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近期联合制订的《甘肃省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办法》(试行)日前已正式实施。《办法》规定,各高校必须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借款学生的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该《办法》规定,助学贷款的审核工作应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经办银行收到高校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提交的材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审查。在借款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经办银行应按学年将贷款中用于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的部分划入高校指定的账户,于每月5日前将贷款中的生活费部分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办法》还规定,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同级财政全额贴息。当学生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次月1日起自付利息。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经审核后,财政部门应继续实施贴息。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5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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