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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方案(2015—2020年)

2016-01-12 来源:教师司收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43号)(以下简称《计划》),进一步加强我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以提升我区乡村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全面解决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乡村孩子学习成才,阻止贫困代际传递,完成到2020年乡村同步建成小康社会和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工作目标。

  二、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

  ——统筹结合,协同推进。将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与扶贫开发、城镇化建设、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结合起来,协同推进,相互促进。

  ——综合施策,形成合力。从待遇、职称、住房、招聘、岗位设置等方面着手,多措并举,整合政策资源,整体推进,形成齐抓共管、协调有力的工作局面。

  ——强基固本,质量并重。以师德建设为根本,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以优化结构为抓手,科学配置教师资源;以提升质量为核心,提高乡村教师专业素质;以提高地位待遇为手段,改善乡村教师工作生活条件。

  ——改革机制,激发活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着力破除制约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建立“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引导优秀青年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力争使乡村学校优质教师来源得到多渠道扩充,乡村教师资源配置得到改善,教育教学能力水平稳步提升,各方面合理待遇依法得到较好保障,职业吸引力明显增强,逐步形成 “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的良好局面。到2020年,建立起规范灵活、保障有力的乡村教师队伍建设长效机制,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提供坚强的师资保障。

  三、实施范围

  全区乡中心区、村、教学点学校的在职在编在岗教师,包括学前教育、小学、初中、特殊教育、中职、高中教师。有条件的地方在生活待遇方面可适当扩大范围。

  四、主要举措

  (一)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水平。明确乡村教师的师德内涵,把扎根基层乐于在乡村从教,专注于教书育人、以良好的言行影响学生,树立乡村的道德标杆引领村风民风作为乡村教师师德的主要内容。强化师德教育,把教师职业理想、职业道德、法治教育、责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融入职前培养、准入、职后培训和管理全过程,引导和教育广大乡村教师践行师德规范。建立乡村教师政治理论学习、培训制度,形成教育、宣传、考核、监督、奖惩、校本六位一体的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党建工作。

  (二)着力提高乡村教师待遇。统筹平衡机关和事业单位人员收入,确保乡村教师的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继续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计划,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学校及其他地区教学点教师,自治区统筹资金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予以奖补,鼓励市、县(市、区)投入资金增加补贴。积极引导民间基金,开展乡村教师救助工作。每两年为教师安排免费体检,所需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依法为乡村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各项社会保险费。为乡村教师的家庭安置、解决夫妻分居、组建家庭创造条件。适当降低乡村教师在乡或在县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危旧住房改造申请门槛。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集资建房等多种形式建设中小学教师安居房。加大乡镇中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中央和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补助力度,鼓励各地利用学校自有土地、闲置用地在校园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或利用闲置的办公、教育用房改建为公共租赁住房。有条件的乡镇可通过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或长期租赁的形式解决教师住房困难。力争到2020年,乡镇中小学教师公共租赁住房和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基本满足全区乡镇中小学教师住房需求。

  (三)多渠道补充乡村教师。根据统一城乡教职工编制标准的要求,按生师比和班师比重新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并实行总量控制,确保核定后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不突破现有编制总量。按标准重新核定的编制总量超过现有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的,核定聘用教师控制数。通过调剂编制、采用核定聘用教师控制数逐年解决编制不足。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挤占、挪用、截留教师编制或教职工在编不在岗、随意抽调借调教师等行为。注重乡村教师“本土化”,各地可采取定向招生定向分配的形式补充乡村教师。继续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农村小学全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地方免费师范生项目补充乡村教师。继续推进自治区级统一组织教师招聘考试和乡村教师专场双选会,对已经获得教师资格证书自愿到乡村学校任教的人员,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在县级以下学校任教的,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5〕29号)以及《广西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暂行办法》(即将印发)的有关规定,给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补偿。

  (四)积极构建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新机制。实行“区考县管校聘”的管理机制,“区考”即自治区级统一组织教师招聘考试;“县管”即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履行对中小学教师的公开招聘、岗位设置、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调配交流和考核等管理职能,实行人事、编制事项报备制;“校聘”即学校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建立教育、编制、人社、财政、发改、住建等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区)建立教师管理中心,统筹管理乡村学校校长和教师。继续实施“三区支教”计划,制定和完善交流轮岗和支教走教政策,引导优秀校长和骨干教师向乡村学校流动。统筹支教走教专项经费用于实施“优秀退休教师乡村支教计划”,公开招募退休特级教师、教学名师到区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村学校支教。建立城镇中小学教师评聘高级教师职务、评选特级教师等要有1年在乡村学校任教(支教)经历,和新增城镇中小学教师要先安排在乡村任教2年的制度。

  (五)完善乡村教师职称倾斜政策。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倾斜制度,乡村教师在评定职称(职务)时,可适当降低条件,取得的专业技术资格在乡村教师范围有效。实行岗位聘用倾斜,引进到村小、教学点任教,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可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到岗即聘。在评选特级教师等荣誉称号时,向工作条件艰苦的乡村一线教师倾斜。

  (六)全面提升乡村教师能力素质。制定乡村教师培训目标,大规模开展教师培训,到2020年对全体乡村教师校长进行360学时的培训。构建区、市、县、学校四级培训体系,市、县(市、区)建有教师培训中心。从2015年起“国培计划”“区培计划”集中支持乡村教师及校长培训。改进培训方式,采取送培下乡、顶岗置换、专家指导、校本研修、网络研修等多种形式,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构建乡村教师信息化培训体系,提高乡村教师现代教育技术水平,保障乡村学生共享优质教育资源。加强网络培训课程开发,搭建教师网络研修服务云平台,引导和组织乡村教师创建和适应“互联网+乡村教育”,充分利用远程教学、在线课程等形式优化课堂教学和进行自主学习。加大乡村教师培训投入,从公用经费中安排5%的经费用于乡村教师培训。

  (七)坚决落实国家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30年以上、获得国家颁发荣誉证书的优秀乡村教师,自治区给予一定奖励;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从教20年以上的优秀乡村教师,自治区颁发荣誉证书。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建立专项基金,对长期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优秀教师给予物质奖励。广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先进事迹,在全社会大力营造关心支持乡村教师和乡村教育的浓厚氛围。

  五、组织领导

  (一)明确责任主体。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全区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工作,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区域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的责任主体。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解任务,细化分工,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的统筹管理、规划和指导。发展改革、财政、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建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主动履职,承担责任,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将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加强考核和监督。要着力改革体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二)加强经费保障。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自治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贫困地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投入力度。要制定严格的经费监管制度,规范经费使用,强化监督检查,要切实用好每一笔经费,坚决杜绝截留、克扣、虚报、冒领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开展督导检查。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及时通报督导情况并适时公布。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对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情况的专项督导检查。对实施不到位、成效不明显的,要追究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因地制宜提出符合乡村教育实际的支持政策和有效措施,将本方案具体化。各市、县(市、区)于2016年一季度前,将实施方案报教育厅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编辑:耿道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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