初中采取电脑派位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生。民办中小学进行自主招生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进行考试择优录取。

  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由各区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区教育局要指导本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制定2015年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计划,并依据各学校的办学规模、师资情况、教学设施等条件,对其上报的招生方案及招生计划进行审核,确定民办中小学2015年招生计划。经过审批确认的设立分校(即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校区)的民办中小学,各校区须分别向所在属地教育局上报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1.公布招生信息(6月1日-5日)

  各区教育局通过相关媒体公布辖区内民办中小学的招生方案、招生计划、收费标准、招生程序、招生办法等信息。

  2.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6月1日-13日)

  2015年,继续实行民办初中部分学位面向中心城区电脑派位,派位数额占本年度招生计划数的30%。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区教育局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确定数额:6月1日前,审核辖区内民办初中的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情况,确定2015年辖区内民办初中电脑派位数额。

  公布信息:6月1日,通过相关媒体公布辖区内民办初中学校名单、电脑派位数额、网上报名时间及办法、派位时间及网上查询办法。

  组织报名:6月1日-6日,组织辖区内已经获得《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有选择民办初中意向的小学应届毕业生,登录“长春市2015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选择一所(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初中,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报名。

  数据汇总:6月7日-10日,登录“长春市2015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报名信息,形成派位数据库。

  电脑派位:6月13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自行组织本区民办初中电脑派位工作。派位程序、办法及要求与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相同。

  公布结果:6月13日,电脑派位结束后,开通网上查询系统。登录“长春市2015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

  3.民办中小学自主招生(6月14日-19日)

  各区教育局组织辖区内民办中小学做好自主招生工作,并做好监督。有选择民办学校意向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选择民办学校报名。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必须依法依规,并严格按照公示的招生方案进行。

  (三)特殊群体入学办法

  1.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区教育局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组织辖区内民族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依据自愿原则,将本区内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优先安排到民族学校就读。

  2.特困、特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其及时接受义务教育。对持市民政局《优惠证》和市扶困办《特困职工证》的职工直接抚养的子女,依据自愿原则,按照“双特生”标准将其推荐到长春希望学校。

  3.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各区教育局要对辖区内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其自然情况进行登记。市教育局统一组织鉴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教育安置意见。各区教育局根据安置意见进行安置,确保辖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4.晨光学校入学办法

  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含中、省、市直学校及民办学校)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在校学生,各区教育局要进行调查、统计与分析,依据自愿原则,安排到晨光学校学习。

  (四)特殊入学政策

  各区教育局要认真执行《长春市落实现役军人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做好我市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特殊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妥善安排其子女入学。

  (五)中小学招生入学注意事项

  1.必须确保符合“两个一致”原则。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不一致的,或者户籍与其实际居住地及房证不一致的,必须在网上报名前,办理好相应手续,确保符合“两个一致”原则。对于不符合“两个一致”原则或通过弄虚作假手段达到“两个一致”的,一经查实,将由各区教育局依据户籍地址,结合实际情况,相对就近派送到辖区内有空余学位的学校。

  2.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参加网上报名。没有网上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特别是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可在规定时间内到辖区指定地点现场报名。各区教育局及学校对辖区内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进行信息审核时,审核原籍户口和其监护人的本市有效居住证。

  3.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必须到校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辖区政府颁发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是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建籍的凭证之一,无论选择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还是选择民办中小学,都必须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否则,无法办理入学手续和建立学籍。

  五、保障机制

  (一)工作推进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本辖区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确定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职责范围,规范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招生入学方案(含学区方案)报当地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实施。要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制订招生入学工作维稳预案,成立应急小组,确保招生工作安全稳定。

  (二)计划管理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入学需求前瞻预测,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摸清底数,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核准所有中小学的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各中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三)信息公开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2015年4月为“招生宣传月”,要通过相关媒体,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中的全部内容,包括学区方案、主要时间节点及相关程序等,进行广泛宣传,做到人人皆知。各中小学校要通过校园网、家长会、公告栏、学校开放日等多种途径进行招生宣传。

  (四)责任追究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主管领导、各中小学校及其校长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市教育局承诺,各中小学校要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承诺,并积极履行诚信责任。要建立市、区两级举报平台,并聘请义务监督员参与招生全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市、区、校分级监管机制,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承诺书》有关条款进行问责。

  (五)督导评估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市教育局将把义务教育巩固率及规范招生行为等相关内容纳入教育综合督导,将其作为评估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长春市教育局

2015年4月15日

来源:督导办收藏
(责任编辑:耿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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