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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泾源县中小学控辍保学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学校保、乡村找、部门清”的控辍保学工作机制,努力实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零辍学”目标。

  第二条 县教育主管局是县人民政府履行控辍保学工作职责的第一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控辍保学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切实可行的控辍保学管理措施,加强对中小学控辍保学工作的管理。校长和教师是控辍保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建立控辍保学目标管理责任制,对疑似辍学动向的学生实施动态监控,做好家访工作,密切家校联系,教育引导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依法送辍学学生完成义务教育。

  第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主体责任,对控辍保学工作实行“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组、组干部包户”的“三包”责任制,做到责任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执法到位。协同教育部门督促辖区内家长依法送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帮助贫困家庭解决困难,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在校学生辍学。对不履行职责和劝返无果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由乡(镇)人民政府下发《限期入学通知书》,责令限期复学,并对不能按期入学的,依法追究责任。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要在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做好适龄儿童少年控辍保学工作。

  第四条 建立部门联控联保机制,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协作,形成控辍保学工作合力。人社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对违法招用未成年人的单位或个人的查处力度。对县内企业、个体经营户等用工单位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企业或个人,责令其立即辞退,并做好劝返工作,同时对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民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婚姻登记制度,会同公安部门加大对早婚现象的查处,对违反规定的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要将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和学生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宗教部门要对宗教场所严格管理,对主持早婚仪式、招收少年儿童进寺念经的阿訇、寺管会及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取消阿訇从业资格证书。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对扰乱学校秩序,殴打、侮辱学生,校园欺凌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依法从重处理。司法部门要做好义务教育法宣传和法律援助工作。对逾期不送子女入学的家长或监护人,依法督促其尽早复学。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群团组织结合部门职能,要关注、关爱单亲家庭子女、孤儿和残疾学生,采取有效帮扶措施确保学生入学。

  第五条 严格辍学学生报告程序。发现学生无故一天不到校的,班主任要立即电话询问;两天不到校的,要及时家访,摸清情况,追踪劝返;三天内仍未返校的,要立即上报学校组织力量进行劝返;一周内仍未返校的,由学校当日上报教育主管部门予以分类统计,教育部门根据学生去向当日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依据职责范围组织劝返,对超过十五日仍未送子女复学的当事人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给予行政处罚,并申请复议。

  第六条 教育部门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和质量观,严禁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唯一标准。全面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合理安排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建立学校控辍保学预警、监测、劝返、评价和考核奖惩机制。加大对学校校长和教师控辍保学工作的考核和奖惩力度。

  第七条 建立健全贫困学生关爱体系。民政、残联、扶贫等部门要对大病重病、建档立卡、农村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儿童少年、残疾人子女、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实施救助,确保学生不因贫、因病、因灾辍学,助其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第八条 教育部门要加强初中与职业教育的相互融合,通过在普通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组织普通初中学生到职业中学选修职业课程等形式,确保初中学生完成义务教育。学校要针对学生学习能力、学习方法、家庭情况和思想心理状况,因材施教,增强学习的自信心和获得感。要深化学生评价机制,通过发展性和多元性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要加强复学学生心理疏导,消除抵触情绪和厌学心理,严禁体罚、变相体罚学生。要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学习用品,确保学生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

  第九条 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月督查,月通报,月考核”制度,除不可抗力因素,对未完成控辍保学工作任务的部门实行一票否决。教育部门因职责不清,措施不力造成学生流失超过1%的,对局长实行问责,分管领导予以免职。小学无辍学学生,若出现一名学生辍学的,校长免职;农村初中一月内出现两名学生辍学的,扣发校长当月绩效工资;一月内超过两名学生辍学的,校长免职;县城初中一月内辍学率达到0.5%的,扣发校长当月绩效工资,一月内辍学率超过0.5%的,校长免职。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辍学学生超过五名的,第一个月扣除分管领导半年绩效,第二个月扣除分管领导全年绩效,同时扣除乡镇主要领导半年绩效,第三个月建议组织对分管领导予以调整,并对乡镇主要领导予以问责。其他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辍学学生超过两名的,第一个月扣除分管领导半年绩效,第二个月扣除分管领导全年绩效,同时扣除部门主要领导半年绩效,第三个月建议组织对分管领导予以调整,并对部门主要领导予以问责。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2011年制定的《泾源县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和制止中小学生辍学办法》(泾政发〔2011〕78号)同时废止。

泾源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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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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