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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6年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等有关要求,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现就2016年本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城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依法依规、巩固成果、完善机制、推进改革的总体思路,深化义务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和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继续推行学区制入学办法,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本市城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顺利完成。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市级统筹。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义务教育法》及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实际,制定市级宏观招生意见,做好政策引领和科学指导工作。

  (二)坚持属地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管理主体,应当依法落实属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做好辖区内中小学(含中、省、市直学校及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工作。

  (三)坚持划片入学。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据国家、省相关政策,对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进行调查摸底,结合实际、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学区范围,确保辖区内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相对就近入学。

  (四)坚持两个一致。依照《义务教育法》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应在户籍所在地接受义务教育,父母为第一监护人。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及房证一致。原则上,应首先依法保障本市户籍所在地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在此基础上,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条件。

  (五)坚持公开公正。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把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作为规范办学的重要环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阳光招生、阳光入学。

  三、工作任务

  (一)科学合理确定学校片区范围

  各城区要依据教育部文件精神,在尊重历史、保持政策连续性的前提下,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确定中小学片区范围。要根据适龄儿童、少年人数、学校分布、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结合实际可以采取单校划片、多校划片、九年一贯对口直升试点等方式招生,实现片区全覆盖。片区一经确定后,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相对稳定。如确有需要调整或新划片区的,必须建立完善的保障机制,确保划片程序、结果的公信力。

  (二)做好公办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小学招生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或其监护人具有本市有效居住证,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前出生,含8月31日),有学习能力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生对象:具有本市户籍或其监护人具有本市有效居住证的小学应届毕业生。

  依据招生工作原则,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按各城区划定的片区范围免试入学。不符合“两个一致”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各城区采取相应措施统筹安排入学。

  符合本市入学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居住证所在城区采取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办法,为其提供一个公办义务教育学位。

  1.公办中小学招生入学具体程序

  (1)网上报名(5月3日-13日)

  所有具备本市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登录“长春教育网”,点击“长春市中小学招生网上报名系统”,按系统提示,输入相关信息,确认后完成网上报名。

  不具备网上报名条件或因特殊情况未能按时完成网上报名的,可于5月16日持户口或本人(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到户籍(或居住证)所在城区指定地点报名,报名信息要及时输入报名信息数据库。

  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报名的,由各城区采取相应措施统筹安排入学。

  在不同城区进行多次报名的,以第一次报名时填报的信息为依据,按照相关规定派送学位。

  (2)户籍验证(5月15日-18日)

  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完成网上报名后,形成报名信息数据库,经公安部门审核验证户籍信息后,导入全市公办中小学学区学位派送系统。

  (3)学位派送(5月19日-22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区方案和公安部门核准的户籍地址派送学位。当学校学区生源超出学校招生计划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统筹安排入学。

  实行多校划片试点的学校要采取电脑派位方式进行学位派送,届时邀请辖区内相关人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由公证处公证全过程。

  学位派送结束后,向各中小学下达预录取名单。

  (4)信息审核(5月23日-27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依据“两个一致”原则,对预录取的学生进行户籍和房证审核。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审核其原籍户口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的有效居住证。

  (5)下达通知(5月30日-31日)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为辖区内公办中小学校下达正式录取名单。各中小学校为所派送的每一名适龄儿童、少年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及入学须知,并组织新生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时限办理入学手续的,由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2.做好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工作

  优质公办学校的空余学位,继续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面向区域或大学区适龄儿童、少年进行电脑派位。具体程序如下:

  确认数额。6月8日前,对辖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的办学规模、招生计划、招生情况进行审核,确认2016年辖区内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额。

  公布信息。6月8日,通过有关媒体公布辖区内有空余学位的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数量、网上报名时间及报名办法、派位时间及网上查询办法。

  组织报名。6月13日-15日,按照自愿原则,组织辖区内已经获得《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的适龄儿童、少年,登录“长春市2016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在辖区内选择一所(只能选择一所)有空余学位的公办学校进行网上报名。已经被民办初中以电脑派位方式招收录取的学生,不得再参加优质公办初中空余学位电脑派位。

  汇总数据。6月16日-17日,下载“长春市2016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中的报名数据信息,与公安部门户籍信息进行核对后形成派位数据库。

  电脑派位。6月20日,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自行组织本区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工作。电脑派位时邀请辖区内相关人员(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社会监督员)及家长代表现场监督,由公证处现场公证。电脑派位过程要全程录像并存档。

