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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

2015-09-08 来源:教师司收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校师德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我校世界一流大学建设目标和“六高强校”战略,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知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四有”好老师。

  第三条  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坚持求是创新,把师德建设与促进学校各项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坚持以德促能,以师德建设促进教师综合能力的提高;坚持以人为本,把师德建设与人才培养、教师个人发展结合起来。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落实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工作机构:

  (一)成立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主任,成员由学校纪委办、组织部、宣传部、人事处、本科生院、研究生院、科研院、社科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工部、研工部、工会等相关责任部门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

  师德建设委员会负责学校师德建设的总体规划、政策制定、宣传教育、检查评估等工作,指导、协调、督促涉嫌违反师德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学校师德建设日常工作。

  (二)各学院(系)成立师德建设小组,由学院(系)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由学院(系)党委、纪委和分管人事、教学、科研、学工、工会等工作的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学院(系)师德建设日常工作,落实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交办的事项。小组办公室一般设在学院(系)组织人事科。

第三章 师德教育与宣传

  第五条  强化师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崇高理想。将师德教育摆在教师培养首位,贯穿教师职业生涯全过程。

  第六条  做好新教师始业教育。在始业教育中开设师德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等课程。实施新教师入职宣誓并签署师德承诺书。

  第七条  深入实施“育人强师”全员培训计划。由浙江大学党校负责在革命老区或具备条件的干部培训基地开展“育人强师”培训班,加强教师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师德教育。利用全国干部教育培训浙江大学基地资源,定期面向教师开设世情国情党情专题培训。

  第八条  办好“求是导师学校”。邀请师德标兵开展师德专题讲座,强化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研究生导师育人的责任感,提高研究生导师的育人水平。建立和谐导学关系,促进学生全面成长。

  第九条  加强教师教学规范教育。加强教师对《浙江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浙江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等制度的学习,提高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严格课堂教学纪律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第十条  加强教师学术道德教育。加强教师对《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等制度的学习,培养教师求真务实、勇于创新、严谨自律的治学态度和学术精神。

  第十一条  鼓励教师自觉参与“新生之友”等育人服务工作,以良好的师德和扎实的学识引领和帮助新生尽快成长成才。组织教师参加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坚定教师奉献教育事业的职业信念。

  第十二条  加强辅导员、班主任和研究生德育导师队伍的建设,激励他们从事德育工作、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发展指导,进一步发挥好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作用。

  第十三条  举办退休教师荣休仪式。感谢退休教师的无私奉献精神和对学校的重要贡献,用他们优良的品德及大爱师魂激励青年教师发扬求是精神,树立优良师德。

  第十四条  加强师德宣传,培育重德养德良好风尚。系统宣讲《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教育规划纲要等法规文件中有关师德的要求,宣传普及《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把培育良好师德作为我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核心内容,提炼师德标兵为人为学为师的大爱师魂,充分展现我校教师的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五条  抓好“竺可桢奖”、“三育人”标兵、优秀辅导员、优秀班主任、优秀研究生德育导师、优秀“新生之友”、研究生“五好”导学团队等的评选表彰工作,完善永平奖教金评选机制,做好医德医风奖、唐立新优秀学者奖等的评选。在全校形成爱岗敬业、教书育人的浓厚氛围。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教代会“三育人”工作委员会、教师发展委员会、青年教授联谊会、女教授联谊会等的作用,通过“三育人”事迹报告团、“师说论坛”、“启真导师计划”,“百川论坛”等形式,营造“全员育人”氛围,弘扬优良师德。

  第十七条  采编与制作弘扬师德风尚的宣传报道,通过广播电视、校报等传统媒体,网站、微博、微信、手机APP等新媒体,电子大屏幕等终端,广泛开展师德主题教育活动,展现优秀教师的师德风范和感人事迹。

  第十八条  倡导师德宣传与师德理论研究相结合、与研究成果出版相结合、与师德楷模示范引领相结合,设立师德研究专项课题,出版师德先进典型书籍,推出“院士长廊”和“百年文科名家展”等,大力宣传师德典型,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十九条  坚持“师生为本”理念,关心、关爱、尊重广大教师, 依法维护和发展教师权益,促进“体面劳动、舒心工作、全面发展”的职业环境建设,努力创造有利于学生成长和教师发展的良好氛围。

第四章 师德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严格师德考核,促进教师提高自身修养。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年度考核、聘期考核等环节将师德作为必要的考察内容。

