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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确保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进行,成立了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黄奇帆为组长的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行“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各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工作的工作机制。

  二、实施范围

  农村地区和县城所在地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学生。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参照当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同步实施“两免一补”政策;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读的学生与所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同等政策。

  三、经费分担

  (一)免收学杂费资金

  免杂费标准:农村小学170元每生每年,农村初中250元每生每年,县镇小学200元每生每年,县镇初中280元每生每年。

  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8:2比例承担。地方承担资金部分,18个扶贫工作开发重点区县(自治县、市)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区县(市)由市级财政和各区县(市)财政按照5:5比例承担。

  (二)免费教科书资金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对城市义务教育阶段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资金由市级财政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5?X5比例承担。

  2006年全市免费教科书资金初步安排9344万元,其中中央承担8360万元,重庆市地方承担984万元。

  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由市级财政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承担。其中,18个扶贫工作开发重点区县(自治县、市)所需资金全部由市级财政承担;其余区县(市)所需资金由各区县(市)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将视其工作完成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三)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小学20元每生每年、初中40元每生每年。

  所需资金分担办法同免杂费。

  (四)“零学费”资金

  为保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女童入学,市委、市政府决定免除全市约43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女童的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实行“零学费”。

  (五)建立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维修改造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5?X5比例承担。

  地方承担资金中,18个扶贫工作开发重点区县(自治县、市)由市级财政和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按2:1比例承担;其余区县(市)由市级财政和各区县(市)财政按1:2比例承担。

  (六)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

  继续按照现行体制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对于部分财力薄弱县(自治区、市),市级财政在核实区县(自治县、市)财力基础上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以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

  四、保障措施

  (一)严格资金管理

  全市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专项资金,按资金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免费教科书资金由中央财政按财政直接支付方式支付到收款人。其他各项资金中应由中央财政和市财政承担的部分,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进度、直接将资金拨付至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部门开设的农村义务教育专户,再由财政部门直接核拨到同级教育部门或各农村中小学校。应由各区县(自治县、市)承担部分,由其财政部门按进度将经费通过国库支付或直接拨付到同级教育部门或农村中小学校。

  (二)制定配套措施

  推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预算编制制度。从2006年起,全面实行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制度,将农村中小学所需各项经费纳入区县(自治县、市)教育部门预算,由区县(自治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汇总编报同级财政部门,纳入区县级财政预算管理,实行综合预算,原由乡镇财政负担的农村中小学经费部分,应当上划区县(自治县、市)级财政管理。

  健全预算资金支付管理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严格按照预算办理各项支出,推进农村中小学财务公开,确保资金分配使用的及时、规范、安全和有效,严禁挤占、截留、挪用教育经费。

  (三)规范收费

  农村、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免收学杂费后,各区县(自治县、市)要确定已对所有学生全面免收学杂费的学校名单,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上述学校只能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对农村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女童,免收作业本费和寄宿生住宿费。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其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仍按现行“一费制”收费办法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

  (四)加强监督检查

  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各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不准将建立新机制的资金用于还债、发放工资和教职工福利。

摘自:《中国教育报》 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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