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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关于修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

津教委规范〔2018〕2号

各区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我市有关文件的要求,市教委对《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修改为:"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符合安全、消防、环保等要求。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要求。"

  二、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场所及设施应当与培训项目或者内容相适应;其自有或者租用房屋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自有房屋的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复印件;租用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租赁期不少于2年。"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要有规范的章程,要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教学保障和服务承诺等。"

  四、将第六条改为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聘任的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或者相关专业技能资格。其中,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每个学科或者专业的教师不少于1名。"

  五、将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八条改为第九条。

  《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颁布。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2018年11月11日

来源: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网站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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