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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渝教基发〔2016〕22号

各区县(自治县)教委(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精神,结合当前全市教育实际,现就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和普惠性,促进教育公平;坚持招生政策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夯实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效;坚持稳中求进,完善招生制度设计,依法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顺利入学。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入学原则。2016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凡年满6周岁儿童,应当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和条件不具备的农村地区学生,儿童入学年龄可放宽到7周岁。

  (二)就近免试原则。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均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学生,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原市教委直属重点公办中学(含重庆八中)一律不招收初一新生。

  (三)对口入学原则。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实行“三对口”入学办法,即学龄儿童与父(母)的户口、房管证(或房屋产权证、购房正式合同)和实际居住地一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依据户籍在对口学校就读。

  (四)规范公平原则。禁止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收择校生以及乱收费行为。建立和完善招生公示制度、咨询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实行“阳光招生”,做到信息公开、机会公平、结果公正。

  三、招生办法

  (一)本市户籍学生入学

  凡户籍在我市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其法定监护人持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到对应小学、初中办理入学报名手续。

  1.适龄儿童与其法定监护人的同一户口簿。

  2.房屋产权有效证件。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二)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

  坚持“两为主”、“两纳入”,即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同时将常住人口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保障流动人口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入学报名时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户口簿。

  2.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的住(租)房证明、合法工作证明和公安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居住证明等有关材料。

  3.小学新生需提供预防接种证明,初中新生需提供小学毕业证明。

  (三)残疾儿童入学

  公办学校必须接收招生范围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学生随班就读。患有严重生理缺陷,但能适应学校学习、生活的残疾学生,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其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无法到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依法实施缓、免学,学校力所能及实施“一人一案”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四)民办学校招生入学

  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按照核定备案的办学规模,合理安排当年的招生计划。民办学校招生方案经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备案后于4月15日开始报名,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报名时间与公办学校同步(即6月20日开始报名审核)。民办学校报名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时,可采取电脑派位、面谈等方式招收新生。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控制办学规模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规模。加快城市开发区配套学校建设,防止盲目撤校并点,保证学生就近入学需要。逐步消除“大班额”,鼓励有条件的学校实行小班化教学。

  (二)合理划定招生片区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就近入学”原则,合理划定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招生片区。片区划定后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整时要审慎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并报当地党委政府同意;人口密集、学位紧张、择校冲动强烈的城区初中,可采取多校划片,如电脑派位等群众接受的方式进行招生;原市教委直属重点中学(含重庆八中)不招收初一新生。对群众高度关注的热点学校,要加快推进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

  (三)规范招生程序和时间

  1.发布招生信息。2016年5月10日起,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公布招生范围和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发布入学登记通告。

  2.报名并审核材料。报名时间严格执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的通知》(渝教基〔2016〕X号)规定,即从2016年6月20日起,公办小学开始报名审核,公办初中待本区县(自治县)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报名审核。7月20日开始对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发放《重庆市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

  (四)充分发挥学籍管理系统作用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全面应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功能,组织小学入学、小升初工作,引导学生合理流动。学生学籍一经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调取其学籍。学生学籍确需在区县内学校间调取的,必须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在区县间学校调取的,必须经市教委同意。

  (五)妥善解决招生中的特殊问题

  1.适龄儿童、少年因父母无自购房,自出生日起户籍一直挂靠祖父母(外祖父母),与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招生服务区常住的,视为符合“三对口”入学条件。

  2.跨区县(自治县)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在就读学校参加小学毕业考试。小学毕业后可根据实际情况回户籍所在地就读初中,也可按照相关政策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申请就读初中。

  3.现役军人、华侨、援藏干部、烈士、港澳台同胞、在渝工作的外籍专家、政府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相关规定,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入学。

  4.城市建设中拆迁户子女、配住廉租房、公租房的本市户籍人员子女申请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

  5.在招生入学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规政策妥善解决。公办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应当在本学区范围内就学的学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的学生。

  (六)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区县(自治县)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成立以区县分管领导为组长的,相关部门和街镇党委政府参与的中小学招生领导小组。加强对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确保招生工作稳定、有序、顺利开展。教育行政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对招生工作的领导、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职责。今年的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要早谋划、早启动、早安排。要积极协调公安、应急等部门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要完善方案、制定预案,注重舆情搜集,加强招生研判,做好民意预判,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各种突发情况,按照预案妥善处理。要加强“阳光招生”,充分发挥区域内主流媒体和学校微信公众平台作用,广泛持续地宣传招生政策,自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要严肃招生纪律,公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坚决执行“六不准”:即不准提前招生、不准擅自跨范围招生、不准举办重点班和实验班、不准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编班挂钩的考试和测试、不准择校乱收费,不准招收推优生、保送生、特长生。对违反规定乱招生、乱收费的学校和个人,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进行责任追究。

  各区县(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实施方案,及时统计掌握招生情况。各区县(自治县)招生在招生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特别是影响社会稳定的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教委;招生报名完成情况须于7月20日传市教委基础教育处。

  联系人:杨英、钟儒成,联系电话:63619862;邮箱:906457386@qq.com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2016年4月8日

来源:基础一司收藏
(责任编辑:谢沂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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