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

鄂政办发〔2018〕7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精神,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坚持依法规范、分类管理、综合施策、协同治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监管机制,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

  二、主要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市(州)统筹、以县(市、区)为主的管理责任体系,健全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二)明确规范重点。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

  (三)制订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教育部门会同当地相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并向省级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设置校外培训机构,包括在本省范围内开设分支机构(含培训点),必须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场所条件。

  (1)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具有良好的光照和通风条件;

  (2)场所配备安全的设施、设备、器材,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3)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架空层、简易住房、无产权证房屋等作为办学场所;

  (4)通过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2.师资条件。

  (1)应当根据所开设教育项目及规模,配有相对稳定的教师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任教和从事管理工作,不得为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辅导提供场地等条件;

  (2)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专业素养和相应的培训能力;

  (3)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人员应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4)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所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

  (5)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3.管理条件。

  (1)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

  (2)应当依法制定机构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业务范围、议事决策机制、资金管理、保障条件和服务承诺等;

  (3)应当建立健全风险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安全设施建设,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确定安全管理责任人,定期进行安全隐患排查,保障师生生命财产安全。

  (四)依法审批登记。

  1.审批登记。依法开展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培训活动,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报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

  2.资质审查。教育部门应对校外培训机构是否具备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的资格和条件进行严格审核。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

  (五)规范培训行为。

  1.公开培训项目。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要在开班培训前15日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2.规范培训内容。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不得留作业、不得借培训向学生推销资料和相关用品;严禁组织举办或与学校、其它机构联合举办以中小学生为参赛对象的,与语文、数学、外语等学科相关的竞赛活动或者考试、测试活动及进行排名。

  3.严格培训时间。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4.规范收费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各地教育部门要加强与金融部门的合作,探索通过建立学杂费专用账户、严控账户最低余额和大额资金流动等措施加强对培训机构资金的监管。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公示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举报电话。不得在公示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对于培训对象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

  5.规范宣传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发布招生简章和广告内容,应当准确真实、规范合法。招生简章应当载明机构全称、办学许可证号、培训地址、开设课程、招生对象、收费项目和标准等内容。校外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招生广告,要在开班培训前15日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要认真履行服务承诺,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虚假广告引诱学生参加培训,不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六)加强监督管理。

  1.明确监管责任。坚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教育部门负责查处未取得办学许可证违法经营的机构,并在做好办学许可证审批工作基础上,重点做好培训内容、培训班次、招生对象、教师资格及培训行为的监管工作,牵头组织校外培训市场综合执法;市场监管部门重点做好相关登记、收费、广告宣传、反垄断等方面的监管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重点做好职业培训机构未经批准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的监管工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违反相关登记管理规定的监管工作;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监管部门重点做好校外培训机构的安全、卫生、食品条件保障的监管工作;网信、文化、经信、广电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教育部门做好线上教育监管工作。

  2.落实年检和年报报送制度。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按照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审批条件、办学行为要求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在境外上市的校外培训机构向境外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临时报告等信息,应以中文文本在公司网站(如无公司网站,应在证券信息披露平台)向境内同步公开、接受监督。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落实公布黑白名单制度。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名单及主要信息,并根据日常监管和年检、年度报告公示情况及时更新。各地可根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要求,建立负面清单。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要将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许可信息、行政处罚信息、黑名单信息、抽查检查结果等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公示。对于非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失信行为,依据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并依法公示。

  (七)提升育人质量。

  1.严肃招生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作为招生依据,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2.规范学校管理。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中小学校认真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特别是对学生休息时间、在校学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在校活动内容和家庭作业等方面的规定,对标研判、依标整改,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课堂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我学习能力。

  3.严格教师管理。切实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鼓励广大教师为人师表、潜心教书育人。加大教师培训力度,提高教师优化课堂教学、科学设置家庭作业等方面的能力。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4.做好课后服务。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强化中小学校在课后服务中的主渠道作用,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充分挖掘学校师资和校舍条件的潜力,积极利用校外资源,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可为个别学习有困难的学生提供免费辅导。坚决防止课后服务变相成为集体教学或补课。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原则,由省级教育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联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有关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当适当考虑学校和单位开展课后服务因素;学校和单位在核定绩效工资内,对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予以适当倾斜。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三、工作要求

  (一)健全工作机制。各地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分工、压实责任、大力推进。要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研究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改进政策措施。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在行业发展、规范、自律等方面的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发展社区功能,加强少年宫、实践基地等场馆建设,多渠道满足中小学生的个性化需求,形成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合力。

  (二)抓好专项治理。各地要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摸排,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切实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三)强化督导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专项督导,督导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规范治理校外培训机构及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不力的县(市、区),不得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形成良好社会氛围。加强对家长的引导,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科学认识并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外负担。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2018年11月30日

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收藏
(责任编辑:刘潇翰)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文域名:教育部.政务

京ICP备10028400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202007625号 网站标识码:bm05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