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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

晋政办发电〔2019〕2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精神,扎实推进我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分类施策、长效治理”的原则,聚焦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将城镇小区配建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新时代学前教育。

  二、工作任务

  (一)严格依标配建幼儿园。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及《山西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教基〔2016〕13号),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应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对已建成小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或规划不足、建设不到位的,要依据国家及地方配建标准,将配建幼儿园列入本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如期移交幼儿园。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应按照规定及时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按照相关规定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责成开发单位限期收回,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要尽快为移交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三)规范使用幼儿园。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对未按规定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要分类施策,根据当地普惠性资源的布局和供给状况统筹安排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幼儿园。已通过划拨形式取得土地的,必须办成公办幼儿园。已通过出让形式取得土地的,可办成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及时落实省定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标准,做好幼儿园的土地、房屋登记手续、机构编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教育等相关部门要加强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给予相关优惠政策和经费资助,做好扶持与动态监管工作。(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委编办负责)

  三、治理步骤

  (一)全面摸底阶段(2019年4月)。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城乡建设部门,以县为单位,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该项工作于2019年4月底前完成。(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二)集中治理阶段(2019年5月—12月)。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以县为单位,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要求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逐一进行整改,实行销号管理。对于已经建成、未移交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2019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手续;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2019年9月底完成相关工作;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配套幼儿园,原则上2019年12月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分阶段提交整改前情况报告,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编办负责)

  (三)监督评估。省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各市县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加强督导、监督和评估,定期通报各地进展情况,并针对关键环节适时组织抽查,对落实不力、未按照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市、县进行约谈、通报。(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四、治理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负责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协调、推进全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建立治理工作双办公室制度,联合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参照成立领导小组,加强统筹领导和工作协调,确保治理任务如期完成。(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负责)

  (二)明确职责分工。市、县人民政府要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举办以及收回、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明确责任部门,明晰各项工作的主要责任部门及配合部门,健全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教育等部门联动管理和协调机制,做好配套幼儿园规划、土地供应、园舍设计建设、验收、移交、办园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切实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项任务落到实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要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规划布局,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部门要根据国家及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备案的监管落实。根据办园性质,办成公办幼儿园的,机构编制部门要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按程序做好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办成民办幼儿园的,民政部门要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在治理工作中,需要其他相关部门支持配合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协调。(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编办负责)

  (三)确保治理实效。市、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制定治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程序,完善治理举措,充分利用好督导手段,加强对摸排、整改环节的监督和评估,按照时间节点,平稳有序地推进治理工作,做到摸排做到位、操作做到位、整改做到位、监管做到位。市级人民政府要加大统筹力度。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发展县域内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强化组织领导,组建有力队伍,加强督促整改,运用综合治理手段,确保治理工作如期完成。各级人民政府要强化宣传引导和督促检查,畅通群众反映意见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发动广大群众参与监督;要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反应机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坚决维护社会稳定;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将违法违规、有不履行承诺等不良行为的开发建设单位纳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造成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各市、县人民政府牵头,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委编办负责)

  各市治理工作方案、反映意见渠道以及摸底排查、整改等情况,要及时报送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附件:山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山西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丁纪岗 省政府副秘书长

  副组长:吴俊清 省教育厅厅长

      王立业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厅长

  成 员:任月忠 省教育厅副厅长

      张学锋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

      赵友亭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宋海兵 省民政厅副厅长

      王晓立 省自然资源厅巡视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公室主任:任月忠(兼)、张学锋(兼)。

来源:山西省人民政府官方网站收藏
(责任编辑:俞曼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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