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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严重学生安全事故不能私了

  “如果学校提供的教学条件不能保证学生安全,一旦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日前,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郑州市中小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并对相关条款作出了具体解释。 

  据介绍,该《条例》强调了“学校必须保证设施安全”的内容,规定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学校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学校教职工在履行职责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负责赔偿后,可以依法对该教职工进行追偿。

摘自:《中国教育报》2007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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