  公布结果。6月20日,电脑派位结束后,开通网上查询系统。登录“长春市2016年优质公办学校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网上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

  (三)做好民办学校招生工作

  6月1日-6月20日为民办中小学招生时间。

  1.做好民办中小学自主招生工作

  民办小学依法依规自主招生。民办初中采取电脑派位与自主招生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招生。民办中小学进行自主招生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进行考试择优录取。

  民办中小学招生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导本区域内民办中小学制定2016年招生工作方案及招生计划,并依据各学校的办学规模、师资情况、教学设施等条件,对其上报的招生方案及招生计划进行审核,确定民办中小学2016年招生计划。经过审批确认设立分校(即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校区)的民办中小学,各校区须分别向所在属地教育局上报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招生。

  选择民办学校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具有公办义务教育学位并领取《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方可办理民办学校入学手续并建立学籍。

  2.做好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工作

  继续深化民办初中招生制度改革,将民办初中学校当年招生计划中30%的学位面向中心城区进行电脑派位。电脑派位工作由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民办初中部分学位电脑派位的程序与优质公办空余学位电脑派位的程序相同。

  已经获得《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有选择民办初中意向的小学应届毕业生,于6月1日—5日登录“长春市2016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报名系统”,选择一所(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初中进行网上报名,按系统提示完成网上报名。

  6月12日,进行电脑派位,电脑派位结束后,可登录“长春市2016年民办初中电脑派位网上查询系统”,输入身份证号及姓名进行查询。

  (四)做好特殊群体入学工作

  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组织辖区内民族学校制定招生方案和招生计划,依据自愿原则,将本区内少数民族适龄儿童、少年优先安排到民族学校就读。

  特困、特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确保其及时接受义务教育。对持市民政局《优惠证》和市扶困办《特困职工证》的职工直接抚养的子女,依据自愿原则,按照“双特生”标准将其推荐到长春希望学校。

  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对辖区内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并对其自然情况进行登记,组织专家组进行鉴定评估,根据实际情况出具教育安置意见,确保辖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各类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

  晨光学校招生。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初中阶段(含中、省、市直学校及民办学校)学习有特殊困难、行为有偏差的在校学生,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进行调查、统计与分析,依据自愿原则,安排到晨光学校学习。

  特殊优抚对象入学。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执行《长春市落实现役军人子女入学优惠政策暂行规定》、《关于切实做好我市人民警察荣记二等功以上荣誉的子女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特殊人才引进的相关规定,妥善安排其子女入学。

  (五)做好电脑均衡分班和新生建籍工作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按照《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控制办学规模和班额,起始年级必须按照随机原则均衡分班。要加强学籍管理,依据招生计划和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为新生建立学籍。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的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领导机构,按照本意见,结合实际情况,科学制定区域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各中小学校要制定具体执行方案,确定招生入学工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要明确职责范围,规范工作程序,统一工作要求。要积极协调当地相关部门针对招生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制订应急预案,通力合作、积极防控,把问题处理在萌芽中,确保招生工作安全稳定。

  (二)强化计划管理。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入学需求前瞻预测,依据《吉林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相关规定,摸清底数,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校办学规模等,核准属地所有中小学的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各中小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特长生,凡是往年已经入学并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得重复再进行网上报名,确保招生计划的严肃性。

  (三)强化信息公开。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制定招生宣传方案,做好辖区内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信息的宣传工作,加大对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学校质量提升、特色建设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实现“阳光招生、阳光入学”。设立招生宣传月,要通过相关媒体,对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相关政策、时间节点、操作程序等内容进行广泛宣传,各区要通过官方网站建立学区查询系统,各中小学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本校学区进行广泛宣传。学区有调整的,要及时通过区域网站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责任追究。各区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是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向市教育局承诺,各中小学校要向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承诺,并积极履行诚信责任。要建立市、区两级举报平台,并聘请义务监督员参与招生全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市、区、校分级监管机制,对工作中出现违规违纪问题的单位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长春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承诺书》有关条款进行问责。

  (五)强化督导评估。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和督促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市教育局将把规范招生行为等相关内容纳入教育综合督导,将其作为评估区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

  各城区要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方案,方案要经区政府批准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后实施。双阳区、九台区、榆树市、农安县、德惠市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招生入学实施方案,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长春市教育局

2016年4月21日

来源:基础一司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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