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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教成〔2018〕6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加强对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现就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明确培训机构设置基本条件

  培训机构的设置参照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执行,其中场所面积方面,各市教育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保证在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件或证明材料;师资条件方面,应有符合山西省《民办培训学校设置暂行规定(试行)》、与培训机构的规模、培训学生人数相适应,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类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培训机构聘用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培训机构应当与所聘人员依法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管理条件方面,培训机构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各市教育部门应会同当地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其他部门备案。

  二、严格培训机构的审批登记

  各级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举办者的资格审查,建立健全审批审查机制。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照标准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市、区)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应具有符合要求的办学场所及相应的教育教学设施,并配备符合培训机构任职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和管理人员,配备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师队伍。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三、规范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培训机构所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培训机构以学前班、幼小衔接名义面向学龄前儿童教授小学课程内容。应本着简洁、直观、准确、规范的原则,根据学生所处年级和参训学科,命名学科类培训班名称,如“小学三年级数学培训班”“初中二年级语文培训班”。

  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培训机构不得将学生培训成绩提供给中小学校,不得参与或者干扰中小学校招生工作。

  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培训机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审批后核准的培训内容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

  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依法建立办学基本账户,用于收入与支出的管理,并在相应主管部门备案。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与检查,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收退费应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四、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监督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建立白名单制度。对符合设置规定的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后,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市可根据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通过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要加强对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联合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

  五、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培训机构各项政策的宣传解读,将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对表现突出的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培训机构向规范、良好的方向发展,增强培训机构的社会责任担当,净化民办教育办学环境,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山西省教育厅

2018年12月10日

来源:山西省教育厅网站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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