  第二十一条  加强招聘和引进人才的师德把关,新进教师入职前应做出无犯罪记录和无不良诚信记录的书面承诺。

  第二十二条  师德考核采用个人自评、学生测评、同事互评、单位考评等多种形式进行,考核内容包括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教书育人、学术规范、服务集体等方面,考核必须征求所在党支部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  师德考核结合教职工年度考核进行,教职工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四个方面中“德”的评价作为师德考核结果。

  第二十四条  师德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考核优秀的应当予以公示表彰,考核结果不合格应当向教师说明理由,并听取教师本人意见。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教师,若有正当的理由,可向考核等级确认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批准后,可重新进行考核,重新考核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师德考核结果存入教师档案,师德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在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干部选拔、评奖评优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六条  注重师德激励,完善师德表彰奖励制度。在职称评审、干部选拔、岗位聘任、研究生导师遴选、学科带头人选培、各类高层次人才评选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师德表现突出的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严格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发挥制度规范约束作用。教师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损害国家利益,损害学生和学校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三)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四)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在招生、考试、学生推优、保研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六)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七)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八) 因种族、肤色、宗教、民族、性别、年龄、身高、语言、怀孕、户籍、国籍、婚姻状况、社会出身、残障或身体健康状况等对教师和学生实施歧视;

  (九)非法传教,煽动暴力、反动情绪;

  (十)利用互联网造谣、诽谤或者发表、传播其他有害信息;

  (十一)未履行申请、批准手续,擅自调课、停课、请人代课;

  (十二)所指导的研究生出现严重学术道德问题;

  (十三)在项目申报、评奖评优、职务评审等过程中夸大其词、弄虚作假;

  (十四)失职渎职、挥霍浪费学校资财;

  (十五) 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教师若有上述情形,将依据《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等文件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对严重违法的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五章 监督与投诉处理

  第三十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建立健全师德建设年度评议、师德状况调研、师德重大问题报告和师德舆情快速反应制度,及时研究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政策措施。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

  第三十一条  在校网上设立师德投诉举报电子信箱、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传真,在学校行政服务办事大厅设立师德投诉举报信箱。投诉人须提供准确的联系方式。鼓励实名投诉举报,投诉人信息将予以绝对保密。

  第三十二条  投诉处理。

  (一)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校中层及以上领导干部的投诉问题,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并请相关学院(系)予以配合;其余教师的投诉问题,由被投诉人所在学院(系)的师德建设小组负责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并向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二)投诉处理一般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的,在征得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处理期限,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以批准期限为准。

  (三)调查单位如根据现有材料,无法判定教师的师德是否失范,可申请提交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讨论。

  (四)调查单位应及时将处理意见反馈给投诉人。投诉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满意,可提供新的证据并重新进行投诉。

  (五)投诉人有责任协助调查单位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如有新的证据,应主动联系调查单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各学院(系)应根据本细则,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师德建设工作有序推进。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浙江大学关于师德建设的相关制度清单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 浙江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党委发〔2013〕15号)

  《中共浙江大学委员会关于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党委发〔2014〕110号)

  《浙江大学教职工处分规定》(浙大发人〔2013〕26号)

  《浙江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浙大发〔2009〕15号)

  《浙江大学教职工年度考核工作实施办法》(浙大发人〔2006〕61号)

  《浙江大学科技项目过程管理办法》(浙大发科〔2012〕4号)

  《浙江大学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浙大发计〔2010〕15号)

  《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若干规定》(浙大发科〔2005〕17号)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教师工作规范》(浙大发教〔2006〕47号)

  《浙江大学本科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浙大发本〔2011〕258号)

  《浙江大学教师申请研究生招生资格的规定》(浙大发研〔2011〕85号)

  《浙江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方案》(浙大发研〔2007〕1号)

  《浙江大学研究生教学管理实施细则》(浙大研院〔2006〕21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班主任工作规定》(党委发〔2005〕37号)

  《浙江大学本科生导师制暂行规定》(党委发〔2002〕52号)

  《浙江大学研究生德育导师工作规定》(党委发〔2005〕38号)

  《浙江大学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党委发〔2006〕53号)

  《浙江大学“竺可桢奖”评选办法》(浙大发人〔2009〕52号)

  《浙江大学心平奖教金评选办法》(浙大发人〔2011〕53号)

  《浙江大学医德医风奖评选办法》(党委发〔2014〕86号)

  《浙江大学“育人强师”全员培训方案》(党委发〔2012〕30号)

  《浙江大学“三育人”先进集体、标兵评选实施办法》

(责任编辑:耿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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